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姚振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如何看待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表示,应当看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面临着西方国家行政法所不曾经历过的问题和挑战。我们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了相对完整的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行政权力逐步扩大与控权机制不断完善的演变过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够与市场竞争过度与失控的现象同时并存;强化形式法治与推进实质法治的要求同时并存;行政权力过大与行政权力不足的现象同时并存,主张限制行政权力与呼吁加强行政干预的社会需求同时并存(以人权保障为例),主张政府权力有限与要求政府责任无限化的倾向同时并存;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与较长时期内难以消除的前景与社会对平等权的需求不断上升同时并存。这些因素有时相互促进,但更多的时候是相互牵制、相互影响,解决得不好就会阻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
冯军说,在新的时期,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面临诸多特殊国情所导致的新的问题、挑战或课题:
第一,关于继续推进思想解放的问题。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全局一样,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新时期行政法治的进步同样有赖于思想解放。应当说,我国行政领域人治与法治并存,人治的力量大于法治的基本状况三十年来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究其原因,就是在思想深处对人治的否定不彻底,导致体制机制上仍然存在诸多妨碍法治取代人治的障碍。从宏观上看,新时期必须继续以改革和开放的心态处理好坚持中国特色与学习借鉴西方有益经验之间的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从微观上看,新时期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增强以及切实保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独立性问题上。这个问题不解决,行政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任何其他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行政法治建设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化。
第二,在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当认识到我国行政法实体控权的任务在整体上并未完成。行政法应当如何区分和对待两种性质的权力扩张:计划经济时期集权性质的权力与新时期防治市场经济弊端的现代权力?
第三,如何在推进实质法治的同时,防止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激进追求在某种意义上走向另一种形式的法律虚无?如何在理想与现实、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人权、现代与传统之间实现和谐,以及防止以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和西方标准的公平正义替代我国现实国情条件下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标准?
第四,如何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以改变行政法治建设实际上由行政机关主导,行政法事实上成为“行政机关所定之法”的问题?
第五,传统行政机关高度集权的模式是否适应新形势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不适应,应当如何变革?现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是否存在过于简单、单一之弊端,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不断丰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行政事务有无必要区分为“政治事务”和“法律事务”,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制约机制?
第六,新时期的国家行政将益发具有“说服行政”、“协商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特征,其命令性、强制性的一面将由“前台”转到“二线”,乃至“深藏不露”,行政法如何适应并促进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化?
第七,是否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私法化以及私法在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作用的研究,防止公法意义上的行政法盲目和不必要的扩张?是否有必要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大陆法系传统和色彩的反思以及加强对英美法系行政法理念与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第八,如何进一步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充分发挥法院在保障和发展行政法上的作用?是否有必要率先在行政审判中实行判例制以及打破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的观念,拓宽行政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与视野,使得司法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介入国家行政过程,成为某种特殊意义上的“行政主体”?
第九,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在公众权利意识大为增强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对国家责任性质、功能及其局限性的认识和研究,更加合理地、现实地界定政府的法律义务以及国家责任的范围?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理论纵横栏目法律专栏 2011年06月02日 来源 人民网 理论频道 )
阅读链接
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的“自我革命”
人民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 陈叶军)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鹰、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巡视员姚振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做客中国网络电视台,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冯军说,依法行政,即行政法治或政府法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政府而言实际上是一场“自我革命”。这种新型的、我们还不很熟悉的行政模式在各个方面对国家行政活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目前还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换言之,还不能说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在国家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人治的现象和因素是比较普遍的。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引领型的发展道路,依法行政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因素与西方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不利于依法行政的主客观因素较多,树立法律的权威至今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冯军认为,新时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转变一个观念,即将依法行政视为法制工作部门和具体执法部门的事情,没有切实地把依法行政摆到全局和大局的战略位置上。遇到一些难办的现实问题时,不是按照法治的思路出点子,想办法,而是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和依法行政,把政治和法治片面地、人为地对立起来。“无事讲法治,有事讲政治”的观念和习惯不破除,依法行政难以真正落实。
第二,要把依法行政与良好行政紧密地联系起来,把良好行政的要求和标准加入到关于依法行政的指导规范中去。在学理上,依法行政与良好行政、廉洁行政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在老百姓眼里,两者是一回事。良好行政更多地反映了依法行政的实质内容。
第三,要在巩固对具体执法环节、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侵害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逐步把重点转向更高的行政层级、转向行政决策环节;在继续重点防范行政侵权违法行为、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之外,把树立行政机关法治、亲民、廉洁、高效的形象,努力回避违法和不良行政的嫌疑明确确立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形象义务、避嫌义务),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四,要着力完善行政法体系,在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的显著成就。建议把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法和颁布实施《行政程序法》或《行政法通则条例》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依法行政的标志性任务之一。这也是是否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指标性因素。在全国性制度未出台之前,应当允许和鼓励各地先行一步,探索有效规范行政行为,特别是增强行政公开性、透明度和参与性的经验。在执法上要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文明执法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执法的教育和指导作用,避免机械执法、宽严失当。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网上系列谈”活动第二场,由中宣部宣教局主办,中国网络电视台承办,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文明网、光明网、中青网等百家网站共同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