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员会
(一)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 1、立法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目前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人权观念深入人心,政府的服务理念不断增强,已经具备将请愿权明确载入《宪法》的条件,因此,建议把请愿权明确纳入《宪法》保护。此外,《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重心应当放在引导和促进上,使公民现实地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一味地消极限制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阻塞意愿的表达渠道。 2、保证信息公开力度。信息保障机制要求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信息的主动发布或经申请发布,从而有效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即公众有阅览卷宗、参与听证等权利。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充分、真实,民众才能及时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政策方针,才能确保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这将有利于公民高效了解政府的执法依据和行政活动,充分表达意愿,形成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3、强化诉求表达机制。要做到强化诉求表达机制就需要增加公众参与的环节。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以听证、表意、监督、举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表达的渠道。同时,也要设置相关制度,使利益各方均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等渠道充分表达各自的正当利益诉求,以及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转变维稳的应对方式,摆脱“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1、理性原则。在行政维稳工作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闹事”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果断地作出周密、详尽的应对计划。 2、疏导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教育疏导原则,引导群众通过采取合法手段去解决矛盾和争端,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扩大;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谨慎应对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处置原则,认真听取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把握时机,因势利导。 3、依法原则。由于维稳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处理过程中不宜感情用事,不能作无原则的承诺。维稳工作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并且要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解决。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一言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确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事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按法定程序予以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
(三)强化法律意识,树立司法权威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当人们遭遇权利损害问题时,首先选择的应当是进入法律诉讼途径,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将普通民众心中盲目的“政府保权”的滞后思想转变为“以法维权”的先进理念,从根本上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行政维稳效果的最优化。因此,有必要加强普法教育的力度,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做到人人知法,人人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