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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买选票”现象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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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园老董 发表于 2009-6-30 15: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买选票”现象不容忽视

 

谢元清

 

  2009年,村委会任期届满,即将进行换届选举。从笔者所在地上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看,竞选村主任“买选票”现象较为普遍,一张选票少则几十元上百元,多则上千元,有个村竞选村主任“买选票”花费高达17万元;换届选举中,请客送礼拉拢村代表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乡镇干部有的难以取证,村民不愿配合调查,没法管;有的“买选票”行为以“误工补贴”、“乘车费”等名义出现,打“擦边球”,对是否属贿选,难以界定,不好管;有的怕“惹事”、激化矛盾引起群体上访,遵循所谓“民不告,官不究”的“潜规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管;有的确因面对农村群众性工作缺少主动权,常常群众抓“刀把”,乡镇干部抓“刀刃”,管不了。

  农村基层民主是中国民主的基石,一个村的和谐稳定与村委会领导班子关系重大,用“买选票”当选的村主任,其动机和当选后能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值得怀疑,现实中,不乏“买票主任”,急于捞回“买票成本”,损公肥私侵吞集体财产等腐败行为引发的村民集体性上访事件;“买票”现象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助长了不良风气,甚至影响民众对民主的认同,进而影响我国民主进程。

  有人把村委会选举中“买选票”现象归咎于村民素质太低,但深究其因却不以为然。举例说,比如,村民合伙投资做生意,要选一个领头人,素质再低的人也晓得要选一个最强的;再如,过去“大锅饭”时期选生产队长,基本都能把最强的人选上,这是为何?因为领头人和生产队长当得好坏,与大家利益息息相关。这种选举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即赋予了选民选举权,同时选民对选“坏”了的结果必须承担责任。由此看来,选民能否端正选举态度选好带头人,关键在于选举结果与选民是否有利害关系,而不在于选民素质之高低。

  目前,村委会自治规模普遍过大,人口多的村数千人,辖十几个自然村。村委会自治规模过大,村民感触不到“小团体”利益,觉得村委会兴衰与己无关,没有把村委会当成是自己的自治组织;村委会自治规模过大,村民之间、各自然村之间,自然村与村委会之间的利益难趋一致,村民自治难以形成共同意志,自治功能难以发挥;“自治难”还大大增加了村委会自治成本,致使村委会除了支付村干部工资等所谓“保运转”之外,难以腾出更多资金兴办公益事业,村民感到村委会是专门为乡镇政府办事的“准政府”,对村民来说可有可无,搞好搞坏与己无关。这样,村民只享受选举权,不要负选“坏”了的责任,换一句话说,村委会搞垮了,村民没有什么损失,既不要为此付什么代价,也不需承担什么责任。这种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选举就容易走样、变味,村民对此不严肃、不认真、甚至当作儿戏,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要解决村委会“自治难”,杜绝“买选票”现象发生,从根本上说,要靠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乡村治理结构来解决。许多实例证明,在较小的范围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的事由村民做主,让村民身边的人管身边的事,让村民自己选举管事的人,能够发挥巨大的自治能量,办成许多大事,取得良好的自治效果。较小范围内实行自治,自治组织有许多社区事务要管,这些生产生活中的日常事务与村民关系密切,这样,让村民自行选举管事的人,选举才能权责对等、权责一致。因此,可探索缩小村民自治规模,把村委会建立在农村基层社区的可行性;村民自治规模缩小后,将现有村委会改为村公所,作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将其改为乡镇政府的驻村点。

  当然,改革乡村治理结构,需要一个过程,要在局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因此,在乡村治理结构没有改革之前,为了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杜绝和减少选举中“买选票”现象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关心重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委会换届选举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事,它应该是全党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抓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克服 “无所作为”、“放任自流”的消极思想,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

  二要加强对村主任职务行为的规范。当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谁难以把握,但谁当选对其职务行为进行规范是不难做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村干部特别是村主任职务行为指导性规范,在此基础上,由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范,并把此作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一个法定程序。在选举前,“有言在先”、“约法三章”,不论谁当选,都有章可循,都有约束,这样,就能防止一些“买选票”者图谋不轨。

  同时,应加强村务公开,做到及时公开、真公开,严防收支不入账等违规行为。

  只有约束村干部的行为,让一些“买选票”者无空子可钻,无油水可捞,“买选票”无利可图,才能逐步遏制“买选票”现象发生,使“买选票”现象降到最低点。

  三要发挥村选举委员会作用。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组织、指挥者,是选举工作的“裁判员”。从这几年选举情况看,村委会换届选举事务大多由乡镇政府“包揽”,因此,选举中出现矛盾、争议,村民自然也找政府解决。政府解决矛盾本无可非议,问题是选举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往往是村民内部矛盾,有的属两派之间的争议,政府难解决,“帮”哪一边,另一边都有意见,成为“死结”,政府为此揽了许多不必要揽的矛盾、纠葛,浪费大量行政资源。

  因此,要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作用,赋予他法定职权,选举前的“游戏规则”由他们依法制定,举行中的疑难由他们解答,争议由他们决断,出了问题由他们解决。

  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定效力,要把它“培养”成揽事的主体,退一步说,即使有争吵,也应在选举委员会内部争吵,这样就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机制。有人说村委会换届选举吵吵闹闹的有些“乱”,其实“乱”并不可怕,吵吵闹闹也在所难免,可怕的是没有规矩,没有解决矛盾的机制。如果“规矩”定好了,定细了,定完备了,一切问题都在预设之中,一切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都有权威机构解决,就没有什么可怕,就乱不了了。

  村选举委员会要适当增加职数,其产生要经一定的法定程序,要赋予其法定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可由探索村民代表或代表中推选常委兼任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中村支部支委可占一定席位,其他群团组织、老人会等是否要占席位,也值得探讨。

  村委会换届还要注意防范村主任任期届满时,许人好处损害集体利益,乱签承包合同做人情等行为;同时,还应防止竞选中不切实际的乱承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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