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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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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4-29 08: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2 J' q  r, n& ^) T5 a, A, }

  Q. h$ u  ]: g$ b% h1 B4 _8 Y' A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是不是一定要用××函〔2013〕×号,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也用信函格式时,发文字号是不是可用××发〔2013〕×号,经常有一些单位上行文时,如请示也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是不是可以用××呈〔2013〕×号,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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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j+ a  q% L7 o" J栾照钧解答:5 [4 o" J3 Q! E# H# a0 B. K3 X  x) t

; u1 o' ]" V/ z  v. p2 D7 F用信函格式行文,发文字号要用“××函〔2013〕×号”,这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而用信函格式时,发文字号也应当用“××函〔2013〕×号”,而不用“××发〔2013〕×号”,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文就是这样做的。不过,一般机关如果发文数量不多,不必机械效仿,下发通知也可不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则用“××发〔2013〕×号”。上行文不可以用信函格式,发文字号用“××呈〔2013〕×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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