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面讲第二个问题: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履行职能的原则、方式
(一)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政协章程第二条就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简称政协的“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即我们常说的协商于决策之前。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也是人民政协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势。通过协商,可以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通过协商,可以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通过协商,可以发现和集中群众的智慧与经验,依靠群众的力量克服困难、解决问题;通过协商,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大量事实证明,有协商比没协商好,真诚相待、肝胆相照、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协商,对于我们的工作只有益处,没有害处。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即我们常说的监督于执行之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监督既包括统一战线组织内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包括各界代表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监督。中共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这种监督,人民群众希望切实开展这种监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下大力气搞好这种监督。人民政协包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代表人士,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看法;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能够提出切实的深刻的意见;人民政协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其监督活动既有规范的形式,又有制度的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改正错误,也有利于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
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又一主要职能。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但又不等同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不仅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而且是对这两大职能的整合与升化。一般说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为中心议题,以各级领导机关为具体对象,以会议为主要形式,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尽管近些年来,全国政协及地方各级政协不断探索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但政治协商的互动性仍然不强,民主监督这种非权力监督往往难以摆脱被动局面。因此,政协的这两种职能给人以超然物外的“超脱”感觉。而参政议政则不同,它是一种为了维护各党派、各界别所代表的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参与,体现了政治关系的本质。
(二)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若干原则
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中,除了按照政协章程开展工作外,还要坚持一定的原则。系统提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若干原则的是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同志在1995年6月全国政协八届十三次常委会上提出的必须坚持的四条原则,在1996年的全国政协八届十七次常委会上,李瑞环又重申并对这四条原则作了系统论述,这四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新的理论观点的提出和实践,政协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原则也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指出:联系人民政协的发展历程,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政协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原则,既是我们过去的宝贵财富,也是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值得我们倍加珍惜。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强调要坚持五条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的首要政治前提,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与中共中央始终保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要按照党的思想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使人民政协事业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第二,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中国当前各种问题的基础,也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要牢固树立政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一部分的观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促进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中体现人民政协的作用和价值。第三,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要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把这两大主题贯穿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各方面、贯穿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第四,坚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健全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的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把政治协商引向深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倾听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参政议政,努力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的呼声,体察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要求,千方百计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也就是人民政协的运行,即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工作。人民政协的运行包括会议制度和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两个方面。
1、会议制度。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的基本形式。现有的会议制度主要有: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席会议制度和秘书长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召开的协商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是政协履行职能最高层次的形式。常委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常委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这两种会议是委员们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最主要的场所。政协的会议贯彻“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风气。特别是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都要到委员小组上来参加讨论、听取意见,政协委员可以在会上面对面地向领导同志反映情况、建言献策,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2、经常性工作。人民政协的经常性工作是指在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闭会期间,按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委员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主要有学习工作、委员视察工作、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提案工作、专题调研工作、建言立论工作、文史资料工作。这里我重点讲一下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1)委员视察。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检查工作、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形式。这项工作是1955年毛泽东倡导开展的。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都把视察作为委员的一项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视察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委员们通过这种高层次、参与广、影响大的视察活动,了解情况,开阔眼界,达到知情明政的目的,并得到学习和提高;二是发现和了解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同时也对地方或部门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督察和促进作用。有围绕重大问题组织的视察,也有就群众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的视察;有对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专题性视察,也有以了解一般性情况为主要目的的参观考察等等。视察后要写出视察报告,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2)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是政协和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必要准备和基础性工作。专题调研与委员视察,两者意义相近,但在目的方法、人员构成和地域范围上有所不同。专题调研到实地观察、调查、分析、论证,目的在于查便就里,具有深刻细致地观察分析研究的要求。政协的各项报告、建议、提案都应当建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题调研是专委会的主要任务之一。专题调研,要在研究上下功夫。研究工作决定着调研水平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入进行研究,以提高建言立论的质量。过去五年,县七届政协围绕事关嵩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委员就我老秘网县 ……………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2004年5月围绕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月”活动,市政协及时组织5个专委会和各界别市政协委员,就我老秘网市外来投资企业发展环境开展联合调研。针对外来投资企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市委主要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6月至7月,市政协组成19个调研和视察组,采取市县两级政协联动,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等各界人士参加,调研和视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视察。参加这次调研和视察人数达245人,明查暗访了234个村,为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供了决策参考。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建言献策是今年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5月份以来,市政协围绕这一议题,召开会议,听取全市“十五”计划实施情况及“十一五”规划进展情况的通报,组织委员对“十一五”规划涉及的重大领域、重大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地分析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市委副书记、市长毛超峰对《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十次常委会议建言全市“十一五”规划情况的报告》作出批示,要求将报告“送各位副市长阅”,并对报告中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农业科技产业化、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等建议进行了研读和重点圈画,决定就有关问题同政协委员们进一步协商,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10月21日,市政协召开“十一五”规划专题协商会,毛超峰、李中哲等领导同志带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进一步听取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毛超峰指出,全市广大政协委员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将对全市编制“十一五”规划起到重要的作用。他要求规划编制的政府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要认真总结、整理这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消化吸收,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体现到全市“十一五”规划的制定中,贯彻到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
(3)反映社情民意。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近几年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 “社情民意就是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社情不等于民意,但社情包含民意;民意不等于社情,但民意是最重要的社情,在许多情况下,社情就是民情。因此,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最重要的是反映民情民意。” “统一战线中各党派、团体、各界党外人士,联系着各自的群众,代表各自群众的利益,反映各自群众的要求。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想问题、提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既有共识,也有歧异;既有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不那么正确,甚至错误的看法。唯其如此,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现实。从这里,我们能够了解到通过其他渠道不易掌握的社会信息和情况,听到不易反映上来的呼声和意愿,获取难以得到的建议和批评。这将有助于我们党在研究形势时,更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做到胸中有数;在制定政策时,更准确地体察群众心理,做到符合民意;在解决问题时,更切实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赢得人心,真正获得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第一,群众中确有许多意见亟待反应,许多建议希望引起重视;第二,党和政府应当及时了解群众的意愿,把握社会各方面的情况;第三,政协委员联系着各个界别、各个阶层的群众,可以多渠道地汇集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党政决策部门。做好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有利于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使协商更加切实,监督更加有效,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果。
三、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保障政协委员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政协委员除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政协章程还赋予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委员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2)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利;(3)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4)委员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6)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7)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8)委员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9)委员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委员的义务有:(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为保障政协委员的权利,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政协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2)《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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