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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老秘答公文发文号中的“发”与“字”怎么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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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老秘 发表于 2011-11-4 08: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2 ]/ |2 X5 m- {5 \8 N& K
5 Z! x$ p- v/ T" f8 M' U" h5 p请问发文号中的“发”与“字”怎么正确使用?
6 ]% s7 R* w, p. c, J5 C. P4 e4 C4 g' b4 q1 Q: @# I
老秘观点:$ L& o; E, H4 h9 E3 N+ [6 b# U

( N6 z9 F5 R' C+ W* h* M, t这里涉及的是公文的发文形式问题。发文形式也可称为发文类型代字,目前除了信函式公文在机关代字后标注“函”以外,其余发文一般都用“发”作为总的发文类型代字(个别地区除外)。有的地区还自己增设了“报”、 “请”、 “呈”等发文类型代字嵌入上行文的发文字号。至于上行文是否必须使用单独的发文类型代字,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不少机关在文号中是以“发”、 “呈”、 “函”三字分别作为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的发文类型代字的。“字”用作发文类型代字,已属过时,系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的用法,自此之后,业已不再使用。与之相适应的是,发文字号中的顺序号原来也曾冠有“第”字,如“第3号”,现也已废止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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