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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法治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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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3-11-25 09: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建设法治中国新目标。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原则,同时也提出和确立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建设目标。习近平同志2012年的“12 4”讲话(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的“2 23”讲话(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此基础上,今年年初习近平同志在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说它是“中国版”,是因为法治中国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它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适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说它是“综合版”,是因为它并不限指法治国家,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正因为它既是“中国版”,又是“综合版”,所以本身就成了“升级版”。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治中国定入改革《决定》,就意味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成为中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重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决定》特别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强调宪法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表明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再次重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大支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制度改革而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抓手和支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事关政府的行政职能,而行政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事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职能,而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正义防线。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指我国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机制和方式的综合体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完善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点是增强两个“力”,即公信力和执行力。公信力事关政府的威信和人民群众的信任程度;执行力事关政府的行政效力。政府公信力下滑和行政执法疲软是当下行政管理中的两大问题,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已刻不容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无疑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治理目标,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政府的政治目标,旨在保持人民政府的本质。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建立公正司法,就是要彰显文明,惩处邪恶,不让诚信者吃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高效司法,就是要树立群众观念,方便群众诉讼,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到案结事了;建立权威司法,就是要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让每一项司法裁决都能得到执行。为实现上述目标,就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就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开。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司法改革的新亮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是人权的卫护者和保障制度。一切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得到追究。《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特别是明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法学界几十年来的呼声得到有效回应。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体现司法文明。《决定》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司法文明的体现。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直至最终取消死刑,这是人类文明的趋向。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保留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做法。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劳动教养制度先“废”后“立”。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立以来,已有56年。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它的弊端很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实践中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这一手段有被滥用的趋向。二是它违背了法治精神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一个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被剥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公正公开的审判。劳动教养可以剥夺一个人1~3年的人身自由权,而无须经过法院审判,这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近几十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许多知名法学教授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有的法学教授还联名上书中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的建议。这次中央《决定》明确宣布“废止”,是对中国法学界呼声的及时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对劳动教养制度采取了先“废”后“立”的做法。按理说,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后,我们需要创设和完善一些衔接制度,诸如轻犯罪法、社区矫正制度等。这次在有关司法制度尚未改变、完善和创设之前,中央率先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表明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再次强调“法治思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向领导干部提出和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首次提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说:“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已经到了有文必述,有话必讲的程度,非常值得关注。作者:胡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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