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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请示批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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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 发表于 2014-2-10 11: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级行政请示批办程序,加强各方面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示是指向上级部门、领导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行政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行政请示工作原则
第四条 凡属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和决定。超出职权范围,工作中不能自行决定重大问题,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必须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必须逐级请示或汇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向所属单位、部门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汇报;正常情况下,应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
第六条 请示工作内容应为一事一请示。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等急需有关领导处理的;
(二)事件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的;
(三)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的。
第八条 遇到下级请示或汇报,本岗位权限不能解决、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逐级向上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批复。
第九条 遇到重大问题或其它具有保密必要的政治敏感性事件等,向地铁公司请示、汇报时,要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严格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条 机关行政各部门工作人员均要遵守请示、汇报的有关规定。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行政请示批复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在夏季请示汇报工作后,应视情况给予批复。
(一)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马上批复解决的应当当场给予批复解决;
(二)对不能马上批复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在(三天内)予以批复;
(三)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批复解决的应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四)公司主管领导对所请示事项不能进行决策时,应提交主要领导或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请示批办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请示批办程序如下:
请求部门或单位应认真起草有关请示文稿,明确主管部门或领导的,直接交主管部门或领导,不能明确主管部门或领导的,交办公室采用请求批办形式,报请主管领导转批相关部门办理。办理完毕,办公室做好登记并存档,同时向请求部门反馈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机电公司制定并执行的与此制度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制度,制度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行业及北京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抵触,以国家、行业、市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二是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三是例行的工作总结报告或领导安排上报的;四是上级有明确要;四是上级有明确要求上报的;五是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意见,供上级机关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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