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为彻底战胜封建主义,瓦解封建统治基础,立即着手进行土地改革,于1953年3月完成对地主占多数、分散经营、缺乏农业再生产能力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改革,把土地分给全国贫苦少地的农民。以福建省为例,“土改”前“占全省农村总人口5.8%的地主、富农,以及各种形式直接间接地占有61.3%的田地(包括公轮田);而占农村人口90.8%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总共只占38.7%的田地。”(《中共福建地方史》,中央文献出版社,第57页)“土改”后“地主从每人平均占有18.66亩土地降到1.47亩;富农从每人平均占地5.88亩降到2.49亩;中农从每人平均占地1.53亩提高到1.95亩;贫农从每人平均占地0.67亩提高到1.87亩;雇农从每人平均占地0.24亩提高到2.1亩。”(同上,第65页)基本实现几千年以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土改”以后,农民发挥小农个体私有制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取得很好的收益,“全省粮食总产量达74.4亿斤,比1950年增加12.2亿斤,增长19.6%;林、牧、副、渔各业也分别比1950年增长350%、56%、28.4%和117%。”(同上,第66页)在摧毁封建统治以后,毛泽东并不满足,继续不断革命,还要消灭资本主义,带领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1953年8月马上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般地经过未改变土地私有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建立改变了土地私有性质的以土地入股分红、实行统一经营的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至1956年二三月间,全省入社农户达2297757户,占总农户的82.68%。”(同上,第138页)“本省已基本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福建日报》,1956年3月17日)初级社的规模大约在每社20—30户左右。初办农业合作社,焕发出农民集体生产的一方面热情,农业生产一时呈现增产态势。毛泽东因此认为大社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为继续促进农业生产,支持国家工业化建设,走社会主义道路,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国上下又急急促促地扩大社的规模,通过并社过渡到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1957年3月18日,全省已办12395个高级社。入社农户2345008户,占全省总农户的84.23%。”(同上,第142页)高级社的规模约在每社250户上下,其特点是土地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完全社会主义性质。此时“左”倾冒险主义已膨胀到无可复加的地步,提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一九五八年八月)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建立“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于一身,政社不分的人民公社,公社平均4290户,有的大得吓人,“莆田县涵江人民公社,计34972户、17万多人口,”(《中共福建地方史》,中央文献出版社,第294页),甚至整个县就是一个公社,如被推为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典型的徐水县。农村人民公社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土地、自留地、宅基地归公有,供给制为主体,“吃饭不要钱”(吃食堂),分配平均主义,无偿平调土地、各种财产、劳动力。全国部分县甚至制定了三五年后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具体计划,实行十几种供应和需要由公社免费全包。
然而,共产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弊病很快显现出来,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平均主义分配形式,使得富队和穷队拉平,户户一同遭穷,瞎指挥大呼隆,农民收入反而比人民公社前下降。广大农民实际很不满意。毛泽东和党中央发现了人民公社的问题,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全党上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1961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六十条(草案)》,对人民公社“刹车”,规定“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生产队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属生产大队所有;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从整个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下降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全国大部分地区采取“三包一奖四固定”的办法,处理生产大队与生产队的经济关系问题,即生产大队把土地、劳动力、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超过“三包”指标的给予奖励。这样即使基本核算单位由人民公社降到生产大队,仍然存在分配上手续繁多,并且不能从根本上处理队队(指生产队和生产队)间的平均主义,富生产队生产的超产粮食,上交大队奖不回来几粒谷,由低产的穷生产队拉平了,群众说“三包一奖”不如“三包一瞒”,仍然弊病多多。为此,毛泽东和党中央继续对人民公社问题进行纠偏,于1962年2月13日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并于9月29日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修正草案)》),进一步缩小集体所有制范围,继续下放基本核算单位为“生产队”,并且“至少三十年”不变,“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六十条(修正草案)》规定生产和核算单位为二三十户规模的生产队,缩小了“大锅饭”,一定程度解决平均主义,调动了农民一些生产积极性,稳定了农民情绪,使中国农业生产在此后近20年间,其间还经历了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保持低位增长,农村比较平稳。
在农村基本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断升级变化的30年间,农民对不管是哪种大而公的所有制形式一直是有抵触的,私下不间断试验各种形式的“单干”,中共领导人中亦有不同程度支持“单干”的,如当时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等,但都上纲上线地以“单干风”和“走资本主义路线”受到批判和压制,致使“单干”无法实行。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经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提出“三个有利于”后,才破除了“大公”的观念,实行“包产到户”、 “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使用权、经营权下放到户,破除了“大锅饭”。从而基本上消除各种形式的平均主义,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村出现突飞猛进发展,“1985年全省农村为社会提供价值达77.8亿的商品,商品率达62%,主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38.93亿元,比1978年增长1.3倍。”(同上,第742页)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生活较大改善,不仅有力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而且有力支持以后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腾飞和城市化进程。。
从以上匆匆述及的农村基本生产资料(指土地、山林、滩涂)所有制演化轨迹来看,有一条明显的线路,“土改”后的土地私有制—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六十条(修正草案)》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个“U”型轨迹,其中以“土改”后的农村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一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对应的接近的另一端,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与《六十条(修正草案)》生产队相对应(都具半社会主义性质),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与《六十条(草案)》生产大队相对应(都具社会主义性质),农村人民公社处于“U”型的最底端(具共产主义性质)。“U”型轨迹往下走,是公有化过程,往上走,是私有化过程。现阶段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只差那么一点,就回到了农村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制演化轨迹“U”型的另一个顶端,达到与“土改”后的农村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制同等的程度,即农村基本生产资料小农私有制。
那么,能不能走到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世界历史上有过这样的例子:公元一世纪中叶,日耳曼蛮族征服西罗马帝国后,把氏族定居的原始村落变成按地域定居的农村公社,叫马克,马克土地所有制规定村社土地归马克所有,村社社员只有使用权。结果不久,马克土地逐渐成为村社社员的私有财产。这和现在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样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那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不会也像马克一样,向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这要看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实行能否有更大的潜力,更大的效益,如有,那是可以走到的,不管是小农私有制还是大农私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