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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尊重伦理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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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1-9-30 07: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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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尊重作为一个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道德语词,越来越被重视,并且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日益成为人类的道德共识、全球伦理的基础、全球伦理的底线。它是人人应该遵守的起码道德准则。那么,在现代以教育“人”为主的家庭教育中,尊重伦理也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伦理指导原则,使家庭教育在发展中能逐步发挥其在整个社会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关键词:尊重伦理  家庭教育  以人为本



一、日益被关注的道德语词:尊重



人类并没有等待尊重成为一个伦理学(或者其他学科)的概念后才尊重或者学会尊重某种东西,尊重作为主体基于特定视角和方式对客体回应,一开始就呈现为人作为主体的某种意向:这种意向不是源于人的自然反应,而是来自道德上的自觉;它指向的不是感官欲望或者实际需要的满足,而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亦即道德的存在。在此意义上说,尊重是一种具有道德性的意向和品行。



尊重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又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些话都含有对他人极其尊重的思想。尊重他人也是西方社会的传统美德。西方社会伦理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黄金律”强调:“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那你就怎样对待别人。”其核心思想就是尊重他人。1993年8月,世界宗教会议经过长期讨论和反复修改,通过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整个宣言特别强调“尊重”、“敬重”的重要。尊重已经成为“人类各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中逐渐积淀形成的基本伦理理念或‘最起码的道德共识’”①。



现代尊重观念起源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卢梭的天赋人权思想成为现代尊重观念的源头和核心,它对整个人类思想影响巨大。卢梭所说的天赋人权,就是承认人的价值、尊严、才能、自由。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生而性善是天赋人权的最基本阐释。每个人的天性表现形式不同,但是都由三部分构成:自由、理性和良心。对人的尊重首先表现为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尊重人的天性就在于保护儿童善良的天性,使其身心自由发展。



从一般意义而言,尊重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从某种角度、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对客体做出回应。在我们当前社会的教育理念中,尊重虽然日益被重视,但尊重伦理却始终没有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而存在。尤其在家庭教育中,更缺乏一种尊重的伦理精神和理念作为指导。



二、家庭教育的现状



1.在教育目标上。现在家庭教育的一个误区是,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孩子自身个性的成熟和作为孩子的各种需要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在家庭教育目标上的问题在于:一是成人本位,把孩子当大人。父母们总是以成人的眼光来审视儿童世界,精心为孩子设计活动空间、学习内容,却很少考虑是否真正是儿童需要,对儿童的发展有多大的价值。二是认识偏颇,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当父母们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总是试图改正的时候,事实上也毁掉了童年最真实、具有发展活力的方面,而使孩子失去了童年的光彩。三是不允许失败,把过程当结果。小到一次测验出了错,大到一门升学考试没考好,都会引发家长对孩子的不满。不允许孩子失败,以失败为耻,是父母们的普遍心态。父母们把孩子成长中的某一点失误当作结果,过于看重这个结果,就很有可能让很小的挫折使孩子失去自信,没有了进步的动力。四是急功近利,把部分当全部。一些父母过于看重孩子的知识学习,孩子的奋斗目标就是考高分、上重点学校,把学习好当作评价孩子的全部,学习成了家长与孩子互动的中心内容。天津市妇联与天津市家教研究会2008年对天津市9个区县1054位未成年人父母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孩子上学前88.6%的父母曾经教孩子识字、算数等知识,28.2%让孩子学外语;20.3%让孩子学习小学课程;中小学生父母中有49.3%让孩子上课余学习班,57.6%给孩子布置课余作业、让孩子超前学习课本或相关文化知识、给孩子请家教……学习的重压不仅威胁着孩子的身体健康,也限制了孩子的社会交往,形成种种不良行为习惯,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大打折扣,给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制造了障碍。所有这一切,在实际上都是缺乏对孩子应有的尊重,没有把尊重作为家庭教育目标上的伦理指导。



2.在教育方式手段上。尊重的问题同样体现在教育手段上。当今我国社会已经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孩子基本的生活条件、医疗保健条件等得到一定的解决。但是由于父母教育行为失当而对孩子构成的伤害,却依然存在。



一是过度关注学习,孩子健康受到威胁。现在绝大多数中小学生都是“超负荷运转”。家长一方面痛恨应试教育,抱怨学校作业太多;另一方面又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在老师的“助教”和孩子学习的“拐杖”上,蚕食着孩子们的健康,降低了儿童的生命质量。二是监护缺失,孩子面临生存危机。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监护缺失对儿童构成巨大威胁。由于父母忽视孩子造成儿童意外伤害事件频发,意外伤害成为我国14岁以下儿童的第一位死因,也是儿童致残的首要因素;此外,我国还有数以百万城市流浪儿童,以及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未成年犯罪人,他们所面临的生存危机都可以从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方面找到原因。三是粗暴管教,孩子生存环境不良。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2008年对一所小学372名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65.9%的孩子有过遭家长训斥的经历,45.7%的孩子挨过打。许多父母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在恶劣的家庭人际环境中生存的孩子,缺少快乐的体验,容易造成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此外,有54.6%的孩子说“家里的大人当着我的面吵架”,44.3%的孩子说“我在家里学习时,大人看电视或说话影响我”。家庭环境不良成为儿童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巨大障碍。



