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文种名称的确定与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新《办法》的统一规定办事,不可乱起名称。比如,不能放着“通告”这个名称不用,偏偏捡来一个“告示”来充当“通告”。“请示”就是“请示”,“意见”就是“意见”,“报告”就是“报告”,何苦非要将他们硬行扯在一起,以致于拼凑创造出诸如“请示+报告”的“请示报告”或“意见+报告”的“意见报告”呢! (2)对文种的使用,要严格依据制文机关的权限,切不可“不懂会规,乱抄旗杆”。以“公告”为例,新《办法》规定它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从这个简短的涵义上,我们已经体会到了它的份量。它的适用范围是“国内外”,适用的内容是宣布两种事项,一是重要的,二是法定的。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它的使用者不可能是一些部门(如地方上的金融、工商、税务、文教、物价、房管等管理部门),也不可能是一些基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而目前滥用“公告”的现象可以说已经到了比比皆是的地步。一些地方部门和基层机关发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时,放着“通告”不用,非抢“公告”不可。更有甚者,一些人把“公告”与“广告”混为一谈,在各种新闻媒介中竞出现诸如“开业公告”、“迁址公告”、“电话变更公告”、“致歉公告”、“展销公告”、“停业公告”、“招生公告”、“招聘公告”、“房屋清盘公告”、“彩电联手降价公告”、“拍卖公告”(到目前只尚缺“新婚公告”、“离婚公告”、“征婚公告”)等。上述做法,实际是一种越权、侵权行为,理应加以纠正。 (3)不要把“函”遗忘,偏爱“请示”。《条例》和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按这一规定精神,凡向与自己无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主管部门请求审批事项,均应使用“函”这种文种。切不可因为自己有权审批某一事项(如经商办企业、贷款、用地、房产、减免税、办学及要钱、要物、要机构、要编制、要人员、要政策优惠等),不问是否有无隶属关系,一律要对方写出“请示”,然后自己对其也以“批复”相待之。这与《条例》、新《办法》的规定是格格不入的,要知文种本身体现着严格的政治权限。 & S+ m( k& @( B. U) G" ~! t9 }5 @6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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