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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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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秘书 发表于 2012-7-11 06: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国务院9日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作为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直击“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并确立了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为“三公经费”消肿 】

  当国家有关部门还为何时出台文件禁止公务接待食用鱼翅而“纠结”时,浙江省温州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文件指出,“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

  2011年4月起,一张张中央部门“三公经费”账单被逐一晾晒在阳光下,接受大众监督。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吴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只要花的是国家的公款,就都应该公开支出,接受百姓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公布得更加详细、彻底,政府部门最好能够做到财政透明,给百姓一个明白交待。

  有专家表示,用科学的标准筛掉不该支出项目和费用,遏制日益膨胀的行政开支,才能有效地让“三公经费”“消肿”。

  【 向“买贵不买对”说不 】

  针对政府采购中的诸多“潜gz”,早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尽管如此,“花公家的钱,不差钱”“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铺张浪费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通过政府网上采购,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同时,随着政府管理技术手段的变化,还可以避免大量的有形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 为“文山会海”瘦身 】

  提及“文山会海”,有关专家直言,这种现象导致一些干部疲于应付各种会议,难以做到静下心来谋大事,沉下身来抓实事,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坏了政府形象,耗费了精力和时间,更增加了行政成本。

  汪玉凯认为,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会议,或者通过视频会议实现政府部门之间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交换业务、公务活动的连线办公、电子邮递、办公自动化、公文电子化处理等,都可以大大减少行政人员的办公费用和公文处理的费用,克服以往长期困扰我们的“文山会海”“公文旅行”等。

以下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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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 发表于 2012-8-6 0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从7月19日起,中央部门陆续向社会公开2011年部门决算,并同时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有关数据。与去年首次“晒三公”相比,今年首次公布公车数量、出国人数等细账,并首次公布工资奖金等行政经费数据。这是政府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
    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政务公开走上法制轨道,政务公开不断规范和深化。近年来中央政府着力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要求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各部门的行政经费,包括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支出,都要详细公开。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开。
    2011年,政务公开迈出重要的一步,首次向社会公开了中央财政行政经费支出总额、“三公经费”等情况,有90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和拨款支出预算表,并首次向社会公开了部门决算,有99个中央部门公开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全部公开。政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今年“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情况和去年相比,又有了很大进步,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叶青表示:和去年相比,今年的特点是,一是公开时间相对集中,二是公开内容比较一致,三是行政经费首次公开,四是文字说明比较清楚。
    “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等有关数据的公开,是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
    从政治建设角度看,我们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基本方面;我们强调人民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个基本内容。其中,民主监督和监督权的落实,都需要以政务公开为条件,需要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前提。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机关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对限制“三公”经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滥用公共财政的行为将进行问责。条例要求从10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这一条例标志着“三公经费”的管理将会更趋规范,公开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通过这一环节,可以让人民群众更清楚地知道政府的钱是怎么花的,办了什么事,使人民群众更方便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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