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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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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宁秘书 发表于 2011-1-27 08: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党的十七大强调,“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坚持用时代发展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和完善自己,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从党员队伍的发展现状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党员在地域、产业间的流动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长期以来,党员只能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机构(以下简称“党的基层组织”),并且只能在这一个基层组织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种传统观念和编组模式越来越难于适应形势的发展,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何突破这一传统观念和编组模式,笔者认为应深入研究“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一问题(以下简称“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为此,笔者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问题提出的背景
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我们党建党的一条基本原则。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地方,凡是有党员五人以上时,必须成立委员会”。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把“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作为入党条件之一。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把“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作为入党资格之一。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把“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作为入党资格之一。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把“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作为入党资格之一。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把“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作为入党条件之一,而且在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此后召开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均坚持以上表述。由此可见,我们党历来把党的基层单位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单位,把参加党的一个组织作为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基本形式。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党员只有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以致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条基本原则往往被理解为“党员只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和“党员只能在这一个基层组织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在革命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时代党员身份比较单一、流动性不大的情况下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党员从业的多样性和居住的流动性也必然随之越来越明显。如,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由农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党员逐年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只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和“党员只能在这一个基层组织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种传统观念和编组模式越来越难于适应形势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大胆解放思想,勇于突破传统观念和编组模式的束缚,正确理解和把握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这条基本原则,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树立起“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新观念。
通过思考,并结合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已经具备探索和实践的条件。一是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十七大党章修正案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这强调“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并不排斥“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因此,可以说,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对传统观念的突破和对党员编组模式的创新,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而且不违反党章的有关规定。二是体现建党基本理念。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两个及以上党的各级组织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我们党建立组织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我们党一贯要求,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和领导机构的成员,既要在所在支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又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及领导机构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如党员领导干部在所在支部和所在的各级委员会及领导机构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等。党员根据需要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等,这既是党的建设这一基本理念的体现,也是这一基本理念的发展。三是具有实践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为适应形势的要求,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如有的地方对流动党员采取流出地党组织与流入地党组织或成立驻外党组织进行“双重管理”的模式;有的地方建立在职党员社区登记等制度,探索以驻区机关党员为主体成立临时党支部,要求社区党组织协助机关党组织对驻在社区的在职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等等。《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明确要求流入地党组织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些措施和办法,虽然整体上未能突破“党员只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 和“党员只能在这一个基层组织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种传统编组模式的束缚,但为“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积累了实践经验。同时,现代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普及,也为“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四是顺应基层期待。在平时工作过程中了解到,一方面,许多基层党组织希望把单位内的各类党员都组织管理起来,可对那些没有编入的党员往往是动员力不足。如社区中相当部分的在职党员、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等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普遍都不是很高。另一方面,一些党员希望能在平时学习、工作或生活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但又不愿意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原先编入的、与自己有某些特殊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如,有些外出务工的农村党员不愿意把组织关系转入企业党组织,只能在企业党组织部分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但不能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按照传统观念,党员不能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二、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的实践意义
党员编组问题是党的建设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突破了传统的党员编组观念和模式,对于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党建格局,对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乃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有利于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近年来,党组织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城市街道和乡镇的覆盖面扩大,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加强。但必须看到,由于一些法人单位特别是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都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较大,组织自身变动较快等,在这些领域党的力量还是比较薄弱,党组织的覆盖面较小,党建工作滞后于其快速发展趋势的问题不容忽视。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样就有利于把在这些法人单位学习工作的党员组织起来,也有利于把与这些法人单位有工作联系的党员编入进来,为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创造条件,从而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
2.有利于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这要求我们改变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党员居住地和就业单位之间基层党建工作相对分离的状态,把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的工作紧密衔接起来,把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关怀帮助紧密结合起来,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相适应,与社会管理格局更相符合。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样党员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无论在流出地还是在流入地,都能有效融入党的组织,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参加党的活动,受到组织管理,得到组织关怀,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样就有利于形成城乡衔接、全面覆盖、协同配合、运转有序的党员管理工作格局。
3.有利于增强党员的党员意识。党员意识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是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的重要前提。尊重、保障和落实党员权利,有利于强化党员的党员意识。党章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但由于受传统党员编组观念和模式的制约,有的党员如外来流动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可以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基本权利,评先评优基本上无从谈起,党员处于这样的尴尬局面,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其党员意识。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样党员在所编入的基层党组织均可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也有利于所编入的基层党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遵守组织纪律、争当先锋模范,永葆先进性。
4.有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作为一个基层党组织,其凝聚力、战斗力如何,最根本的就是看其能否把广大党员紧紧团结在党的旗帜下,能否把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能否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这样所编入的基层党组织就能够更好地团结那些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党员,也能够更好地发挥那些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群众,还可以把其中的优秀党员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无疑有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的实现途径
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积极探索其具体实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借鉴流动党员管理、社区在职党员管理等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笔者认为在具体工作中可通过以下途径以实现这一新思路。一是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根据需要、严格把关”原则。对大多数党员而言,主要还是编入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只有当党组织工作需要或党员自身需要时,才应当把党员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因此,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根据需要、严格把关”原则,对确实需要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向其上级党委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然后由上级党委与需编入的其他基层党组织的上级党委事先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党员编入或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二是在工作形式上可采取“双重管理、职权统一”模式。对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确定其中一个党的基层组织为主管单位,其余的为协管单位。同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求党员既要在主管单位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也要在协管单位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如在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在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有所侧重。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一般放在主管单位,也可放在协管单位。三是在工作步骤上可实行“上下结合、循序渐进”方式。一方面,加强调查研究,选择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试点,如流动党员管理比较好的基层党组织,为工作的逐步推开积累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对党内政策法规作适当修改和完善,逐步把经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党的政策。建议修改《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明确外来流动党员要在流入地党组织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如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同时,有必要适时修改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总之,党员根据需要可以编入两个及以上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中分别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党员编组观念的一大突破,是党员编组模式的一大创新,是以改革创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性措施,顺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期待,值得认真探索与实践。

作者简介:明 政,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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