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和争议的热点。许多经济学家、教授、学者卷入争论,从意识形态的高层拉动社会敏感神经,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和争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意义重大。
一、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及其关系
社会上的许多观点和主张,是将“公平”与“效率”看作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在这个相互对立的前提下争论两者谁轻谁重、谁先谁后,这就难免出现偏差和矛盾。
“效率”与“公平”,是互相关联而又分属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它们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对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来说,都非常重要,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势下,政府和公众对它们的强调有所偏重而已,体现公众和政党、政府的一种关注程度与决策倾向;而从根本上说,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体现,两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促进的关系。
1.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效率。效率,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经济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投入少,产出多,效率就高,反之,效率就低。讲的是人作用于物、物作用于物所反映出来的关系及所产生的结果。效率,偏属经济范畴,侧重用于经济领域及生产经营、工作劳动、处理事务等可以计量的范畴(当然也适用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某些具体事务性活动,比如经常讲的行政效率、管理效率等),它体现为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的大小、好坏,以及速度、时效等,较为直观,可测性、可量化性强,可用数字、比率等计量性词语来表述。
效率的绝对性: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一事物的投入产出的比率,或某一个人、某一个组织在特定时空(条件)里工作、劳动、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成果、效益,是就其本身的状况而言的。它真实反映事物在发展过程的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存在方式——“原生态”状况,使人们对事物发展的把握更为具体、可靠。
效率的相对性:指的是不同事物效率之间或同一事物在不同时空条件下效率之间的比较关系,如:高效率与低效率、短期效率与长期效率、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不仅要看局部的近期的效率(效益),而且要看整体的长远的效率(效益);有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局部效率、近期效率,绝不是真正的效率,而是造孽,是祸害!这是效率相对性的社会意义。
公平的基本含义是公正、公道、平等、平衡,主要针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政策法律关系,以及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政治经济文化待遇等问题,是一个较广泛的社会生活概念,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领域,实质上强调的是“权利”、责任与“义务”的份量及其对应关系问题!从字面上看,公平,似乎不难理解,但怎样才算是公平的,其实并不容易说得清楚。不同的人或社会群体在现实的社会结构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认知程度不同,主观尺度不同,对公平问题的认识和主张也就不可能都是一致的。因此,公平也是人们的一种心理感受、感觉,是社会存在给予人们的心理体验,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公平也适用于经济领域,特别是劳动成果、报酬分配等,这就是目前争论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
公平的绝对性(客观性)——指的是有正义感的人们对于社会的美好愿望和奋斗目标,是努力的方向和办事自觉遵循的原则立场。评价是否公平的正确尺度或客观性尺度,就是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政策关系及人们的利益诉求、社会回报、权利义务关系等,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是评价公平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公平的相对性(主观性)——社会、事物的构成与发展是多因素、多元性的,有许多因素、许多东西难于准确计量,(尤其是人们的心理感受)常以多数人能够接纳、接受为基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一个历史过程,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而,公平以及对公平的评价只能是历史的、相对的,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历史地变化发展着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发展水平上,其评价尺度是不同的。公平这个社会关系必需借助于对物权(财富与权利)的支配、占用为中介而体现出来!这是公平的“相对性及过程性”的哲理依据!
2.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两者统一于经济、社会的建设发展大局之中,是这个大局中的两个突出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不是仅有的两个因素和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对立矛盾因素。受过去僵化哲学思想和僵化思维模式的深层影响,人们习惯于将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事物简单地机械地“一分为二”为互相对立矛盾的非此即彼的两个组成因素,或者非常容易地将原本分属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一些因素牵强附会地硬拉在一起“对立矛盾”一番,而忽略或忽视事物组成的纷繁复杂的多种因素及因素之间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多种联系方式和关系方式。西方的形式主义哲学也基本如此。在对待“效率”与“公平”这两个社会因素的关系时,许多人就是受了这类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和左右,自觉或不自觉的就将它们当成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
事物内部的多种因素之间,有的是处于同一层面的,有的则处于不同层面的;有的是直接对立的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有的是共生共荣的相互依存的正向关系。效率与公平,就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两个处于不同层面而又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正向关系的因素。社会生活中不是仅有这两个因素,还有更多的因素共同作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其实,如果将国家、社会形象地比作一艘航船,我们就不难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只有在保持船只平衡的状况下,才能保证航行的高速度,“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好比“平稳”与“速度”的关系!如果航船处在颠簸的不稳定状态下,还能快速航行吗?同时,决定船只“平稳”与“速度”的,还有船只本身及其载重状况,还有航道、水流、风浪等等因素以及船员的操作状况,“平稳”,仅仅是达到一定航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何况,保持“平稳”本身,就得适应与综合调节包括“速度”在内的其它各种因素。当然,绝对的“平稳”不可能有,即使有,也不会有速度;但保持一定的相对的“平稳”,则是获得一定的高速度、高效率所绝对必需的。
从整体上看,没有公平,就不会有效率,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保障。社会分配(包括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公,就必然导致人心涣散和社会不稳,导致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积极性的抑损!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激发多数人的积极性。
旧社会就是因为极端的不公平,造成了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和民众的反抗与革命,推翻了制造社会不公的统治阶层,建立起新的国家统治机构和比较公正、公平的社会制度,由此促使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中国与世界的数千年历史,难道不是这样的一个基本过程吗?
