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博士李昌钰:让科学与雄辩相得益彰
1 t+ B5 E4 E8 o; T. p$ \跻身于美国警界职位最高的华人李昌钰博士,享有极高的世界性声誉,人们常称他为“科学神探”“当代福尔摩斯”。作为一名法庭科学专家,他的法庭证言与论 辩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那就是:重视把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自己的论辩之中,重视事实,明察秋毫,常常以出其不意的方式和无可辩驳的证据去征服陪审团,其 语言具有极高的逻辑性和说服力。这里,我们以李昌钰先生在两起刑事案件中的辩驳为例,来欣赏一下他那卓越的才华与高超的言语技巧。0 Y& r/ p5 I$ Y3 F
! e; {' D% l- V●在“肯尼迪强奸案”中的“理论——推论——结论”式辩驳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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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v& ~: `# M1991年春天,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外甥威廉·肯尼迪·史密斯,涉嫌一起强奸案。一个名叫鲍曼的酒吧女子告发说,肯尼迪在驾车到某别墅花园时,在草坪上 将她强奸。而肯尼迪则辩解说两人是在互相同意后才发生性关系的。为此,肯氏家属请来了李昌钰博士为其辩护。李先生在观察了所谓的“强奸现场”以后,用随身 携带的两块手绢分别在水泥地和那片草地上抹了一下,便扬长而去。后来,李先生胸有成竹地走向法庭,侃侃道来,以一番精彩的证词,为肯氏作了无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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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7 o( q" q1 ^: ~8 \. [我们知道,辩护一般是从驳论题入手的。一个错误的论题被驳倒,整个貌似坚固的论点也就如同泥足巨人一样轰然坍塌了。但是,要驳倒起诉方并非 易事。李昌钰深知,在刑事科学上,决不可能以“未知”来比对“未知”,而只能以“标准”来比对“未知”。被现代科学证实了的概念,无疑是一种极有说服力的 “标准”。而肯氏强奸案中,吧女既然是被强奸的,又没有目击证人,那么,最重要的证据便只能是“双方的身体必然会以相当猛烈的方式接触现场”了。基于这一 客观情形,李昌钰决定以“身体接触”作为自己的论题,从科学理论上给予论证。法庭上,李先生先介绍了自己的专业背景,然后向陪审员讲述“微量物质转换定 律”。他说:“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例 如,当一个人的手指接触到某个物体表面的时候,这个人的手指上的汗液等微量物质就会转移到那个物体的表面,于是就留下了这个人的指纹印;当两辆汽车发生碰 撞或擦蹭的时候,一辆汽车表面的漆皮和油污等微量物质也可能转移到另外一辆汽车的表面上去,于是就留下了碰撞或擦蹭的痕迹。当然,这种微量物质转换的内容 和方式要取决于相互接触物体的性质及其二者运动和接触的方式。”这个看似比较枯燥的科学理论,到了李昌钰的口中,既浅显通俗又明白晓畅,显然能够较为顺利 地得到陪审员们的理解。更重要的是,由于使用了科学理论作为比对的支撑点,李氏就为自己后面的进一步发挥,找到了一个立论的根据,为提出更为有利的推论作 了必要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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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了充分的理论基石以后,接下去李先生进一步论证说:“根据上述的理论,我们可以依据这种微量物质转换的结果去重建事情发生 的经过,或者说根据有关的痕迹去推断案件的事实。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其一,如果某个物体的表面上存在着某种微量物质转换的痕迹,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 出那个物体和其他某个物体进行了某种方式的接触。其二,如果某个物体的表面上没有某种微量物质转换的痕迹,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出那个物体没有和其他某个物 体进行该种方式的接触。这在法庭科学鉴定中自有意义。”根据这种推论方式,李昌钰辞锋一转,进入到本案件中,他娓娓道来:“在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说法, 鲍曼小姐被本案被告人扑倒在水泥地上,然后又按倒在草地上,两人搏斗了20分钟。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鲍曼小姐讲的是实话,她的衣裙和内裤就应该有相 当的微量物质转换并留下相应的痕迹。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痕迹呢?”这里,李先生的推论有两层意思。一是表明了推论的方向和环节,即两个人在接触中可能产 生的方式与痕迹;二是在此基础上将论题引向本案具体的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李昌钰还故意卖了个关子,以疑问的主句提出疑点,颇有“盘马弯弓惜不发”的味 道。显而易见,这种提问为的是使自己后面所推断出来的结论更为有力,更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接下去,是端出结论的时候了。2 }! I: M L8 X/ w: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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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李氏走下证 人席来,展示了那两块在草地上抹蹭过的手绢,对陪审员们说:“这是我在鲍曼小姐所说的强奸现场的草地和水泥地面上抹蹭过的手绢。布莱克律师可以证明我的行 为。请看,女士们和先生们,在这一块手绢上可以看到绿色的擦蹭草叶的痕迹;在这一块上则可以看到灰色的擦蹭地面的痕迹,而且手绢的纤维有破损。非常明显, 对吧?但是,大家再看一看,鲍曼小姐的衣裙和内裤上都没有这种痕迹。我曾经在显微镜下检验了她的衣服,也没有发现任何破损的纤维和草叶的痕迹。这说明了什 么问题呢?我想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时候,检察官发出了质问:“手绢和内裤并不一样。你为什么要用手绢?为什么不用女士的内裤来证明你的这种谬论呢?” 李昌钰沉着而风趣地答道:“因为我没有随身携带女士内裤的习惯。我身上通常只带着手绢。”