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探讨了公文标题的结构形式与写作规范,对常见的公文标题中的病误进行了归类分析,并提出了处理方法。关键词:公文标题;文种;- b1 M2 {3 s, R5 C) k; K
( m7 m5 Y7 L3 f7 q 写作规范标题是文章的名字,也是文章的门面。在现代公文写作中,标题往往直接或间接揭示主题和内容。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眼睛,透过它可以使读者把握公文总的思想,了解公文的主要内容。俗话说“看文先看题”,公文标题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文的效力和阅读者的感受。因此,标题写作要严肃认真,力争准确、简明、结构完整。公文标题规范化是体现公文实用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完整而规范的标题可以帮助读者首先对文件的制发机关、文件内容、文件的性质与作用得到一个概括的了解,从而基本明确发文的目的,使公文的办理有一个好的开端。, m( P" d7 |% G
3 y0 A" u# f* {! y. M: [# ^4 d! V1 公文标题的结构形式与写作规范; w4 L7 e2 z, @. ~
' X; t! [+ M"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 年8 月24 日印发了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1]。公文标题的拟写这一公文处理的重要环节也应符合这一要求,即公文标题也要本着“规范化”的原则去行文、制作和审核。首先,文秘工作者要明确公文标题的结构形式。公文标题有较强的程式性,其表现就是公文标题有相对统一的结构形式。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内容)+文种(公文种类)构成,即人们常说的公文标题“三要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2]。' X! R P; [7 }- R$ ~ r: j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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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文机关”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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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一般写在标题的开头,要写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不可滥用缩略语。如“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也可用其规范的简称“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但如果用“北京党校”就是不规范的标法。公文制作如果是三、四个单位的,应该一一标出,不得遗漏,如《中共哈尔滨市南岗、道里、动力区党校关于招收学员的报告》等[3] 。如果公文制作机关较多,不便一一标出时,不能用“各机关”、“各有关部门”等笼统的标法,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概括,制文机关是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的,对全部机关就可以总概括,如《××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关于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报告》。如果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的全部机关中还缺一两个机关的,应该予以注明,如《××局所属各厂(缺××厂、××厂)关于企业改革的报告》。有时同一地区或同一系统的相当一部分机关,常常是五个以下的可以全部标出,五个以上的可以列举主要机关名称并标出数量,如《××局所属第一纺织机械厂等六厂关于企业改革的报告》。公文作者如果是个人,还要标出所属机关的名称及其个人职务,如“中共××省委书记×××”。有些公文的制发属于某个机关的特定职能的,或者有些以地区等特征形成的公文,也可以不用标明作者,如《××省2004年财政收支预算》等。8 D) k6 x% { S0 R/ ]7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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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由”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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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由,就是对公文行文内容加以集中和概括的部分,这一部分一般标在标题的中间,是公文标题的核心部分。事由的集中和概括,往往不是理论性的集中和概括,而是公务性的集中和概括,即要说明要办一件什么实质性的事情,所以要求拟写要确切、客观,这就需要行文人认真地推敲、斟酌。通常来说,对于单一问题,可以直接标出,如《××大学关于处级干部任免问题的决定》;对于多个问题的,就尽量分别标出,如《××局关于干部任免、聘用、推荐的决定、通知》;对问题多,且属于同类性质的,可以加以概括,如“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答辩”等,就可以概括为“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当问题多得不能一一标出时,可以标明主要问题,其他的用“等”代替,如《××大学关于教师教学、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量计算的规定、通知》。对于会议公文的标法,如果会议名称即能反映其内容的会议,标明会议名称就标明了内容,如《××大学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对于讨论综合性问题的办公会,通常不标会议内容,如《××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报告等,内容涉及的问题较多,具体内容可以不用标明,如《××公司2004 年工作计划》。机关名称已体现公文内容的,就省略事由,如《××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报告》,就应改为《××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报告》。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案件材料,必须确切地标出问题,如《××大学关于处理王××挪用公款的情况报告》,就不能写成《××大学关于处理王××案件的情况报告》。有些问题,内容过多,文字表述过长,可以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缩,如“四个现代化”、“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切忌随意生造。事由的用词,一般都用介词“关于”、“对”、“对于”和表述主要内容的词语组成介词结构,作公文名称的定语,以使事物更加具体、突出、鲜明。只要是属于概括特定的事由,就应用“关于”这个介词,以表示涉及到的人、事物、范围,如《××学校关于加强课程建设的决定》等。在运用“关于”这个介词时,还要注意动词的搭配,否则,介词“关于”就无着落,事由也表述不清。如《关于×××同志离休的请示》,就应该在“关于”后加上动词“同意”,以表明呈报单位的意见。“ 对”和“对于” 在使用时也要认真区别,一般说来,能用“ 对于” 的地方均可用“ 对” ;反过来,能用“对”的地方未必能用得“对于”。3 [8 q6 R&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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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种”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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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Y! C. {! o4 b9 \公文的文种,就是公文的名称,一般处于标题的最后。由于文种也能够反映出公文的性质和价值,因此,也是公文标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名称单一,往往直接标明;公文名称不多的,可以按重要程度一一标明;如果一份公文名称较多,可选用两三个很重要的文种,其余的用“等”字省略。公文名称的性质基本类同或相似的,可标出代表性的名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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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公文的标题是由三部分组成的,由于它在公文中起到“眼睛”、“标识”、“索引”等作用,就成为公文写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根据行文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可以省略公文的“作者”,如机关中在公文专用纸上已印有制文机关的名称版头,就可以省略公文的“作者”。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可以省略公文的“事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有时,公文的事由不是很重要,或者知照性的公文、第 18 卷第 3 期任雪浩等:现代公文标题写作规范及其病误分析 49 极简单的公文,在行文时甚至可以同时省略公文的“作者”和“事由”,如《通知》、《布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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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9 J# J/ M& ` C7 F6 ?7 b z2 常见公文标题病误分析+ x; M' P0 i9 q4 ^# b: }
2.8 滥用标点符号, b6 u* P/ T9 x#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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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许多机关在印发文件时经常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标点符号,如《××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长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其中的‘< >’ 就不应该使用。作者:任雪浩,李伟华,窦 莉,韩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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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f7 V4 a) s参考文献:[1] 张秉钊. 新编应用文写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2] 栾照钧. 公文病误矫正指南[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3] 张达芝,应用写作教程[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4] 谢亦森. 愿你成为大手笔[M].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5] 范立荣. 公文写作与处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