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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文处理条例及标准实施后对工商OA系统办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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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 发表于 2012-9-15 14: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6月29日国家颁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条例》和《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同时实施,《条例》和《标准》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整合了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与《办法》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条例》将公文处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3个工作环节,简洁明了。(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四)增加了行文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并强调程序规范。(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分别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新《标准》的主要变化
新《标准》(GB/T 9704-2012)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的基础上修改,并代替该标准,新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一)装订要求方面
新《标准》规定,公文应当左侧装订,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旧《标准》规定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
(二)关于版头方面
新《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其中版头变化较大:
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旧《标准》规定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旧《标准》规定标识在版心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三)关于发文机关标志
旧《标准》规定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新《标准》规定,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对上报公文未作特殊规定。
(四)关于公文标题方面
新《标准》规定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并增加规定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五)结构层次序数
新《标准》规定,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并增加规定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六)关于附件方面
新《标准》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并增加规定: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七)关于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新《标准》分加盖印章的公文、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和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三种情况区分,旧《标准》区分为单一发文和联合行文。
1.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发文机关署名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4.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旧《标准》规定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八)关于版记方面
1.新《标准》规定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 mm)。
2.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旧《标准》规定为3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旧《标准》规定为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九)关于页码方面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旧《标准》规定4号半角白体),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
(十)关于信函格式
1.新《标准》规定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2.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十一)关于纪要格式
1.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2.旧《标准》规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而新《标准》规定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三、工商OA系统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照两办的《条例》和《标准》检查我工商OA系统在公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以后的公文办理中必须纠正和规范:
(一)工商OA系统收发文表单的改版
1.取消密级及保密期限。工商OA系统是按照非保密系统设计的,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不应当在工商OA系统中办理,应当通过纸质办理,应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规范公文文种。工商OA系统发文表单按照新《条例》修改,增加“决议”和“公报”文种,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3.规范紧急程度。有时工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工商OA系统发文表单上的紧急程度规范用语应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4.取消公开选项。原工商OA系统发文表单中设计了政务公开选项,新《标准》对公开选项未作要求,按照“高效快速”的办文理念,笔者建议取消公开选项。
5.删除主题词一栏。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工商OA系统发文表单中自然就要删除主题词一栏。
(二)工商OA系统公文模版的调整
1.设置公文模版种类。原工商OA系统区分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并按照上行文、下行文、函分别设置公文模版。《条例》整合了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新《标准》对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对上行文取消了特殊规定,规定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结合基层工商部门实际,工商OA系统的公文模版可以按照:一般公文、函、纪要设置,一般公文可以区分为加盖印章的公文、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三种情况。
2.规范版头排版。公文版头上的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规定的位置、字体、字号编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3.规范发文标志。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工商部门全称文字较长,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应当全系统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规范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在模版设置中设置为发文机关名称自动生成,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5.规范文件落款。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6.规范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7.规范版记设置。一是规范调整版记中的分隔线,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 mm)。二是删除“主题词”一栏内容。三是要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
四、对工商部门实施《条例》和《标准》的建议
《条例》和《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学习,抓紧完善《条例》和《标准》实施的配套工作。一是要修订和完善内部《公文办理制度》,提出实施的《条例》具体措施。二是修订和完善内部《公文处理流程》,落实各流程节点的责任人及岗位职责。三是要修订、印制公文办理的有关文书资料,如:《收文笺》、《发文笺》、《发文稿纸》。四是要按照《条例》和《标准》要求改版工商OA系统,修改收文、发文流程,修改收发文表单,调整公文模版。作者:林银鹏、杨永良
标签:工商OA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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