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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带给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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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11-1-30 15: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近日,一个关于“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的案件及其审判结果成了众多媒体和网民争论的焦点话题。该案虽已被河南高院纠正,主审法官及相关官员被究责。但为何该案会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为何多数民众对平顶山中院的判决表示质疑?为何人们会对时某深表同情和怜悯?这些民意背后的力量和不满隐含着怎样的深意?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反思。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就是说,人会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想方设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自我利益最大化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做出选择。而制度的好坏和权力的配置,就成为决定人们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最主要因素。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因此,制度天然就带有约束力量,它界定了“经济人”活动的空间和维度,其作用在于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同时,制度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人”会受到不同的激励,从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所以,此时,制度的好坏就至关重要了。好的制度下,坏人不敢做坏事;坏的制度下,坏人会更加作恶多端,好人亦会变坏,或者不得不变坏。对此,邓小平曾有“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的著名论断。
    在现实世界里,好的制度的生成常常是力量均势的双方或多方通过平等谈判、民主协商的结果,而不合理的制度则往往是管理者单方片面制定出来的,没有征询被管理者的意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多数人不得不为不合理的制度支付过高代价,如向管理者行贿以购买某种方便;或者成为“刁民”,通过某些手段和方式来减少支付、降低成本,但这样做一旦被发现受到查处,代价也很大。以此来观察“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的案件,会发现,此案首先反映出的我国的高速公路收费制度存在较严重的缺陷,在某种意义上而言不是一种“好”制度。
    我国现行的公路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这种“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我国高速公路的收费乱局:一是公路管理权与经营权的不分,直接导致了公路执法主体的错位,使得公路经营企业往往充当了执法者的角色(目前大量的高速公路公司是由企业来负责经营管理),当并不具有公路执法权的公路经营企业在具备了行政执法权以后,就可以任意地行使其经营、收费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从而在收费政策上起着主导作用,而当公路经营部门进行暴利收费或违规收费以后,自然就可以不受监管了。二是在“四位一体”模式下,一切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就成了许多高速公路投资和收费企业寻租的对象,通过寻租活动(比如行贿),这些企业获得了长期和高额收费的权力,也使得我国许多地方的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国家财产大量流失。三是在过高的收费下,一些运输企业和个人无钱可赚、无利可图,他们不得不采取其他(非法或者违法)的方式来逃避这种收费,如超载(超载的结果是高速公路被过度使用,很快就烂掉,使用寿命极大缩短)、行贿(行贿的结果是造成交通领域腐败盛行,国家财产流失)、非法购买伪造假军用和警用车牌照(此后果是导致军车警车车牌泛滥、极大损害军队和警察形象)、非法组织和活动的催生(此后果是运输领域黑社会组织众多、非法活动猖獗和合法收费流失)。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案中的时某也像许多其他跑运输的业主一样,不得不采取这些非法的手段来规避高昂的收费,以获取用以维持生计的利润(据计算,1公斤的货物,从上海运到美国西海岸大概在1.5—2.0元,而从上海运到昆明,则要花6—8元;因此,在国内,如果按章缴纳全部运费,不超载、不行贿、不采用其他手段,运输企业和个人是很难赚到钱的)。
    此案也反映了我国特权的泛滥。在“不合理”的高速公路收费制度下,如果这种制度对所有的车都能实行一视同仁的收费,而不管它是不是军车、警车和政府之车,就不会有冒用军车、警车牌照的行为出现。一个网民这样说到:“如果这两辆货车不是假的而是真的呢?那免费通行高速公路就是合法的,别管你拉的是什么都可以说是军用物资,仅仅是因为军车非军车的差异,一个是合法通行而另一个被判无期,合法但是合理吗?还有社会上充斥的高考移民,高考加分,公款接待,公务用车等等,特权滋生腐败,真理呀!”这充分说明,一种“不合理的制度”会因为特权的存在而固化、长期化和蔓延化。
    总之,“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一案告诉我们,不改变制度的制定方式,不去努力培育相关的利益群体,不限制特权,要建立和形成一套好的合理的制度体系,很难。不过,该案的最后被改判,也让我们看到了社会的纠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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