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0 Z+ n" r! J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D* Q1 h/ j/ h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8〕1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09〕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达2009年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r0 C9 r8 L3 _. U
一、2009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 \: ~- Z1 a( H5 N
(一)全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8 K' o7 L- h% f' K* c
(二)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2万人以上,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万人,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35万人;
* S1 S+ n! z7 @" v (三)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
7 @8 a$ A% l5 l4 `& \ 二、各级政府要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就业工作的责任意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
" o! E" p: y* S) U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市里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层层分解,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7 e2 U7 _/ h: @( ?# @8 U; Q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一季度组织自查。市政府将于2010年二季度对各地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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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