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改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
(十七)加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
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地方政府应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新
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
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
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
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
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
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
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
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
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
价格标准收取。
(十八)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
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
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
和流程,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
逐步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
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十九)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
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
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
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
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
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
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
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
作的相关制度,确保社区党建与和谐社区建设紧密结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
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
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
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
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服
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
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政治
领导,注意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
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
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
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至5年的时
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二十一)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
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
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
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二十二)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动驻区
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推动驻区单位将服务性
、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
财力支持。探索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推动共驻共建、资源共
享。要把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的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
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八、大力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型政
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的职责。要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
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
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
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
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
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
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加快街道办事处法制建设步伐,省
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四)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
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市
)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
责任人的职责,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
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
市)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
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
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
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
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
居民委员会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
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
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
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二十六)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
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民委员会兴
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
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
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加大对财政困
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民委员
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
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
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
制。针对不同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总结和探索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
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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