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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基层维稳的三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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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范文 发表于 2012-6-3 22: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误区之一:将“维护社会稳定”与“群众利益表达”对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利益上的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而要避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争执扩大化,防止社会矛盾引发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需要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组织构建各利益群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疏通各利益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如此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的隐患,社会才能更加趋于公平公正与和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群众利益表达诉求机制,它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信访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些制度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环境。但这些制度在一些基层地方的落实却不一定完全充分。在实践中,有些政府工作人员也容易将公民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诉求与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关联起来,较易将“维护社会稳定”与“群众利益表达”对立起来,试图通过压制和牺牲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来实现社会稳定。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群众的利益表达如缺乏正常表达渠道,也极易酿成更大与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一方面要求现有的诉求渠道保持畅通,另一方面要求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渠道。从本质上说,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以及相对的利益均衡才会有社会的持久稳定,而且,利益表达制度化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同时,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

    误区之二:将“人民内部矛盾”与“人民币解决”关联

    一些地方出现的民众关于利益的诉求或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因为社会矛盾的处理不公平、不公正所引发的。而且,这种不公平、不公正最明显的体现就在于经济补偿或赔偿上。抑或,由于具体政策的连续性与科学性不够,导致部分民众心态容易失去平衡,产生新的不稳定社会因素。这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也与经济利益相关联。所以,经济手段在解决这些地方出现的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具体问题是有效与灵验的。很多时候,通过合理、公平与公正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方式可以化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但这并不是说,“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与“人民币解决”关联起来。近些年来,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也普遍起来。这大概是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这一表述的由来。在实际操作中,“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有时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如奥运会、亚运会、全国两会、党的代表大会),对可能制造所谓“麻烦”的人,采用跟人战术,实时监控。通过提高维稳成本,换取短期内的社会稳定,已成为时下一些基层单位“习惯”做法。“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可谓治标不治本,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支出,成为全民的负担。

    政府的执政之本,应是尽可能地化解社会中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从根本上看,解决社会稳定的根本是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这并不仅仅体现在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上;相反,社会的和谐程度、民众的满意度、社会管理的认同度以及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解决能力,才是政府执政能力强弱的根本体现。尤其是政府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必须要从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予以重视。

    误区之三:将“维护社会稳定”与“使用警力”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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