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国广大文秘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一件喜事。这是我国当代公文法规建设进程中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和跨越,是我党我国公文处理历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综观《条例》,内容更加符合实际,规定更加明确适用,措施更加切实可行,呈现出许多新亮点。
$ K; w c* g+ f! w" h# a4 u3 q$ }3 D: O" A; q% h4 l
亮点之一:《条例》实现了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一体化。: w# S! B9 m0 s6 {
T7 [% e0 @: ~3 s4 m& [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法规规章(诸如条例、规定、办法、细则)一直都是各自制定、分别颁发的。而这次制定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根据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国务院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公文处理法规制度根据执政方式的变化与行政管理的客观要求做出的相应调整,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首次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合二为一,这是我党我国公文处理法规制度建设的一次新飞跃,实现了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法规的一体化。( k2 l1 x) h1 M# c; w, m
3 n+ Z8 R) r3 ?2 f) y亮点之二:《条例》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上的新变化。9 Q+ Q2 c$ D. A) x
! n; D9 q0 Z$ ^# \7 j4 g; Z《条例》共有八章四十二条,原《条例》共有十二章四十条,原《办法》其有八章五十三条。在法规框架结构上《条例》与原《条例》《办法》比较,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有明显的变化。《条例》前四章和最后一章在框架结构上继承了原《条例》《办法》中的排列顺序,保持不变,章节名称仍为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及附则。《条例》其它三章基本上是全新组合,将原《条例》《办法》中有关章条进行调整、合并。对原《条例》中的八章、原《办法》中的五章的内容进行分解、归纳,调整整合为《条例》中的三章,对公文处理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一是将原《条例》中第五章中的公文起草要求的内容,第六章中公文校核重点的内容和第七章公文签发的内容,以及将原《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公文起草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公文审核的重点及第二十八条公文签发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合并为《条例》中的第五章“公文拟制”,体现了这一章的重要性;二是将原《条例》中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第十章公文立卷归档中的有关条款的内容,以及原《办法》中的第五章公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七章公文归档中的涉及公文办理的有关内容,调整合并为《条例》中的第六章“公文办理”,主要体现收文办理、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公文传递传输及公文归档的内容,立足于公文办理的程序性、规范性;三是将原《条例》第九章公文管理、第十一章公文保密,以及原《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整合并为《条例》中第七章“公文管理”,突出了公文管理的安全、保密性。这些新变化使《条例》的框架结构更清晰、更合理,谋篇布局更科学、更优化。
. K6 t* ~$ _# j6 X2 W$ v! O% a" C$ M8 k: `" w+ }# F# S
亮点之三:《条例》在公文版式、格式的统一与规范上取得新突破。
; b' H) J! d6 }: t, v" _) J# C9 b! t1 y, x% n& m; C+ j4 l
以往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在版式、格式方面存在许多不统一、不标准、不规范。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与此同时,组织修订与之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这使党政机关公文在版式、格式的编排、标注的统一规范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一是对公文格式各要素标注的位置进行了统一,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的密级、紧急程度统一依次标注在公文份号的下方位置;二是对公文成文日期中的数字书写进行了统一,今后党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三是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今后统一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四是《条例》规定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今后党政机关上至中央下至乡镇党委和政府,皆采用A4型纸印制公文。这些变化实属不易,无疑解决了“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以及公文版式、格式五花八门的问题,在党政机关公文版式、格式的统一与规范上取得新的突破。3 v4 w7 ]$ \/ Y5 v
# |4 r7 I7 p t. G! _亮点之四:《条例》通篇内容贯穿实事求是这根红线。+ J3 e* [# `4 E8 I
7 s' B) _1 I6 ~6 p- S
实事求是是这次《条例》起草修订的重要指导思想。《条例》的通篇内容闪烁着实事求是的思想火花。例如,在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第五章表述公文起草的七点要求第二款时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在起草表述第七款时,考虑到党政机关负责人公务繁忙,起草重要公文由领导人亲自动手基本上做不到的实际情况,将原《条例》中“由领导人亲自动手”一句删去,表述为“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条例》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涉密公文的规定中“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需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的表述,看起来似乎比以往“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的规定放宽了,实际上是从我国党政机关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表述上作出的调整修改,这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 Q t1 Y1 y% W ]- C2 F( i5 W0 s! y8 Y8 U# {
