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实施5 X# d1 @7 E( \/ G5 l# H! A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25日—月31日)# D# v6 U: \% x+ N
制定工作方案,起草、发放有关通知和文件,召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动员会,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 }0 B0 I, Z6 V* O' g7 C; F(二)摸底排查阶段(月1日—月15日)& k4 Z; }/ k. n6 d7 n- W
1、排查内容
6 d1 ^8 t& f# x m1 x% ?3 a* j(1)对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和乡镇要逐家对其驻地进行排查、登记造册,对专业性强、业务复杂的可以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清查、核查和排查,重点关注如下内容:一是被查单位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二是被查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三是被查单位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四是被查单位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五是被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迹象。六是被查单位的资本公积,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但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迹象。七是被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设立的条件。八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或单位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和存在超范围经营投资融资业务情况。九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行为。3 I% ]' |9 X$ y: U
(2)对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无任何证照从事投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并按照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Y( k+ d3 S5 j+ S1 `
2、排查方法
: F5 X% j8 E3 @% u, [! d% j(1)企业自查(月1日--月10日)。各相关企业和单位从各自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财务情况等三方面,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乡镇政府和本行业主管单位。
: B8 f1 @* O( c' }$ ?1 Z(2)乡镇排查(月1日--月15日)。各乡镇组织专业审计人员或聘请权威中介机构,对辖区范围内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并形成负责任的书面报告,包括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经乡镇长审核签章后,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自本月起,每月将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排查检查情况,在月底前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5 w, y" d! k. p) ]0 Z1 f0 T(3)行业检查(月1日--月15日)。县政府各有关职能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以及上述行业内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企业法人主体和群众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形成负责任的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经单位一把手签章后,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自本月起,每月将本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个人投融资行为排查检查情况,在月底前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公室。
6 m. h( Y4 Y: v. ~ T2 r2 b(三)集中整治阶段(16日--月25日)
4 |9 l; \ U- y' L# @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乡镇排查情况、各行业检查情况,对重点企业和乡镇开展集中整治。对已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行业监管;对无证无照从事集资、融资的企业和个人由乡镇报人行县支行、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点乡镇的非法集资企业由县政府金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取缔;对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 q9 z# l7 j( b* f(四)总结验收阶段(月26日--月30日)
, d& }0 [7 X1 h8 S& r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验收方案,对各乡镇和责任单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