李先生机智的辩驳赢来了法庭一片笑声,该是总结自己的结论的时候 了。李先生说:“根据本案中的各种证据,我认为肯尼迪先生和鲍曼小姐也许曾经在那里做爱,但事情经过并不像鲍曼小姐所说的那样。换言之,本案中没有能够证 明发生过强奸行为的证据。”不用说,李昌钰的辩驳是既精彩又有说服力的,难怪乎,它征服了陪审团,使之作出肯尼迪无罪的判决。这种从科学概念出发的辩驳, 由于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加之又强调了事实与概念的吻合,因此具有某种雄辩的风格和极强的说服力。也可以说,它不仅表明了“事实胜于雄辩”,更证明了 “科学+雄辩”的巨大威力。通篇辩驳,颇有某种“春事到清明”的劲头儿,给人以豁然开朗、心悦诚服的感觉,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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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u# H* {3 ~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的“突破——实证——质疑”式辩驳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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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是一度轰动全美国的著名案件。黑人运动员辛氏之妻被杀害后,警方在辛氏住所搜查到一双带有血迹的袜子,并确认是辛妻的。据此,辛普森以 杀妻之罪受到起诉。在辛普森的律师的恳求下,李昌钰决定为其提供辩护性证言。在察看了现场之后,李氏心中有底了。审判开始后,首先是辛氏律师提出了公诉方 福尔曼有种族歧视的行为,所以以此作为公诉人的诉词是不确实的。继而辛氏律师要求辛氏试穿那双血袜子,可是辛氏却根本穿不上。接下去,李昌钰便开始了自己 的法庭辩驳。! c/ a/ J! o1 ^8 g% r.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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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辩驳都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论点。对于错误的论点,一般而言,采取直接辩驳的方式都有可能取得成功。但是,对于证据不那么明 显和充分的刑事案件,直接辩驳却比较困难。这时候可以使用间接辩驳的方式,即迂回的方式,去寻求突破。对于辛案来说,其主要证据便是那双有血痕的袜子,它 自然也就成了辩论的焦点所在。按照美国的刑法,如果能对证据提出所谓“合理怀疑”,那么陪审团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这正好为间接辩驳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空 间。辩驳时,李昌钰依然首先提出了一个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比对“未知”的问题。这一回,他选择了“常理”,即以寻常的道理来作为判断“未知”的标准,据 此指出对方的论据无法推出他所需要的结论来;换言之,也就是论据与论题之间无必然的逻辑联系。为着使自己的辩驳能做到既逻辑严密,说服有力,又能够出人意 料,攻其不备,李昌钰没有直接去论证辛氏是否有罪,而是从警方的调查入手。为此,他先选定一个主攻的目标,然后以旁敲侧击的语言形式,促使人们对那双有血 痕的袜子产生怀疑。他指出:“洛杉矶市警察局的实验室人员,工作纪律十分松弛混乱。不难发现,警方人员在提取和保管那些现场滴落的血痕的过程中,有不少的 疏漏之处。”他举例说:“比如,本来应该用那种包装干的血痕样本的纸袋,却被用来包装新鲜的血痕,这样就很容易使血痕受到污染。”显而易见,指责警方工作 上的混乱和失误,既出人意料,又实在是一着迂回包抄的妙棋。这里,所谓“混乱”,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隐含判断:既然警方管理有疏漏,又混乱,那样得来的证据 就足以使人怀疑了# Y5 f( _( S6 l) v# D/ @+ O
3 O5 N6 {( P$ J2 j6 l8 e, C虽然这个突破于自身十分有利,但是,只有这样一个突破口还不能取胜,还需要使用人所共知的常识来作为“标准”加以进一步的 辩驳。李昌钰以自己纤毫入微的眼光,将那血痕作为质疑的对象。他指出:“血痕作为特证,应当说是有若干可疑之处的。例如,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那双袜子 上的血痕就颇为奇怪,一只袜子两侧上的血痕形状居然会完全一样。这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当血液从这一侧浸透到另一侧时,袜子并没有套在人的脚上。这显然有 别的人‘安置’罪证的嫌疑。”这里,李昌钰使用了驳斥论证和推论方式,用常情常理作为推理的依据,显然是一种迂回包抄、间接辩驳的技巧。由于有了袜子血痕 是“他人所为”的推陈出新理,也就迫使公诉方退却到了一种无可置辩的尴尬境地。 p: D+ T0 r5 \5 y&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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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此有力的突破与推论的基础上,接下去,李昌钰便可以转入 最后的一击,作进一步的辩驳了。李先生的质疑既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刁钻与突兀,更有近乎吹毛求疵的责难。他指出:“警方从辛普森的身上抽走了8毫升的 血液作为检验的样本。但是根据有关的记录材料,所有的检验只用了3毫升血液,而现在试管中还存有35毫升血液。那么,剩下的15毫升的血液到哪里去了 呢?可见,这里面肯定有问题。”我们知道,论据是一个论题成立的基础,如果将对方的论据置于引人怀疑的境地,那么,对方的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可见,李昌 钰选择这种“突破——实证——质疑”的辩驳方式,对于不可能以直接论证的方式进行有效的辩驳的案件,实在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事实上,李昌钰的辩驳,也 确实在促使陪审员们觉得“证据不足”的问题上发挥了作用,尤其是那“肯定有问题”的质疑,更是铿然有力,让人难于反驳。由此可见,即使在自身缺乏证据的条 件下,也可以用“常理”作为推陈出新论的标准,进而抓住疑点,推理质疑,如是,也就有可能使自己的辩驳进入到那种“春江水暖鸭先知”的佳境,从而赢得辩驳 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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