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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干部谈“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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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2-6-25 07: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的“雷人”之语频频被媒体曝光。有些“雷人”之语不仅使民众愤怒,更让法律蒙羞,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从表面上看,“雷人”之语是表达方法问题,是不善说话惹的祸,但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在这些“雷人”之语的背后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某些领导干部“法商”低下的问题。由此可见,与领导干部谈谈法商很有必要。
    “法商”一词是笔者生造的,意欲让其与“智商”、“情商”并列。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商,即法治商数,是指行为主体对法律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表现为行为主体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运用法律的商数。具体包括行为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法律素质的高低、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等。
    领导干部的法商不是天生的,它既源于自身的追求与修炼,也需要经过教育和培养,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约束。从自我生成的角度而言,领导干部的法商从其世界观中产生、从其知识中产生、从我国传统文化中产生。从教育培养的角度而言,加强法制宣传,强调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商极为重要。从社会的监督约束来讲,外部的监督可以从反向倒逼领导干部提高自己的法商。不过,无论是自我生成,还是组织培养、社会监督,领导干部要提高自身的法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信仰法律的自觉性。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被公众所信仰。在权力和法律面前,人们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在民众心目中并没有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件光荣和崇高的事情,更有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漠,无视法律法规,常常把会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看成是有改革精神和有魄力的表现。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改善民生为名侵犯群众利益,以工作需要为名彰显特权思想等就是最好的例证。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就是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把法律的禁止视为雷池和深渊,不越一步,真正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其实,领导干部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并不是独善其身的谨小慎微,也不是唯唯诺诺的循规蹈矩,而是一种政治上的成熟,是做人有底线、做事讲原则、做官懂规矩的自觉体现。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必须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长期以来,由于受人治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只把法律当作实现一定管理目标的工具,而工具是可以替代的,由此也就经常出现以权压法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事实上,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更是体现人们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意志,如果仅仅将其视为工具,实际上是未能准确概括法律的本质。当然,领导干部信仰法律,也要避免信仰的误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健全和完善,也都会存在疏漏和不足。因此,法商高的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体现在工作实践的方方面面。
    其次,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养成运用法律思维的习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它要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去思考,要把思维方式建立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之上,把法律意识贯穿到思维方式之中,把各项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作出每一项决策,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具体而言:一是在对行政权力边界的认识上,牢记职权法定原则,即“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很多领导干部对此并不了解或者把握得并不准确,以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任意扩大行政机关权力边界和随意缩小公民权利边界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牢记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三是在衡量行使职权的效果上,牢记行政均衡原则,即要协调均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面的诉求,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既要均衡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也要均衡公共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在注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行政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手段等的合理性。
    再次,树立学以致用的理念,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学法不是为学而学,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才是学法的目的。为此,树立学以致用的理念,做到知行合一,是领导干部提高法商的必然要求。要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必须养成“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靠法”的习惯。
    总之,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的法商,就必须带头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带头依法追究各种违法行为。对于什么事该办,什么事不该办,依据的应该是法律和政策,而不是个人的意志和好恶。对于事该怎么办,不该怎么办,依据的应该是程序和规则,而不是关系和门路。对于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依据的应该是党纪和国法,而不是贪念和私欲。唯有如此,才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过程中起到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作用。
作者:李群星
 

精彩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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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的天空 发表于 2012-8-1 11: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soso_e100:}勇于尝试,才能鹤立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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