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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答标题中是将暂行试行草案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放在书名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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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秘 发表于 2012-2-20 13: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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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标题中出现“暂行”、“试行”、“草案”等附加字样时,是将它们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放在书名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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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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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标题的拟制过程中,需要时常用到诸如“草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草案”、“试行”、“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用以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作出限定,它一般多见于法规体公文之中。在书写或印制时需要将这种说明性词语用括号括入。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是,当行文中需要引用该法规或规章名称时,括号及相应的说明性词语是应当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之外?对此,实践中较为混乱,很不统一。例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等。就这两个标题而言,究竟哪一种写法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应当是前者。因为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表明了该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它与公文标题内容关系密切,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在拟制时必须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否则,就会有损于原标题内容的完整性。* ]/ A7 \; }/ ]( H$ D, K) ?, |; D
值得说明的是,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都是依据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种选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现在题尾,也可以出现在题中。括号只在题尾说明时才使用,而题内则不需用标点符号,例如《××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不能写作《××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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