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法治质效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环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法治质效,在区政协方加明副主席的带领下,区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深入镇乡(街道)、有关行政村,召开多层次座谈会,直接听取村民意见,就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了为期两个月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现状
我区从1998年推行村务公开工作以来,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有效地促进了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也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夯实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民主选举得到全面推进。在村级班子换届中,分别通过“两推一选”、“自荐海选”等方式,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在选举过程中,程序规范、工作到位,使村民直接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管理、办事公道、能带领村民建设小康社会的能人选入村两委会班子。广大村民在选举中提高了民主法治意识,充分行使了民主权力,密切了干群关系。二是民主决策得到广泛参与。全区各村在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按照“民主决策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召开村级联席会议、党员干部大会等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各村都能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三是民主管理得到新的发展。全区各村委会普遍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过广泛酝酿,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务工作规则》,并印发到各家各户,使之在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作用。四是民主监督得到不断加强。全区各村都能较好地形成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民主监督机制,普遍成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理财小组,设立固定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计生指标、征用土地、宅基地安排等情况。实行年终干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发动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我区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3年被命名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2006年2月被命名为全省唯一的“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委会组织法》在我区农村得到迅速全面的贯彻实施,“四个民主”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新形势下,推进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村民参与民主自治不够积极理性。当前,我区村民理性参于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氛围不够强烈。一是部分村民参与民主选举不够积极和理性。在基层民主选举中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的态度,认为谁来当村干部与自己无关,具体表现在有的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主动性不够,有的不以选用贤人为标准,而从能否为自己办事的狭隘思想出发。部分村在选举中因为村民不前来投票而设立了流动票箱;二是村民参与民主决策不能从大局出发。村民自治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有的村民在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中,表现出两种决然不同的态度,对自己有好处的事,积极争取,要求很高,不管时机、条件是否成熟。对认为有损自己利益的事,不能顾全大局,就坚决反对;三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自觉性不够。村民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参与度不够高,很多村的“三公开”栏目,绝大部分中青年村民不去看,对村委会的工作不关心、不过问;四是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不够平衡。少数村的村务、财务公开还不能全面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尤其是非生产性支出数额较大,公开有难度。有些村级重大项目的实施宣传不到位,不能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村民代表大会在具体表决时没能真正发挥作用,有些项目监督小组在项目实施时也没有正常运作。
(二)村干部素质影响民主法治进程。农村干部直面农村群众,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要有熟悉农村工作的业务知识,要有甘于奉献的牺牲精神,要有严以律己的作风。据统计,我区农村村级干部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1%(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而初中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3.9%,可见,我区村干部队伍文化层次还不够高,面对新形势,有些干部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有些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缺乏平等意识和对村民权利的尊重,不愿接受群众监督;有些村干部对村民自治情况知之甚少,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存在以法“治民”、以权代法的倾向;有些村干部驾驭当地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限,谋求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不够,为民办好事的意识不高;工作蜻蜓点水,不深入实际,不能和群众打成一片。生活上追求享受,还存在“当官发财”的思想,在我区工业化、城市化推进过程中,他们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村级组织行政化趋势不断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看出村一级是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色彩,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往往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性事务,乡镇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很多都是指令性的,压任务、下指标,缺乏具体的指导措施。对村党组织、村委会的考核不能从农村当地实际情况和村民自治的实际出发,使村干部无所适从,给村委会工作造成困难,村民自治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
(四)村级经济薄弱制约民主政治建设。2006年我区262个村,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合计为1.22亿,村均为46.7万元,而村级管理性和社会事务性支出为2.19亿,村均83.6万元。如果没有上级补助和土地征用款提留,很多村的运作将难以为续。近年来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规划等因素制约加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逐渐减少,但随着农村生活质量和群众要求的提高,村级生产性和社会事务性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却在逐年加大。村级经济薄弱,无力支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客观上削弱了村级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干部、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出民主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三、主要原因:
当前影响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有主观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客观存在着法律、制度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没有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核心是“让民做主”,让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从我区的现实情况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少数村委会成员对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民主管理是一种管理模式,他们在本质是希望自己拥有绝对权力,以权治民,因此在工作中对人是民主、对己是集中,遇到难事是民主、遇到好事是集中,使群众的民主权力受到一定的压制。另一方面部分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习惯于按指示办事,认为村级事务管理是村干部和上级政府的事,对村里的大事不闻不问,听之任之,随大流,不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自主意识不强,在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村级事务时容易被村干部所左右,不能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
