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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正常上下级关系的底线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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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米之炊 发表于 2013-8-15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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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0 S8 b# \3 D) K: L人们往往说不出正常上下级关系的表现,却对畸形的上下级关系深恶痛绝。根据笔者的总结,畸形的上下级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 @) e8 f2 \$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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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奴关系:一个指手画脚,一个唯唯诺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官僚体系的主流都是这种关系。从“君权神授”的慌言与传说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教诲,再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奴隶心态,儒家思想对君权的强化和辩护可谓一脉相承。更为可怕的是,它好像某种基因植入了我们的体内,至今仕途上还存在这种封建社会的遗风。现代社会的某些公职人员一心想巴结讨好上级,摇尾乞怜,形象猥琐,更有甚者,连灵魂和肉体也一并“奉献”给上级了;某些上级也作威作福,对下级的“奉献”欣然笑纳。从杭州的“许三多”市长到辽宁的“土地奶奶”,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身影。这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交换:上级满足了自己的财富欲、权力感和虚荣心,下级得到了地位提升和狐假虎威的权力幻觉。两者一拍即合,就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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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l( Q. F% @! N# s5 \0 |9 W二是貌合神离的关系:互不信任,相互斗争。权力资源的过度稀缺和官本位的文化形态导致我国传统社会正常上下级关系比较少见。权力,有其稀缺性的本质属性,竞争或斗争在所难免,这对团队保持活力和对权力进行制衡有一定益处,但是,切不可罔顾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使用低劣手段,搞得人人自危。比如,上级对下级缺乏信任,过度培养竞争关系,用一部分监视另一部分人,以便在下级的争斗中玩弄平衡;下级对上级不予支持,通过串联或利用自身实力架空上级,为自己谋利益。# ~8 `/ X, b6 Z- V

2 N. Y- `1 r$ ^三是“小集团”关系:相互利用,权力异化。这类人缺乏大局意识和为公共利益而奋斗的胸怀,任人唯亲,大搞裙带关系和“小集团”关系。单位里“小集团”的存在会造成对权力监督的真空,挫伤“小集团”之外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大大影响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权力来源于人民,本应为人民服务,结果却异化为为少数人或既得利益集团服务,大大危害执政基础。& B" s1 I! u4 O$ s: W) a$ g

% j3 B. ]. r9 D) V! ^摒弃这些畸形的上下级关系,去浊扬清,才能厘清正常上下级关系的底线:坚持法治精神,依法依政策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保持一颗永不磨灭的社会良心。+ Q0 H9 c5 I* I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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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造成上下级关系不正常的因素除了个人修养和机关环境外,政治治理模式的大环境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完善的法治环境下比人治背景下的上下级关系总体上要健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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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  z0 a6 I& }# {: h4 f人治式人力资源管理因为感情用事,随意性大,存在“伴君如伴虎”的无所适从感,容易给正常的上下级关系蒙上阴影。“人治管理归根到底突出的是长官意志,在选人用人中也以长官意志为轴心。与长官的亲疏关系、长官的偏爱和情感等都可能成为用人的主要标准,这使得人才选择标准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取决于长官个人的开明、智慧和职权能力,其结果往往是以其他标准替代了德才条件,极易造成任人唯亲、裙带关系、山头主义、素质低下和人事动荡等一系列问题,干扰政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孙柏瑛、祈光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6 Y7 Z  X! ^1 T, T2 H  X7 ~

; w& }& F4 }5 j2 Z, P. l而法治式人力资源管理相对于人治具有明显优势。亚里士多德曾说,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更为优良。“法治的艺术更多地体现在制度和程序设计上;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其所关心的始终是治理或统治及其规则的理由证成。法治所要求的无非是,国家或社会无论做什么都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作出,并通过理由加以证成”(舒国滢:《法哲学沉思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的确,公务人员管理必须规范化、法制化,才能克服随意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出机制、权利与义务等,使每个人都能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期。另外,采用人事任免集体决定制、民主测评等科学管理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填补人治式人事管理的漏洞,减少和避免跑官要官、俯首帖耳、打击报复等不正常上下级关系的产生。( K* V. z3 J- H/ \.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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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行的《公务员法》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因为上级领导在不同程度上掌握着下级的前途命运,能坚持原则、不服从错误的命令还是需要相当大的勇气甚至要承担较大风险的,因为可能随时会被“穿小鞋”、“打入冷宫”甚至遭受打去报复有人甚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服从立即“死”、服从并执行了迟早也会“死”,两者只是“早死迟死”的区别。这种想法是明显错误的。法治越完善,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越小。- k8 t  N) R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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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剑为犁 发表于 2020-4-13 2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因为上级领导在不同程度上掌握着下级的前途命运,能坚持原则、不服从错误的命令还是需要相当大的勇气甚至要承担较大风险的,因为可能随时会被“穿小鞋”、“打入冷宫”甚至遭受打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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