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资本,加快我市创业融资平台建设,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 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及《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投资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二)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三明打造成创业投资的集聚地,形成“国有创业资本为引导,民间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2012年,全市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达到10家以上,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促进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实现企业上市。
二、创业投资管理
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队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分支机构。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大力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
(一)注册标准。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投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机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创投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省经贸委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经贸委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贸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协助上级经贸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凡遵照本意见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扶持。
(三)资金投向。国资类创业投资公司和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三明市中小高新技术、中小成长型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我市产业的发展。
市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市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四)资本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时,市产权交易中心减免交易签证相关费用。政府优先组织和推介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变现。
三、财税支持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财政补贴。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三明未上市但获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 2年以上(含2年),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中小成长型企业,且所投资企业1000万元以上,对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按不高于实际投资总额的3%,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积极发挥政府导向,培育发展创业投资,构建创业投资与创业企业沟通对接平台,营造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市政府每年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出500万元设立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在三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实际投资于三明市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2.资助市区创业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管理服务;3.资助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4.对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5.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财政出资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四)推进企业上市。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我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作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07〕132号)执行。
四、加强部门配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公司采取股权方式投资的项目进行技术认定,并审核确认是否属于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市经贸委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以及企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审核认定,并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不定期检查,确定核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是否符合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材料汇总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并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税务主管机关备案。财政、经贸、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申请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政策补贴及奖励资金材料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五、营造创投环境
(一)加强人才培育。鼓励省内外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创业风险投资专家在我市创业投资机构就职,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对引进投资人才提供优惠政策,按三明市委办公室《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健全中介体系。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信息、财务、专利、项目、资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建立与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增进行业协作。适时推进成立三明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等活动,并加强与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和组织的交流。
六、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在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三明辖区内设立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组织。
(三)本意见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三明市注册设立的中小成长性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企业 2年以上(含2年),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四)本意见有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条款,按最优惠条款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