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块、燃烧瓶、集体上街,愈来愈多的冲突发生在城中村改造,其中唐福珍、席新柱以自焚的方式抵制拆迁,举国震惊。
为何城中村改造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会引发如此激烈冲突?本报记者分赴河北、山东等地,深入改造中的城中村,试图寻找答案。
经调查发现,位于城市边缘的集体土地升值快,在那些土地上生活的村民比其他农民权益意识强,并且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很难对被征地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采访中,有学者建言,若不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在未来10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矛盾与冲突会大幅上升。
本次专题从“城市开发”、“征地补偿”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来透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各种漏洞。
专题主笔:本报记者 闾宏
本报记者 孙旭阳 吴伟 黄玉浩 朱柳笛 北京 河北 山东报道
尘土飞扬的河北南宫市普彤街边,一口红漆棺材摆在田间地头。当地政府对北街十队的土地开发遇到阻力。
北街十队的社员不愿将这块他们正在耕种的土地交给开发商,据他们所知,开发商将以每亩20万左右的价格拿地,而他们每亩地所获得的补偿为1500斤小麦的折合现金,补偿期40年。社员张建林开始在田里搭棚守地,还放上了棺材,他表示“不管谁死了都往里面装。”
随着中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郊集体土地的开发犹如离弦之箭,势如破竹。而在这类开发中,又常能看到暴力、冲突,以及带有拼死决心的抵抗。
成都的唐福珍于1995年被邀请到金华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房设厂,14年后,城市出台新规划,土地征为国有厂房需被拆迁。唐福珍为保护财产,点燃燃烧瓶,自焚于火中。上海的潘蓉、北京的席新柱也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以燃烧瓶来保卫自己的农村住房免被拆迁,最终以失败告终。
城中村改造也在一些地方酿发了群体性事件。
河南郑州300多商户在2008年走上街头围堵交通,抗议他们的商铺被拆且无补偿。商户所属的天福建材市场租用的也是集体用地,期限是25年,被拆时只租用了5年,拆除理由是城中村改造。
相类似的事件还于2009年11月27日,发生在贵阳街头。
去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和其他4名学者联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拆迁条例”违宪进行审查。随后沈岿收到大量拆迁户的求助信,其中不少拆迁是因城中村改造而起。
信件多到无法让沈岿一一回复。面对拆迁户对他所寄予的希望,沈岿感到无奈。他理解拆迁户心中的不平,他明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需要做一些改变。
沈岿说,因为新的征收与拆迁条例只针对城市的国有土地,不涵盖纠纷重重的农村集体土地;而《土地管理法》已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现状。
“这一点必须改变,未来的制度设计必将涉及农村的集体土地。”沈岿说。
征地没商量
一些城中村村民反映,很多时候地被征了还不知道,清华大学蔡继明发现《土地管理法》规定“先征收、后公告”,致使政府强势征地
上访、请求行政裁决,法院诉讼,河北清河县的张保俊尝试了各种渠道为自己讨要权益。去年7月,他那距离县城繁华处1里之遥的房子被拆,理由为“违章建筑”。而张保俊不解的是,房子是盖在自己的宅基地上。
张保俊说,房子被拆前1个月,村民代表通知他,地被征了。他认为如此征地不公平,没签补偿协议。随后张保俊接到“行政处罚书”,限其3日内拆房。2天后,房屋被拆。
在一次听证会上,清河县法院院长陈崇德对拿着宅基证的张保俊说,“什么法也不如城市规划法大。”
河北南宫市的张建林至今也说不清楚“自己”的地,何时被征为国有。他所在的北街村10年前已变成北街居委会,但他仍在地里种着粮食,去年某一天收到居委会宣传单,说“耕地”已征为国有,并领到每年1200元的土地补偿。
“既没给安置费,也没办理农转非的相关手续,也没说开发作何用途。”张建林说,所以他现在就日夜守在地里,不让开发。
在城中村改造中,山东聊城强势征地之余,还表现出一种急迫。
东昌府区政府按市里规划,打算在3至5年内改造完116个城中村。于是,在征地手续还未得到批复,也未建安置房,区政府便开始对陈庄村进行拆迁。
该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家政的解释是,“不拆成净地,没法报批。”同时他也承认,这不是国家规定而是当地的做法,并说,“我们只能先拆迁再卖地,才有钱安置村民。”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接受过多起拆迁户的委托,她提供这样一个事实,许多地方政府实行“净地出让”,即政府征收土地后,完成拆迁,收于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出让,“相比之下,净地所获出让金更高,也更容易出让。”
“在美国,是不允许政府储备土地。政府拥有的土地也不允许长期闲置。”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说,否则政府就会垄断土地市场。
蔡继明试图了解政府强势征地背后的法律依据。他研究了《土地管理法》———目前唯一一部详细规范政府征地的法律。他发现这样一个细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先征收,后公告。”蔡继明说,“意思就是,不管你同意不同意,先把地征了再说。”
蔡继明考察过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征地制度。他说,有的国家规定,非处于公共利益需要,非合法的程序,不得征用个人财产。制度中把征地程序、补偿问题,是否为公共利益均作为征地前提,符合这几条才可以征收,否则不得征收。“这样,所有纠纷,在征地实施之前都解决了。”
为公益还是为谋利?
