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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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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 s/ O/ c0 `0 n# V+ ?+ W3 R( s( X/ W& o9 b4 c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f# v; ^3 K! E/ x# J) v  L# S: O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u7 R/ x( P7 ]6 O4 i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q& E5 w9 u& S, E3 g6 A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k# v+ E8 h' W4 A+ I, \  K  s

5 j& f' T8 c' |' @+ i& n老秘观点:
: }9 B/ @8 f: d7 ?9 f7 b4 C- x* d$ o, j$ ]8 C+ T7 F! U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d2 H5 L4 N9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1 _+ N% t: I+ J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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