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在我国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中采用法定公文的形式进行职务任免,在现实公文写作中存在多个任免文种,即令、决定、通知,其任免功能各不相同。为了更加规范、准确地使用任免文种,笔者认为要客观对待任免文种变化的事实、准确判断任免文种存在的合理性,并熟练掌握不同文种之间的差别及使用环境。 一、任免文种的变化 自1951年《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首次规定“令”具有任免功能,直到 1993年《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通知”具有任免人员功能,代替了原来“令”的任免功能,“通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免文种被沿用至2012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规定“通知”具有任免干部的功能。2012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次将党政公文处理法规合为一体,新《条例》较此前出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取消了对“通知”任免功能的规定,至此,新《条例》中十五种公文适用范围的规定里没有明确哪个文种适用于任免。 新《条例》中关于任免功能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任免时不可以使用通知,反而使适用任免功能的文种扩大了选择范围。根据近些年的任免情况来看,适用于任免事项的文种有“命令、决定、通知”三个,任免文种呈现多样化趋势。 二、主要任免文种解析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分辨以上三个文种,指导公文撰写者正确选择使用,下面将对三个文种从适用范围、使用环境上进行简要概述: (一)命令。新《条例》规定: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令”在人事任免过程中有着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为: 1.命令的制发机关: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命令(令)来处理国事。 2.常见任免令的使用情况:(1)主席令:主席令由国家主席签署,可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2)总理令: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可任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国务院其他机构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总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并由国家主席亲自任命。从“令”的使用主体来看,“令”由国家主席签署;从任免事由来看,任免国务院总理符合宪法规定程序,因此该任免令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合法有效。 “令”在使用中对使用主体和使用事由都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令”在任免功能上区别于“决定”和“通知”的特点,因此,在任免文种的选择上,公文撰写者对“令”的使用主体及事由要有着清晰的把握,避免因选择文种不当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决定。新《条例》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决定”在以往的公文写作《条例》或者《办法》中不具备关于任免功能的文字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单位使用“决定”进行人事任免,具体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任免人员所直属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具有人事任免权的部门进行重要职务任免时使用“决定”。2.在机关内部,因表现突出,破格被提拔任命重要职务时可使用“决定”。3.领导机关可以将被任免人员报请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会议表决通过,有时使用自己的名义、有时使用人大的名义来任免,如: 关于陈第亮等同志的任免决定 经2007年6月13日永兴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 任命: 陈第亮同志为永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原文略) 免去: 黄光华同志的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原文略) 永兴县人大常委会 2007年6月13日 此则任免使用“决定”符合“决定”的使用条件,案例中任免人员都是本县常委会重要工作人员,符合“决定”中“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的规定;同时陈第亮同志是经永兴县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免,任免事项属于本级常委会直接管辖范围内(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任免,主要是副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个任免名额),这类任免决定由于任免人员少,任免时间固定,具有使用“决定”的特殊性、合理性。 如果此案例文种换成“通知”,严格说是没有错误的,这也是“通知”和“决定”在任免功能使用上的易混淆之处。此类任免人员较少,为了区分任免的“特殊性”,采用《任免决定》更具有说服力、更能突出任免的重要性。 (三)通知。因新《条例》未颁布前,原《办法》中规定“通知”具有“任免人员”的功能,所以目前公文写作中使用“通知”任免占有很大比例,这与其具有的优势是分不开的,它的优势体现在:1.从发文机关来看,“通知”适用的范围比较广,不受发文机关级别高低的限制,一切机关、团体都可以使用“通知”进行任免,例如: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职的通知 吉政干任〔201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2013年×月×日决定:免去××的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副局长职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月×日 此则任免不需要特殊说明,为一般性的人事任免。发文机关符合“通知”的适用范围,故采用了“通知”进行任免。 2.从批转、转发功能上看,只有“通知”文种具有此功能。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衡阳市委转发××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接湘组干〔2013〕90号文件,省委同意: ××同志任中共衡阳市南岳区委书记; 免去××同志的中共衡阳市南岳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中共衡阳市委 ×年×月×日 此案例属于转发性通知,衡阳市委不具备直接任免市级区委书记的权利,而且此项任免又必须让相关单位知晓,故采用了通知转发上级机关——省委的任免,“决定”是不具备转发功能的。 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通知”来任免,可参照以下几点:1.不具备特殊任免依据,一般性的人事变动使用“通知”。2.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任免、但有必要转发任免内容的可选用“通知”。 通过三个任免文种案例的分析,就任免而言,可以看出“令”有着严格的发文机关限制,“通知”的使用范围大于“决定”,“决定”的使用要求比“通知”要复杂。随着公文写作规范性、准确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公文撰写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对文种。 正确选择文种是公文写作的基础,只有打好基础,公文写作才可以顺利进行,进而达到行文目的。由于“令、决定、通知”三个文种在任免功能上存在差异性,无论选用哪个文种,都要充分理解其适用范围和使用环境并合理运用,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实现公文的规范化。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