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长期的高速增长,积累了一批雄厚的民间资本,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已达3.8万亿元,但如此庞大规模的民间资本却难以进入主流金融体系,上万亿的民间资本只能以非正规金融方式运营。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资本,一部分满足了主流金融机构不能满足的正常民间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一部分却通过资金腾挪,谋取高息收入,涉及违法融资,以及资金流向矿产等暴利行业及赌博等不法行业,民间资本的监管难以有效覆盖,风险防控机制尚未建立。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的境地,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相互纠缠,导致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和蔓延,民间资本累积的金融风险,将威胁到整个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 由于受到各种政策“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限制,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体制改革还存在不少障碍,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虽然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如2010年9月出台相关措施鼓励民间资本重组高风险农信社,但是要求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民间资本在草根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空间也有限,如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不能揽储,作为金融机构难以持续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滞后,已成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阻碍。 为此建议: 一、允许成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发起成立的民资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合作社和互助社,尽快制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核办法,实现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批法制化,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和兼并进入国家间接融资体系。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城信社和农信社改制或股权融资。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中小银行体系。发展完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在内的中小银行体系,发展专业于地域、专业于社区、专业于特色产品的草根银行体系。 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体系。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场外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引入海外优质股权交易基金。 五、严格民间资本监管,规范民间资本发展。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的监测,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规范地下标会、票号。坚决取缔违法地下金融行为,严厉打击民间借贷高利贷化、黑社会化。在部分热点地区建立试点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提供登记、结算、评估、公证、法律等服务,促使地下金融阳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