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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锻造法律人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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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归人 发表于 2011-11-21 08: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一大批具备崇高品格的法律人,法律人群体的品格如何,直接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常言道:“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是否坚固,取决于法律人群体的品格操守状况。因此,大力锻造法律人的品格,使法律人成为卓尔不群的社会群体,是我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品格”一词,有品质、操守、素养、气度之意,往往用于形容人或事物的品性与质量。毋庸置疑,社会大众所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诸如诚实、守信、善良、正直、勤奋、勇敢、奉献等等,法律人都必须具备,这些是构成法律人品格的重要内容。但是,这只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法律人(这里主要是指司掌公权力的职业法律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还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有更高要求的特质品格。
    第一,法律人必须坚定政治理想信念。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牢固树立、切实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党的事业而奉献,为维护人民利益而奋斗,为国家科学发展而鞠躬尽瘁。坚定这样的理想信念,是我国法律人品格的核心内容;具备这样的政治品质,是我们中国法律人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人的鲜明特征。
    第二,法律人必须心中充满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温家宝总理曾语重心长地指出:“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几句话,言简意赅,掷地有声!深刻揭示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的法律人,必须始终牢记“正义在心中”,并笃信之,坚守之,践行之,执着地以公平正义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并把它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办理的每一起具体案件、解决的每一起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确保处理结论真正体现公平正义,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怀抱这样的使命和信念,矢志不移地追求、坚持不懈地努力,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普照天下,使自己成为百姓眼中“法治精神的守护神,社会良知的象征,公正正义的化身”,应当是法律人追求的至高理想境界!
    第三,法律人必须崇尚法治。法治社会需要人人崇尚法治、遵守法则。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更应该把法治理念作为一种信仰,内化于心,将其融入自己的血液和人格特质之中,使之成为法律人品格的灵魂。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对法律价值的执着追求,是法律人维护公平正义的动力之源,也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美国法学家霍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如果法律人不信仰法治,社会大众怎么可能信法守法,怎么可能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风气?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成为空中楼阁。现实中,不乏这样一些“法律人”,他们虽然熟悉法条、谙知诉讼技巧,但由于其缺乏对法治的信仰,欠缺法律人应有的品格,而不可能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走上法治的对立面。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敌。事实表明,法律人知法犯法,对法治的危害更为严重,正如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釀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第四,法律人必须坚守独立人格。法律人肩负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定分止争等重任,掌握着生杀予夺之权。要完成好这些重要使命,必须善于独立思考,坚定而自信,坚持原则、勇于任事、敢于担当,秉公执法、铁面无私。要有唯法不唯情,唯实不唯上,唯公不唯利,“只向真理低头”的坚强勇气;“壁立千仞,无欲则刚”的浩然正气;“刚直不阿、大义凛然”的大无畏精神;“任风雨来袭,我自岿然不动”的淡定从容。坚守这样的独立人格,保持坚持真理的精神追求,才可能成为卓尔不群的法律人之精英。
    当然,在强调法律人应当坚守独立人格的同时,也要反对特立独行、固执己见、一意孤行。笔者倡导的是,执法工作既要注意倾听民意,广纳各种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不能被舆论所左右、人云亦云、丧失法治原则。对于各种纷繁复杂的意见,法律人应当能够辨别是或非、理性或偏激,善于吸收其中合法合理的,摒弃其中偏激偏颇的,从而做出合乎实际的、合法合理的、符合社会多数人期待的结论。特别是对一些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当专业判断可能与公众判断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时,应当说明事理、说透法理,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信服,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当前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社会舆论监督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把握好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法律人必须增强人本观念和爱民情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执法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法律是刚性的、严肃的,但法律人不能“冷酷无情”;法律条文虽然显得刻板,但执法不能机械。执行法律总是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作为法律人应当爱憎分明,既疾恶如仇、惩恶扬善,又要有人本观念和爱民情怀,尊崇生命,尊重人格,保障人权。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不能恃权压民、弄权害民、弃权负民,对弱者更应心存怜悯、柔情关怀。执法办案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上公正,提高透明度,加强释法说理,让当事人了解办案的过程,明白做出处理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理解、接受和认同法律处理结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这样才可能取得“案结事了”效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需要义正词严、深刻揭露,也需要循循善诱、人道关怀;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诉讼权利,决不能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野蛮方式执法。
    第六,法律人必须耐得住寂寞。法律工作是高尚、高雅的职业,法律人应该做高尚之人、高雅之士,既能够同百姓打成一片,了解民间疾苦,又要远离浮华、超凡脱俗。“格在梅之上,品在竹之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选择了检察官这个神圣职业,就是选择了正义,选择了清廉,选择了奉献。执法尤其要过好诱惑关。检察官要淡泊名利,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诱、不为色所惑。不为名亵渎法律,不为利滥权枉法。不仁之举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沾,不清之事不作,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浩然正气。一定要忍得住清贫,受得住简朴,保得住人格,守得住气节。”这既是对检察官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所有法律人的忠告。模范法官宋鱼水说得好:“法律人要甘于寂寞,始终保持一份内心的安静。”这是古人所言的“君子慎独”、“淡泊明志”精神在法律人身上所应有的体现。作为法律人,还应该有所“怯”,即有所畏惧,心有所“怯”,行才有所止。有所“怯”,做人才会有分寸,安分守己,不为利滥权枉法;有所“怯”,处事才会谨慎,慎用权力,保证权为民所用。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当适当提高法律人的待遇,虽然不能实行“高薪养廉”,但应保证他们能过上体面人的生活。
    生活在法治理想与现实冲突之中的法律人,必须坚守法治精神,怀抱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努力锻造法律人的品格,引领社会的发展进步。只要我们孜孜不倦地追求,一定能够到达理想的彼岸!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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