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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老秘答批复中何时使用“拟同意”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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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秘 发表于 2011-10-20 07: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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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  i. V. I5 e5 j) V. K. |公文写作中怎样恰当使用“拟同意”一语?, i" ]" s6 n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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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B, H' P+ K0 g9 |  f1 p0 \$ M5 e
2 M0 w( M% q% I$ t& ?$ @' e
“拟”有认为、打算、想要、考虑之意,是公文中用于表示谦敬的词语,通常出现于上行文的请示、报告及意见等文种的写作之中。在下行文的批复中,有时也要用到这一词语,且往往与“同意”连用。如“拟同意,请周局长审批。”“拟同意,请张市长批示。”
! i1 h- N; {1 h- k值得注意的是,“拟同意”一语的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职责限定。它不仅具有“谦敬“之义,而且能够体现出主体的职责权限。有无“拟”字,是有无最后决定权的标志。这就是说,主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处理若有决定权,即只需表明“同意”,而不宜用“拟同意”,以示肯定;而如果只有表态权却没有决定权,则以使用“拟同意”为宜。 ; u  L( N2 D0 o1 w

: t! {) H+ l7 D. ~. {3 N8 t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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