城中村改造有时会以公共利益之名;国土部门调查显示,近10年征地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10%
在蔡继明的观念中,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和法制健全的国家,动用公权来侵占私权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公共利益。除了公共利益之外没有任何权力。一旦国家的这个权力扩大了,就会造成严重腐败。
“中国的宪法对征地范围只做了一种规定。”蔡继明说。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但《土地管理法》则把征地的范围扩大了。它规定,在公共利益需要之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也能将土地征为国有。
既然旧城改建,可征收集体土地,那么城中村改造也被顺理成章地认为,可征收集体土地了。
河北省开始以“新民居建设”名义,推进城中村改造。省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对村庄做新规划,严格控制平房,提倡多层住宅,新村规划面积控制在原有面积的2/3以内。
山东省在去年3月也下发了“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文件。山东聊城的东昌府区正是按照这一文件对陈庄村拆除。区政府要将分散居住的村民,都集中迁于楼房中居住。
北大教授沈岿对这种做法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一,为何要将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强行推向农村?二,这样的改变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吗?
陈庄村的村民也询问过区政府,改造后所节余出的土地,其开发收益如何分配。当地政府回应,方案还在拟定,目前无法回答。
陈庄村有村民认为,很有可能是开发房地产,因为村子周围的商品房每平米已卖到4000元了。
“每一处城中村改造,政府都打着公共利益,为民谋利的旗号。”北大教授王锡锌说,但开发热情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地方财政愈来愈倚重“卖地”收入,而随着城市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城郊的农田、宅基地,都在不断升值。城内建设用地日益紧张的城市,对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表现出愈来愈强的渴望。
城中村改造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广州计划10年改造城中村138个。西安有城中村326个,去年通过改造城中村和棚户区,获得土地1000万平方米。
国土资源部门对北京、上海、山东等16个省(区、市)的征地项目做过一次调查。调查显示,近十年来东部城市的征地项目中,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到10%,大量的土地是经营性用地。
河北清河县张保俊的宅基地被征收后,他也询问过县政法委书记冯明跃———冯是县开发办主任,“所开发的土地,到底用于公益事业还是商业开发?”
“冯明跃当时回答不上来。”张保俊说,2005年曾有开发商委托县领导和他洽谈,要买他的宅基地,当时出价60万到80万。因为张保俊的宅基地离县城的商业中心只有500米。但张保俊没卖。
至今,清河县政府也未公示那块土地的用途。
纠偏“土地法”,疗效渐失
2004年用于规范征地的国务院“28号文”,其中许多条款已不被一些地方政府遵循
如何保证中国城镇化有序进行,这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2009年11月30日,耗资150亿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束。土地调查办通报了调查结果,江苏宿迁、吉林桦甸、河南荥阳、河北唐山、湖北荆门和四川眉山都存在错误地将农用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国务院土地调查办已令其整改。
而《土地管理法》难以约束中国有序发展的尴尬与矛盾,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所显现。
当时,全国各地洋溢着的“开发区热潮”和随后的“大学城热”,直接导致集体土地面积大量缩减。有数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4年,全国耕地净减少1.14亿亩;仅2003年一年就减少了3806万亩。
于是,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即国发28号文),严格控制圈占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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