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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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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1-10-12 07: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提问:
" f% R( W/ p. k. _" _; w9 L; [- E( w+ ^
有的“专家”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长、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
% w3 ]# }" e( [1 a7 B$ j9 ^- d% \( @8 I9 a' j6 Q  x5 H% r
老秘回答:
& |/ E5 ?5 x# ]* h$ G# A. S: y8 g& H2 ~
# G: q* a0 L  c& r0 q5 @8 N; w你说的这种讲法,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令人十分不安。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后果可想而知。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I' I) W: d7 P, c" [$ b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国家行政法规”;' |6 U  O- q, }( R/ h( M( U  b
2、“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通常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
2 C+ W: n. b( T0 g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公告”予以发布,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所以,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 ( g, _. j3 I% t, ~+ j# S6 Q
目前,类似这样不负责任、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要仔细鉴别,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贻害无穷。
" C' Q# ?+ h$ z0 K9 ]' i/ B% S; n* q! |8 {1 \% @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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