3.在亲子关系上。许多父母家庭教育失误、亲子关系紧张,也恰恰是不尊重孩子参与权的直接后果。一是主观臆断,不屑于倾听孩子的声音。在许多家庭中,孩子很少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对某件事情的看法,成年人凭着主观臆断评价孩子、安排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二是不给孩子选择的机会。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2008年对一所小学372名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68.3%的孩子说“我想做的事家长不让我做”,46.8%的孩子说“家长不站在我的角度考虑问题”,40.3%的孩子说“我感到在家里不自由”,40.1%的孩子说“我觉得大人不尊重我”……在孩子们的表述中我们看到,家长总是习惯于自作主张,习惯于以自己的意志去左右孩子,习惯于凌驾孩子之上。三是过多替代,弱化了孩子参与的动力和能力。在我国许多父母付出过多、替代过多,养成了孩子的依赖性等等。事实上,如果站在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上分析,这种表面上的“过度保护”所掩盖的是父母们对孩子参与权的剥夺。结果是扼杀了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他们从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参与自身、家庭和社会事务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这是家庭教育的最大失败。



三、在家庭教育中构建尊重伦理



良好的家庭教育伦理是家庭兴旺发达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家庭教育成功的保证。从教育伦理学的角度看,家庭教育至少意味着一点,即育儿成才。育人成才论探讨的是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被教育者的儿童个体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由于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作为儿童最早的也是终生的教育者的父母责任重大。教育家杜威说过:“被人尊重和信任的欲望是人类天性最深刻的冲动。”对广大儿童的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良好的家庭教育的重要前提是理解,理解的前提是了解,了解的前提是沟通,沟通的前提是尊重。也就是说,良好教育的前提是尊重。西方自古希腊肇始的人本观及中国古代自孔孟始的“因材施教”都强调对孩子的尊重,这是一条重要原则。



1.以尊重为基础,实现“育人成人”的家庭教育目标。教育从源头上说是源于人类“成人”的需要。②教育的本真任务是真正的人的创造,这应当成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形式的善的教育所必须要遵循的恒久而真实的原理。但是,人的未完成性决定了“人永远不会变成一个成人,他的生存是一个无止境的完善过程和学习过程”,③“事实上,他总是不停地‘进入生活’,不停地变成一个人”。④在家庭教育中,教育的目的就是尊重“人”的存在,“育人成人”;并且把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理念带到家庭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互为教育、互相学习变成了我们家庭教育中的指导目标。



现代社会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政府于1991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2年4月1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从此我国加入了承诺对儿童承担《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国家行列。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无论个体家庭在孩子培养的具体目标上有多大的差异,体现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追求的家庭教育目的与《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致的,即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孩子在人生道路上能否作出有价值的选择以及其发展权、参与权的实现。因此,强化尊重儿童权利的理念,是取得家庭教育成功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为指导,实现儿童的自主发展。儿童的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他们应当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这就要求父母不能只盯着孩子的学习忽视全面发展,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尊重作为一种伦理基础,迫切地需要在当前的家庭教育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作为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使其获得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全面发展的最基本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基础,也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将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从本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在其未成年阶段贯穿于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鲁迅先生极为反对打骂的教育方式,在他看来,打骂的教育方式不过是通过肉体的惩罚以及人格的侮辱所实行的对孩子意志的强奸而已。正是因为孩子的意志与父母的意志相冲突,所以父母才会以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子女,令子女改变自己的意愿而服从父母的意志。此种对孩子意志的强奸不但伤害了孩子的肉体与心灵,同时也伤害了孩子的独立性与创造性,而且是对孩子天性的不尊重。鲁迅主张父母应当在理解、尊重孩子的基础上对孩子实行顺其自然的教育⑤。



3.以尊重为价值导向,构建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亲子之间或者是成年人与孩子之间的互动,家庭教育的许多问题,以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视角去分析,都可以找到其中的症结所在,这就是成年人在与孩子的权利博弈中,以长者的权威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和剥夺,是对孩子社会化过程的粗暴干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体现了对孩子参与权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对于孩子的事“告知”孩子是父母的义务,“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面表明发表意见、作出选择是孩子的权利,同是也是对父母教育行为的基本要求。而许多父母家庭教育失误、亲子关系紧张,也恰恰是不尊重孩子参与权的直接后果。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我们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量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因此,在现代教育理论中,我们倡导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充分地尊重和发挥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说,就是做到:1)尊重孩子个性特征。家长不要一厢情愿的给孩子规划人生目标,而应该立足孩子的实际,去引发和培养学习的兴趣和特点,为未来的发展当好向导。家长的职责是创造好的学习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孩子树立美好的理想,因为孩子自己以积极心态确立的目标是一切成功的起点。2)要全面、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孩子。既要了解孩子在家中的情况,又要了解孩子校内校外的表现;了解孩子各个阶段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发展情况,也要包括孩子的进步、成绩、荣誉以及挫折失败、教训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孩子的潜质。3)加强正面的教育引导。对待孩子既不能体罚,也不能冷言冷语,正面的引导、尊重、信任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一种激励,自信心是决定成功的关键,因为自信心能帮助一个人发挥更大的潜能,相反,自卑感却常常成为人们实现目标的最大障碍,要给予孩子积极的暗示,无论是语言的暗示,还是态度、表情、动作等非语言的暗示,俗语说:“数子十过,不如奖子一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尊重伦理在家庭教育中的应用是现代教育的必然,也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作为学校,有义务、有能力对家庭教育进行适时、适当的指导。为了共同的目标,我们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我们的教育才有效益和希望。



注释:

①许启贤.尊重:全球的底线伦理原则[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

②钱焕琦主编.教育伦理学[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华东师大比较研究所译,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出版,1982年

⑤李建华,王丽萍.论鲁迅对传统家教伦理的批判[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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