亮点之五:《条例》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精神。! }; G8 a3 M( c1 e' S/ W
{4 d1 y; k# S: z随着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例如,《条例》首次将公文处理视为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标题中在公文处理之后增加了“工作”二字的表述,来之不易,是在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办公厅(室)的重要核心业务基础上增加的字眼。又如,在研讨公文种类的取舍时,将原《条例》自1996年下发以来从来不使用的“指示”这个文种去掉;同时,鉴于制定的“条例”“规定”,一般都用“通知”文种来印发,这两个文种也不再列入公文种类之中。再如,在讨论是否继承保留原《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一句时,考虑到党政机关行文时在公文标题上经常使用的标点符号,除书名号外还有使用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的实际情况,决定不保留原《办法》中的这一句表述。另外,在是否保留公文主题词这个公文格式要素上,认为主题词是八十年代办公自动化的产物,当时主要起到提高检索档案主题效率的作用,随着科技的进步,用关键词代替主题词检索公文信息更方便、更快捷,主题词已经失去它的检索功能,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把主题词这一格式项目要素去掉,既不影响公文的质量和执行力,反而大大减轻了办文者的负担,办文者不再为查阅大量的主题词而费时费力了,也不再为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而烦恼了。取消主题词,受到了广大从事公文办理的文秘工作者极大的欢迎。同时,考虑当前我国在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党政机关决策、行文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听取民声这一国情,在公文起草的方法上着力强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这一新内容、新要求,也充分说明《条例》的内容弘扬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5 }# y& V& e$ W+ h4 G: n. s6 D9 X1 W# H! t5 n" N8 {
亮点之六:《条例》内容注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 l3 u* ~+ `( x6 d6 x, b; u! ^
% p" E) n3 h1 W' v1 ^) g* J继承与创新,这一起草修改的原则在《条例》中显现。《条例》在公文文种的取舍上注重继承保留,其中15个文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都是从原《条例》《办法》中继承保留下来的,而且其中的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这6个文种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也没变化,仍按原《条例》《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又如,《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就是继承原《办法》第八章公文管理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条例》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文撤销和废止的内容,也是继承了原《办法》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精神。《条例》的创新亮点就更多了。例如,《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中,突出体现在排序顺序上创新。原《条例》第五章行文规则共5条,分为行文总规则、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的规则、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规则、请示件的行文规则、罚则;原《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共11条,分为行文的总规则、处理行文关系的总规则、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规则、联合行文规则、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文和联合行文规则、向主管部门行文规则、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协商的规则、下级机关重要行文上报的规则、请示与报告的行文规则、不得向上级机关领导人行文的规则、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规则。《条例》在总结原《条例》《办法》行文规则布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创新布局,在行文规则摆列顺序上按照行文方向来布局,无疑是《条例》在创新方面的一大亮点。
7 P! L# a* S0 D! p/ Q* N% o( O/ m- }* w4 P# H# Y# h# S6 r
亮点之七:《条例》内容中用词用字更加确切、简洁。
' G5 G U/ m. A4 Q* E( a4 M1 {4 W/ V# G
《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党政机关公文“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条例》是党政机关两个法规规章合二为一的产物,共八章四十二条,全篇只有5487字,在精简公文、改进文风上起到示范作用。- i! R9 i; E1 ]$ e$ a
' h% }; S6 O; C, c; b/ \
关于内容表述准确贴切方面,如,《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中的“发文机关标志”的表述,原《条例》中称为“版头”,原《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中表述为“发文机关标识”。“标志”与“标识”,一字之差,但用“标志”更准确、贴切。又如,将原《条例》中的“校核”和原《办法》中的“审核”的概念统一起来,统称为“审核”。审核与校核相比较,除了要对公文文稿的形式、格式、表述等常规的内容进行把关,更强调从宏观的角度,在政治和政策层面进行把关。* N8 o0 r, ?$ E( L0 e; t' f8 A
9 ?/ Q/ O& f$ T$ W关于内容表述简洁、精练方面,如关于平行机关联合行文的表述,《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这句与原《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的表述比较,用字少、涵盖面广。充分说明《条例》在用词用字上注重简洁、精练,是“唯陈言之务去”的体现。
, E3 O' A: X9 O; d# m6 j3 N
: g; N% L' p2 c5 o+ o! K亮点之八:《条例》内容针对性、指导性强。8 [5 g( A% V% W9 B. m5 U8 C& a
, A! J2 V% ~% c& l" I0 T |* U
作者:刘文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