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上杭县政协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障为主线,以政府财力可承受、政策可衔接、农民生活水平基本不降低为原则。
一、科学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建议在《上杭县被征地拆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测算制定标准,尽快出台从征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金等政策性的措施办法,解决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从制度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服务。
1、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制定相应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偿等政策措施。
2、对完全失地的农民,按照不同年龄段进行分类:(1)16周岁以下重点保障其享受教育;(2)劳动年龄内重点在就业服务和培训,引导他们实现就业,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3)对50至60岁的大龄和60周岁以上老龄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提供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障。
3、对部分失地农民,采取政府、集体补助的办法,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4、采取多种保障措施相结合办法安置被征地农民,使农民不因征地而生活水平下降。
5、加快建立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县政府制定政策性强制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缴费有固定的资金来源:(1)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缴交养老金;(2)从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中预先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缴交养老金;(3)县、乡、村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用于缴交养老金,个别特困村无法配套的资金由县财统筹帮助解决;(4)被征地农民必须自行缴纳少量养老金费用。
6、按照“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要求,对被征土地用于县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办企业的,可考虑从税收中按1%~3%的比例提取,返补被征地农民,使其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用地企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永久性的保障。
工业集中区外,属于征用土地上项目办企业的,可采取永久性让被征地农民受益的办法,真正使被征地农民“征而不失”。
1、将被征地农民的各项因征地而得的补偿金全部投入企业入股,待企业投产时开始享受分红收益。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年限的规定,将土地租赁给上项目企业。企业按照每年的粮食市场价格,按有关部门测算的产量和农业成本,综合计算出的农民应得的收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租金。
以上两种方式既可保障农民失地而不失土地收入,又能使企业降低一次性的投入成本,大部分农民都能接受。
四、政府引导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1、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免费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2、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
3、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
4、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五、通过改革完善征地的各项配套措施。
1、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村为单位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通过资产的增值收益分红,解决被征地农民长期保障问题。
2、逐步建立征地预留安置制度。按比例预留的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建造商业用房,或以土地作价入股。村办理留用地手续,政府在费用上实行减免或优惠。
六、妥善地统筹解决历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解决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县、乡、村为责任主体,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财政补偿,征地企业历年积累等渠道解决资金来源,对老年被征地农民斟情给予生活补贴,对劳动年龄段人员给予就业援助,逐步实现与城镇保障体系接轨。
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加强管理。
建议县政府组建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挂靠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