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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道德赏罚 靳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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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秘 发表于 2011-3-1 08: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道德赏罚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依据其所倡导的价值标准对其成员履行道德义务的具体状况予以奖励或惩罚的报偿行为。赏善罚恶观念能否在一个社会中广泛流行,是衡量该社会道德榜样力量大小、道德调控水平高低、道德风俗淳正与否的重要标尺,而赏善罚恶的具体措施能否在一个社会有效实施,同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人们的荣辱观密切相关。荣辱观是人的荣誉感和耻辱感的对立统一,当社会以赞赏性的形式对个人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肯定和褒奖时,个人内心会产生一种欣慰感和尊严感,反之,当社会对个人背离社会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贬斥和谴责时,个体会对自身的存在和自我人格价值产生一种否定意识,这两种正反意识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人的荣辱观。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荣誉感越强,其耻辱感也会越强,其耻辱心越发达,对荣誉的追求也会越强烈,二者是一种相反相成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道德赏罚的直接动力源自于外部压力和内部驱力的共同作用,外部的道德评价作用于道德主体身上形成一种强大的制约因素,迫使其按照社会要求的道德规范行事,内部的自我评价诱导道德主体为了追求某种道德目标而去采取正确合理的行为。
    正是道德赏罚所具有的上述突出特点,使其所发挥出的社会调节功能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等社会意识形式区别开来。仅以道德赏罚与宗教赏罚的比较为例,道德赏罚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体验来引导道德主体遵守某种秩序,宗教赏罚则主要依靠上帝、神灵、鬼魂等外在力量迫使人们去遵守某种社会秩序;道德赏罚建立在人们的道德认知和经验积累基础上,宗教赏罚则以人们对超验性神灵的虔诚信仰为前提,不难看出,二者所依赖的思想基础和力量支点存在重大区别。
    对道德赏罚基本特征所做的上述理论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更好地把握有关领导干部的道德赏罚问题,各种社会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做出的道德赏罚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1)物质性赏罚。按照康德的道德义务论主张,人的任何社会行为一旦与感性物质利益结合,就不再具有真正的道德意蕴,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道德的根本问题恰恰就是物质利益问题,物质利益关系不仅决定着道德的生成、发展和社会作用,而且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还决定着不同社会道德体系的原则、规范和准则。因此,笔者将物质性赏罚视作发挥道德赏罚社会调控作用的基本手段之一,为推动物质性赏罚形式的有效实施,本着“奖勤罚懒”的基本要求,对德才兼备和政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中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优秀人物从物质利益层面不失时机地予以奖赏,对那些养尊处优、办事拖拉、荒疏公务、不尽职责的懒散干部予以物质惩罚,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将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合理的物质利益分配机制,进而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政德水平的提高。(2)行政性赏罚。主要是把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同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各种行政制度结合起来,在其政绩考核、职务升降、责任划分等各个方面加进量化后的道德考核标准。这种做法早在我国汉代就曾受到高度重视并被广泛运用,如当时的“举孝廉”制度就是通过乡里百姓和地方官员的推荐选拔,将那些孝行卓著、清廉高洁之士推荐到朝廷做官,这对维护当时家国同构的封建政治制度和儒家道德传统起到了巨大的强化作用,以后历朝历代文官武将的选拔任用皆与其道德操守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同样需要充分借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合理成分,把我党一贯倡导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到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各项政治制度中去,进而引导广大领导干部自觉进行道德调控,不断提高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引领力。(3)精神性赏罚。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亲属、朋友、同事等对其行为和人品做出的赞扬与指责、喜爱与憎恶、亲近与疏远的态度,这种道德赏罚形式虽然没有物质性赏罚、行政性赏罚那样直接明显,但它会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和生活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作用。因为作为高等动物的人类同低等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所独有的社会性特征,人只有在同他人的社会交往过程中,通过思想观念、道德情感和行为方式的碰撞与共鸣,才能最终找到自己的精神归属。那些道德情操高尚、施政绩效突出的领导干部会受到周围人的喜爱、赞扬、认同和亲近,其所具有的思想和行为会受到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他们内心深处会产生一种强烈的自我满足感。与之相反,那些道德败坏、情趣低俗、贪污腐败分子会受到周围人的憎恶、讥讽、指责和排斥,在内心深处会产生一种深刻的孤独感和失落感。这两种不同的精神感受作为一种道德赏罚形式,其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亚于前述物质性赏罚和行政性赏罚,当然,在很多时侯,这三种道德赏罚形式不是彼此独立存在的,而是同时出现或密切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
    如何充分发挥道德赏罚因素在领导干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一直是我国政治伦理学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大难题,人们普遍感到,将道德赏罚问题通过法律手段固定化,无疑有助于强化道德赏罚对领导干部执政行为的引导作用。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公务员的道德立法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道德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种软性润滑剂,而法律是依靠国家机器发挥作用的强制力量,将道德法律化不仅无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乃至于会走向一切问题的解决惟法律是问的法律至上主义,最终将极大地提高社会管理的成本,并妨碍整个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概而论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领导干部的道德构成包括私德和公德两个方面,毫无疑问,属于领导干部私德范围内的问题是无法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的,但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道德纰漏是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的,对处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来说,领导干部面对各种价值冲突、权力冲突、利益冲突和角色冲突,有必要通过强化道德立法的方式,将领导干部使用的公共权力和应尽的道德义务固定下来,使其为自己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的非道德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制定了《公务员道德法》,英国制定了《荣誉法典》,法国制订了《政治家财产透明法》,韩国颁布了《公务人员伦理法》,相比之下,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虽然也对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提出了道德要求,但其主要缺陷是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做保证,从这种意义上讲,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领导干部道德法典,将道德赏罚的具体结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化,真正将道德赏罚之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具有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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