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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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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7-1-10 10: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国【国家部委信息】 - ^7 D# D: ?6 S: s6 E3 m  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有:一是扩大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高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从0.5~10元提高到1.5~30元;中等城市从0.4~8元提高到1.2~24元;小城市从0.3~6元提高到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0.2~4元提高到0.9~18元。三是《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制定,不必报备。            (省地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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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老秘 发表于 2009-2-14 23: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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