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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十五届人大新任代表培训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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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群 发表于 2013-8-15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内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我们必须不断加深对这一制度宪法定位、丰富内涵和发展历程的认知,更加自觉地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以推动我们事业壮大发展。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地位。
  内涵可概括为四项制度。一是主权在民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二是国家选举制度,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三是民主集中制度,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级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整个国家机关组织架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和最高性。人大本身实行合议制,即人大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四是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
  以上四项制度是以主权在民制度为核心,以民主集中制度为组织和运作原则,以国家选举制度为前提和基础,以人大工作制度为实际运作机制的统一体,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
  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性体现在,一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所确立。二是配置的是国家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其他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制度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1840年到新中国成立这1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围绕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孙中山先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曹锟宪法和国民党政府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但这些都没有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正确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也对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组织领导工农运动过程中成立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按照“三三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等等,这些人民民主政权形式,虽然还不具备完整的国家政权形态,但都以人民的权力为基础,具有人民代议制民主的特征,为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采取以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 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有召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定了民主法制建设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了一次历史性飞跃,开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发展的新时期。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1992年制定了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体,必须最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能够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地域广大、差异巨大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最大优势。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我国之所以能有今天这样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从根本上说,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益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得益于不断坚持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的、人民的选择。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领导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依法行使职权,与党的根本宗旨紧密相连、浑然一体。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切实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人大代表的性质与地位:一是人大代表职务具有国家性质,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执行国家权力的行为。二是人大代表具有特殊政治身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务活动。三是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地位受法律保护,其职权由法律赋予,并受到法律特别保障。
  第二,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要牢牢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履职的基本原则,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强化党的观念,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各个方面。
  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职权。人大工作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要树立“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的意识,一方面代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切实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要明确代表个人无权代表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处理问题。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三要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原则,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要高度关注民生,切实把人民利益摆在第一位,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问题作为依法履职的工作重点,树立起“代表意识”、“选民意识”,代表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为人民办事。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去履行职权,把保障民生、维护民权、实现民利作为政治责任和价值取向,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好、维护好。
  第三,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尊重代表就是尊重人民,尊重民主权利。要进一步落实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来保障和提升代表的主体地位,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良好服务,确保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和代表者,要强化“选民意识”,服从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群众,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 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负人民重托的前提和基础。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把代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代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好代表入口关,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代表工作宣传。要加强与代表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搭建代表工作平台,发挥好代表小组作用,不断提高为代表服务水平。要保证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增强活动实效,发挥好代表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增强服务代表意识,主动接受代表监督,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为代表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司法保障和时间保障。
  三、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境界
  第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顺应人大工作新形势。
  人大工作既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又有很强的综合性、实践性、发展性。要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为指导,贴紧合肥实际,把发挥职能作用与市委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新阶段人大工作的方向和任务。要根据我老秘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针对当前人大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相结合,积极进行前瞻性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工作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约束机制、办事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学习基层创新经验,大力加强创新实践,让人大工作不断出新出彩,充满生机活力。
  第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现人大工作新作为。
  要始终把推动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首要职责,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使人大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与人民群众愿望同心合拍。我们要紧紧围绕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这一全市性的中心任务,发挥人大优势,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更高水平上自觉服从服务大局。以务实管用为原则加强立法工作。要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加强立法决策和组织协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更加注重开门立法,拓宽群众和代表参与立法渠道,健全征求公民立法建议及反馈机制。更加注重地方特色,使法规规定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具有操作性。更加注重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以提高实效为核心加强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公开性、实效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实施法律法规、执行决议决定、落实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强化“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落实人民意愿为宗旨决定重大事项。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认真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以丰富闭会期间活动为重点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定期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听取代表意见。加强和改进代表小组活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保证基层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创新代表建议督办机制,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加相关审议。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代表述职、履职情况反馈机制,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
  第三,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开创法治合肥建设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任务,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论述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忠于宪法、忠于人民,敬畏法律、敬重人民。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推进、监督保证、决策动员、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将把法治合肥建设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任务,坚持把依法治市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抓手。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执法检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其他职权,认真开展法治合肥创建活动和“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力正确行使,为促进我老秘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为市人大代表,要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通过自身的学习、宣传和带动,提高全市人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对于加快法治合肥建设有着特殊的重大意义。
  (本文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熊建辉在市十五届人大新任代表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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