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_+ U: D& I, ~3 [' P" c7 y2 Y
/ L; }: P& n) ]3 ^' X, A& y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写作“工商局”可以吗?+ k6 F* y, t4 W* X; I
. Q; Y( J0 j: f# H3 ?& R) {) n8 ~0 C3 ^4 ?2 Q# L9 ?5 a+ y3 U; T/ ^& V
老秘观点:3 W/ L$ Y: w. b6 l
. i: ]* C; _6 {$ v; s
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1 \1 f- G& 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