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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 张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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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老秘 发表于 2011-6-29 08: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1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内涵解读
  

1.1 “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历程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一书就第一次提出了“以法治国”,但这是奴隶制和封建制背景下的“法治”思想,带有很浓的专制(人治)色彩。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使社会主义法治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对毛泽东民主法制理论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实施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提供了理论指南。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充分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命题,并亲自提议将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胡锦涛同志则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些言论再一次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2 “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胡锦涛在纪念人大召开50周年的大会上说:“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可见,依法执政的内涵主要包括执政主体,党与法律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三个方面。第一,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前提,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第二,依法执政要处理好党法关系。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有利于确立和巩固执政党的权威。第三,依法执政要处理好党政关系。一是要求执政党通过法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执政,二是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要求,而不能脱离国家政权运作方式。
  

2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性
  

第一 党依法执政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我们党曾在成为执政党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将执政混同为领导,主要靠政策来执政,逐步形成了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此后我国进行的政治改革,在解决党政领导职务分开、减少党政兼职等方面有较大动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所以,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是理顺党与政、党与法的职能关系,解决党如何实现领导的问题。第二,党的历史地位和执政环境的深刻变化要求党依法执政。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革命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执政党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政党。我们党要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的变化、不断增强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必须在执政理念和方式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深入研究执政的规律。
  

3依法执政的实现途径
  

3.1 培养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前提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严格守法,则法治存;党不守法,则法治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经验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模式和进程。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它的进化与发展是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所制约的。它不但需要具备成熟的社会历史条件,还必须立足于全面、系统、深刻的观念基石之上。没有一定的理念与价值作为立法的基础和司法的前提,法治化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而已。历史和现实已向世人昭示,法治化要求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科学全面的法律观念是法治化的基石。由此可见,执政党的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执政的精神条件和思想基础。
  

3.2 完善法律制度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基础依法执政的具体运行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法可依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法律体系的建构和不断完善同样需要与时俱进。面对新世纪依法执政的挑战,我们的立法工作应着重在切实提升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协调性、效率性和公正性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建构出一个体现较高文明程度的新的法律体系,为我们党的依法执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3.3 强化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执政的保障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理论上来讲,权利不同于权力;人民的权利是授予权力,人民的权利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党和政府则是权力的执行者和被授予者,权力必须服从、服务于权利,而绝不能颠倒过来。这就意味着不仅权力的来源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而且人民还依法享有收回和取消权力的权利。因此,要实行领导职务的任期制,给权力的行使者规定明确的时限,到期必须收回。因此要构建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体系,使监督向全方位、多层次发展,发挥整体效应,克服各种腐败现象,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

(  价值工程  2010 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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