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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我老秘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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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秘书 发表于 2012-8-21 07: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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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以解决纠纷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行为。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城市,合肥如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人民、司法、行政“三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配合《合肥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项目书》实施,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我老秘网市行政调解工作不断突破
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化、社会转型,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呈现出主体与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范围扩大化等特点,人们也相应地更加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不难发现,各种纠纷争议的冲击,包括社会关系(社会基层组织、社区形态等)的演化,对原有包括行政调解在内的调解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可以说在这样的条件下,人民、司法、行政“三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契合了当下对调解制度的改革,以及对社会纠纷实行多元化路径解决的需要。同时,建构“三大调解”机制也合乎我国的国情,这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均有所要求。因此,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创新开展,成为我老秘网市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
截至目前,在我老秘网市的行政纠纷和争议化解工作中,通过行政调解处置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卫生、人力资源、公安等领域。另外,我老秘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该项工作多在行政复议环节和程序中予以开展,已有一定数量的复议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的。为此,在总结我老秘网市过去行政调解工作经验和借鉴先发地区做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我老秘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体系、各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对于促进我老秘网市行政调解工作在更高层次上系统化开展提供了政策指导。
对我老秘网市完善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毋庸讳言,由于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行政调解创新涉及的部门多、方法手段多,需要配套的制度措施也较多,所以还存在着一些工作推动中的难题,值得我们关注和解决。一是基层调解机构建设亟待加强。在努力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并朝着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方向迈进的进程中,城市人口将逐年增加,各类民事、商事纠纷呈阶段性增加态势,单一的局部的调解组织难以承担重大疑难争议纠纷调解的重任;二是调解的领域仍需拓展,尤其是如何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的前提下,实现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尚需要加大研究力度;三是行政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不断提升。为此,按照市里的部署,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改善:
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行政调解工作的始终。事实上,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争议纠纷的出现,即使是在执法公正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产生不理解、不配合的情绪。为此,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例如,可以结合典型的调解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将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尤其是针对可能给部分群体眼前利益带来损失的工作,更要将政策措施推行的依据、目的和可能带来的后果、政策的优惠、便民措施等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宣传到位,以阳光操作追求公平公正。
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的体系和队伍建设。市级层面可借助组建行政调解法律专家库的良机,强化跨区域、跨部门争议纠纷的调处;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则可建立起相应的传导机制,解决好行政调解中的向上承接与向下布置;相关行政部门也可配合专业性的行政调解工作室,组建行业性调解专家库,以做好行业性争议纠纷的调处。行政调解员队伍的来源可以多样化,除了专职行政调解员外,还可吸收来自基层、扎根各行各业的兼职行政调解员、特邀行政调解员、行政调解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贡献他们的智慧。
切实落实好“谁主管、谁负责”的行政调解原则。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即是强化基层的管理责任,将争议纠纷化解在一线、化解在基层。众所周知,基层无疑是行政调解工作的主战场,基层同志和当事人自已对矛盾纠纷的症结最为熟悉,各基层行政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为此,市级层面的调解机构需要强化指导能力,并与县(市、区),特别是乡(镇、街道)的行政调解组织形成良好的互动。这样,通过基层行政调解组织“主角”作用的发挥,不断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信息收集网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调解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不断完善行政调解的工作规程和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们还需制定好涉及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规程和文书格式文本。行政调解工作本身要做到合法、规范、有序,必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细化行政调解专家库的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调解的信息报送、回避、中止、终止、责任追究等制度,尤其要设计好行政调解工作流程,严格规范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同时,还要做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以求优化、整合全市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作 者: 王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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