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文稿,还能这样写》作者雄文《笔杆子碎语》作者王一端《机关文稿写作入门》作者杨新宇《机关文字工作五十讲》作者何新国
最新《公文写作培训课程》直播间《公文写作百法例讲》作者房立洲老秘网站长、《老秘笔记》作者老猫《公文高手的自我修养》作者胡森林
开启左侧

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令’

[复制链接]
老猫 发表于 2011-10-12 07: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提问:
  |7 J* ~% @0 k8 X# d0 E1 X( |
) k* q0 W9 D- m6 p% t; }有的“专家”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长、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
" c) A3 i: b: s2 r5 Y7 }' i
* L* ^! v) q! U  e6 c老秘回答:+ c/ B) m5 j0 e
" h- p9 C6 R' C: f
你说的这种讲法,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令人十分不安。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后果可想而知。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f$ }- {% [4 X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国家行政法规”;7 \, H$ O8 h. `8 j$ o* L
2、“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通常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
, D+ @* l4 }8 e. b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公告”予以发布,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所以,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 4 Z7 l) `1 ]8 N* J( f# L" y; f
目前,类似这样不负责任、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要仔细鉴别,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贻害无穷。
" ^6 R* m+ F& a$ x6 {
8 s* w2 f  k$ F% Y& ^1 N- W4 r( z) z
1 \; V% J" P9 r2 n3 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27关注

489粉丝

4139帖子

排行榜
作者专栏

关注我们:微信订阅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客服个人微信号

全国服务热线:

0595-22880819

公司地址:泉州秘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运营中心:福建省泉州市

Email:506070961#qq.com

Copyright   ©2015-2025  老秘网 责任编辑:释然Powered by©Discuz!技术支持:秘途文化  备案号   ( 闽ICP备19022590号-1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9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