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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官员日常生活的廉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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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泰秘书 发表于 2012-1-16 08: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2010年3月,中央纪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廉政文化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2011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兴起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高潮。这两个重要文件是新时期廉政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有力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融入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潮流,并形成充满活力的文化建设高地。回顾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廉政建设不仅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而且要统筹廉政体制、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创新与廉政观念的创新和更新,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廉政管理与日常生活的廉政管理。
    我国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廉政观念纷繁杂呈的现象比较突出。主导性的廉政观念显得单薄乏力,而隐性的或者作为亚文化形态的廉政观念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譬如,许多查办腐败案件的人员持有“浮出来才查,隐藏的不查”、“抓大放小,同情小贪”等观念。这种廉政观念不仅不利于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而且使现行的许多廉政制度大打折扣。因此,廉政观念的创新和更新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之一。虽然《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把廉政价值观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并且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角度提出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主导性价值观。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这一核心观念只反映了廉政观念的一个社会层面即社会评价标准,而没有深入个人的良心层面,使贪腐者产生负罪感;而且从评价标准来说,在“荣”与“耻”之间还存在较大的中间地带,以廉为荣实质上降低了对廉洁的道德要求,因为廉洁对领导干部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敢于同不廉洁现象作斗争才可称得上“荣”。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提出“廉洁是本分,贪腐是罪过”的观念。
    日常生活中的廉政文化是公务活动中的廉政文化的根基。一个在日常生活中不廉洁的官员,很难设想他在公务活动中会保持廉洁。一个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廉政文化的社会,也很难设想国家的政务活动能够保持廉洁。领导干部公务活动之外的吃、住、行等日常生活,不仅会影响公务活动,甚至形成不廉洁的生活习惯,而且它属于社会生活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交织在一起,感受面更大、更直接,对国家的廉政形象具有极大的影响。近20多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不少管理领导干部日常生活的纪律要求,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日常生活大部分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对违犯者难以给予政纪处分,在相关制度设置中,有行为模式而无行为后果,因而容易使这些制度虚置。实际上,对公职人员违反日常生活道德标准的行为,可以设置诸如年终考核、晋升考查等方面的消极评价,并交付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就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二是行为模式的设置过于原则,界线不明确,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不便于监督和落实。譬如,公车的配备和使用存在大量的模糊地带,普通公民很难搞清楚,这就使舆论监督机制失灵。三是公职人员分配的货币化等前置性制度不健全,使其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公务化。譬如,公务接待中的大吃大喝在中高档宾馆和餐馆中大量存在,如果现行的公务卡增设一些功能即就餐消费和交通消费,就可以使公务接待的奢侈浪费丧失正当性,由此便可以对所有的公款招待进行否定性评价。再如,目前的现金管理制度给行贿受贿提供了便利,给查办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如果仿效西方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客观上就可以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日常生活的廉政管理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领域,不仅对公务活动的廉政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而且对社会风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当从廉政文化建设的高度,对现有关于领导干部日常生活纪律和道德标准进行清理和系统化,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可监督性。唯如此,廉政文化建设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作者:谢鹏程 来源:学习时报
标签: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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