二是“依法治村”的观念没有普遍树立。民主与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过全区上下多年的努力,我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和法治意识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如何行使民主和法治的意识还没有得到全面提升。把民主与法治作为工作的手段,造成实际工作中民主与法治的脱节。当前我区各个村都制定了村规民约,也在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法治村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但是管理上忽略了以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和依法办事这个重要环节,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制度落实上,民主往往成为一种工作程序,民主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是村级组织的自身建设不能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村级组织是联系农民和政府的桥梁,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是,从我区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环境和自身活力与农村社会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不适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难度,引导农民增加收入的作用不明显,为村民办实事好事缺少经济支撑,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同时,在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代表选举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操作中仍然存在难规范的问题,加上有的村民不能严肃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力,旧观念没有消除,导致有些素质不高的人当选为村干部。
四是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条款已显露出弊端和缺陷,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一是现行的法律条款对“两委会”之间的权限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划分。有关法律和规章仅是原则性规定党组织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并“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但对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及在村民自治中领导的工作范围等,缺乏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竞选与贿选的法律界限不明确。对村委会正常的竞选活动缺乏具体、可行的安排和说明。在选举中,对“贿选”认定难以把握,很难界定,使贿选成为可能;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规定不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虽然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作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运作上十分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理由很难界定,主持罢免的工作机构安排也不合理,“五分之一选民”的标准不清,要求偏高。这在客观上为罢免村委会成员增加了难度。
四、主要对策
我区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走在全国的前列,但还需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此建议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推进村民自治的政治保证。一是要把实行村民自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议事日程。要及时研究村民自治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提出主张、制定政策,指导实践。二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村民自治,并发挥农村党组织和党员在实行村民自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三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为实行村民自治积极创造条件。要提供各种保障,发展农村生产力,把农村经济搞上去,使村民真正得到实惠。四是要帮助村民强化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这是保证村民自治的根本性措施,特别是要保证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真正行使。五是要健全和严格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强化党组织内部监督机制,防止个人专断和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二)、培育和增强村委会的自我服务功能。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发展,不断培育和增强村委会的自我服务功能。一要建章立制。从制度上保证“四个民主”的全面推进。要加强对广大农村群众的素质教育,提高村民代表素质,提高他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水平。二要不断完善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明确村务公开项目和办事时限,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三要做好村级行政资源和自治资源的有效整合,最大限度的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和作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要明确村委会完成政府工作属代理行为。四要处理好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村委会要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村委会与村民、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要十分注重发挥由村民推选出来的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通过他们了解村民的愿望和要求,通过他们把有关的政策、文件和要求加以传达和贯彻落实。
(三)、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强化村民自治意识,必须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一是增强农村广大村民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紧紧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增强农村广大村民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要通过村级组织把村民自治法规贯彻落实好,把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好,把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好,使之与村民齐心协力;三是调动农村广大村民参与社会管理、加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要不断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使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纳入健康规范的轨道,逐步实现参与有秩序、决策有程序、理事有章法、监督有成效。四是逐步树立广大村民实行村民自治,着力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是深化农村改革、保持农村稳定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引导农民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四)、提高农民和村级经济收入。提高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提高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实现“四个民主”目标和推进我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是加强引导。增加农民收入,一定要把农民及时从纯农业中转移出去,让更多的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当前要按照农民的不同愿望和市场需求,开展不同层次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从业水平。同时要制定扶持政策,吸引农民投资兴业,大力发展个私经济;二是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机制,继续实施对口帮扶战略,从根本上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稳定和发展村级经济。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村级留用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薄弱村的帮扶脱薄工作。村级组织要努力盘活存量,筹措资金,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土地入股等形式,拓宽和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法制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保障,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把政治生活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这三个要素和主要环节统一起来,推进以法治村,实行村民自治;二是广大村民要树立和增强正确的村民自治意识。广大村民特别是村干部,要树立严格依法办事和守法观念。要充分认识村民自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三是规范村民自治的行为和准则。各村制定的《治村章程》、《村规民约》要符合法律规定,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清理和修订。同时要严格规范自治行为,对不称职、不作为的村干部要及时依法罢免和处理;四是切实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要结合“三五依法治区”和“五五”普法教育,通过创新评选“民主法治村”、法律知识下乡和农民素质教育培训工程等手段和措施,切实增强村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五是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大对村级组织和村级经济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和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