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法治中国
──在“正和岛新年家宴·眺望2014报告会”上的发言
(2013年12月31日,三亚)
今天是2013最后一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辞旧迎新。回顾2013年,我想最重要的事情恐怕就是三中全会。三中全会公报最让我关注的,则是两个关键词:市场经济和法治中国。请注意,是“法治”,不是“法制”。过去,可是总说“法制”的。也有人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随心所欲地乱用。其实这两个词有天壤之别。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法来治国。法来治国,就是人不治,法来治,治国的主体是法。法制则不一定。法制社会的治国主体,可能是法,也可能是人,还可能是专制主义者。只不过他的专制得依法,比如法定株连九族就不能扩大到十族。这不是民主共和,只能叫“依法专制”。
弄不清法制与法治的区别,甚至以法制代法治,并不奇怪。因为我们没有法治传统。我们是一个农业民族。我们的经济基础,长期以来是小农经济。我们文明的特点,是男耕女织,四世同堂,祖宗崇拜,家国一体,人与人之间靠血缘和泛血缘关系来维系,天下和国家都被看作一个大家庭。家人之间,讲什么法呢?讲讲亲情就好。亲情扩大到社会,就是道德。仁义礼智信,首先是仁。仁,首先是亲亲,然后才是仁民和爱物。这就要讲亲疏、内外、长幼、尊卑。所以,中华文明的传统,是德治和礼治,不是法治。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为什么就要讲法治呢?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这可是我们几千年都没有做到的。比如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就不知道是谁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究竟是天子私有还是国家公有?说不清。更奇怪的是,不管是天子私有还是国家公有,民间都可以买卖,也有地契。加盖官府大印的叫红契,不盖官印的叫白契。红契和白契,都合法。如果这土地是王有的,岂非盗卖?如果这土地并非王有,又岂能叫王土?那么,土地的产权究竟是谁的?
同样,我们也从来没有过真正的私有制。因为即便是可以买卖的土地,也并非私人所有,而是私家所有。换句话说,我们的所有制,是家庭或家族所有,即“家有制”。家有财产对于其他家庭或家族,是私有;对于家庭或家族成员,则是公有。女人有“私房钱”,正好说明家有财产是“公房钱”,为所有成员共同拥有,集体拥有。请问这是私有制呢,还是公有制呢?只能叫不公不私、半公半私、亦公亦私、说不清是公是私制。
然而市场经济却要求产权明晰。如果这财产是私有的,就要求明晰到个人,即私有财产为某个个人所拥有。结果是什么呢?是这些拥有个人财产的人,都变成了人格独立的人。因为一个人如果经济不独立,人格也是不可能独立的。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餐餐饭都要吃别人的,你让他如何独立?相反,只要他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哪怕不多,他也能自豪地说:这是我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有了独立人格,就有了自由意志。因为财产既然是个人的,那么,他当然可以自由地处分这些财产,想给谁就给谁。同样,他也可以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身体,自己的思想和自己的言论,想跟谁做爱就跟谁做,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如果不高兴,也可以不做,不说。这就是自由。
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必须负起责任。自由与责任是同义语。比方说,你当然可以在餐馆里自由地点菜。如果吃不完,就得打包。你也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身体。如果怀孕,就得负责。总之,人必须为自己所有的自由选择埋单,这就叫“吃不了兜着走”。不过,这只是对自由选择的责任,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因此,虽是责任,却更是自由。
独立人格,自由意志,这就是产权明晰的必然结果。
但问题也接踵而来。
是啊,你有独立人格,我也有独立人格;你有自由意志,我也有自由意志。我不能强迫你,你也不能强迫我;我不需要服从你,你也不需要服从我。那么请问,如果你我的自由意志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我们这些都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又靠什么维持关系,组成社会?
契约。
用契约来规范和维系人际关系,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思维。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就是靠契约来约定的。契约可以处理经济关系,当然也可以处理社会关系。因此,完全可以签订一种特殊的契约。这种特殊的契约,就叫法律。由于它约定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叫“社会契约”。由于它是全体公民共同签订的,所以叫“全民公约”。但不管社会契约也好,全民公约也罢,都是契约。一旦签订,签约各方就得遵守。不遵守,就契约而言,叫违约;就法律而言,叫违法。违法和违约,可都是要负责任的。
违法和违约,为什么要负责任呢?因为立法和签约,都出自每个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即负责。所以,把罪犯关起来,是对他自由意志的尊重。是啊,你既然“自由地”选择了犯罪,那么,为了尊重你的选择,也为了遵守我们的共同约定,我必须把你送上法庭,送进监狱。
这样一种做法,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因为法律即契约。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也人人平等。同样,科学和宗教也是契约。科学是人与自然的契约,宗教是人与上帝的契约。所以,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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