为什么“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更快地发展生产力,更大地提高效率”?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强调的是公平原则,自觉要求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民主、平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增进劳动工作效率,创造出更多的劳动成果和社会财富。
“十三大”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处理资源与劳动成果的分配(主要是经济领域的分配)过程必需遵循的原则,要优先考虑“投入产出比率”及劳动成果、业绩贡献,同时兼顾社会性的其他因素,包括单位内劳动大众之间的历史、现实等方面的因素,比如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劳动机会等因素。“效率优先”,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表现,难道“效率劣先”才是公平?重要的是看怎么样的效率。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出发点和目的并没有错,就其理论基础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由于将“公平”放在“兼顾”的地位上,加上相当的一些“中国人”所固有的“矫枉过正”的思维习惯和“趋炎附势”的行为倾向,在理解和执行上就成了“一边倒”,“公平”就连“兼顾”的地位也没有了,许多人奉行的是:“只要有‘效率’,公平就可有可无的啦!”
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体现分配公平和社会公平,是一个非常深刻的理论问题和非常复杂的实践问题,对此,江泽民同志早在1989年就有过明确的主张和精辟的论述,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一文。今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基本的分配原则:“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只要我们认真理解和切实贯彻执行,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社会效率就会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
二、公平不等同于平等、平均;平等也不等同于平均
平均不见得就是公平或者不公平,收入差距大也不一定就是不公平或者公平,关键要看以什么为标准,以什么来衡量,以及它们发生作用的历史条件如何、社会效果如何。原始社会人们对食物(猎物)的平均分配,维持了早期人类的生存与繁衍,功不可抹。我国计划经济年代(准确地说,是国家所有制年代),强调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量及劳动成果作为分配标准,这就是公平合理,是对平均主义的摒弃(只是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趋向平均主义)。现在市场经济时代(也可以说是多种所有制或多种经济成分年代),继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同时规定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强调以各个要素对增值的贡献份额获取回报,这也是一种公平,是“与时俱进”的公平,是由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有利于各方面积极性的发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西方国家很早就有过对公平、正义、平等与效率、发展的关系的探讨或争论。美国学者、布鲁津斯研究所所长柯密特·高登《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一书,可以说是20世纪以来在这方面的代表作,该书以实证的方法认真细致地阐述两者的关系与作用,提出许多有益的见解。但该书的问题,就是将“平等”等同于“平均”,因此,将“平等”与“效率”对立起来,似乎实行平等就只会是低效率、低效率是平等的代价!现在我们国内一些人,在看待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也恰恰陷入这个巢窟中而不能自拔,将两者(包括将“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对立起来,认为,讲公平就没有高效率,讲效率就可以忽视公平。这种对“公平”概念的误读,引起了理论上、思想上的混乱,也造成了实践轨道上的偏移。
三、重视社会公平不会导致平均主义重来
现在公众要求公平,并不是要回到过去“平均主义”的老路。上世纪70、80年代人民群众要求改革,要求公平,矛头就是直接对着平均主义的。改革初期,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代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就是为了改变不公平的平均主义而制定的,而且是在总结基层人民群众的改革意向和实践经验、首创精神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代表了、迎合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人民群众并不一概地反对收入差距,乃至“过大的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理念和运行规则深入人心,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高收入和扩大的收入差距,已为广大群众所理解、认同和接受。人民群众所不满和痛恨的,“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以及体制内由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非规范收入”,是那些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那些胡作非为的权贵阶层、那些以权势牟取非法利益的腐败分子。人们所希望的,是调整和纠正这些不公平现象,并改进运用再分配杠杆适当调剂贫富差距,而绝不是想触动那些合理合法的高收入。人们所推崇的是能力主义分配原则,将能力作为决定收入高低的最关键因素,由文化资本和人力资本及其业绩的多少来决定个人收入的高低。对那些凭借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而致富乃至暴富的人,人民群众则是投以“青睐”的眼光,是佩服和崇拜的,甚至于效仿,引为榜样。
要充分地相信人民群众的觉悟和创造精神,千万不要因为人民群众要求社会公平就把人民群众推到改革的对立面去,或者将自己摆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去。
四、两者适用领域问题——兼对若干错误观点的剖析
有不少学者提出“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企业、市场讲效率,政府讲公平”等类似的观点。还有的学者主张:“在一次分配(工资性收入)中,要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二次分配(社会保障)中,要考虑社会公平的要求;在三次分配(慈善救助事业)中,要照顾特困人员的需要。”这就牵涉到两者的轻重和适用范围问题。
1. 关于对“社会保障”和“慈善救助”的适用问题。“二次分配”不仅仅是“社会保障”,更多的是通过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等方式的调节,以及对通过税收等渠道获得的财政收入的分配与使用,实现对社会财富与资源的再分配,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上。“社会保障”不完全是公平问题,它是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它甚至超越公平的适用范畴,与公平、与分配是有区别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社会(民间)的救济、救助、捐赠、捐助等,不属于“公平”的范畴,至多仅仅是对“公平”的辅佐,它们属于慈善事业的范畴,是一种慈善、爱心,一种人道主义行为!例如对灾区人民的捐赠、捐助,对病残人员的救济、救助。这些慈善义举,从表面上看,它像是一种社会分配行为,或者说,它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分配,而其实质则是道德,是一种德行,是处于一种更高层面、更高境界的“超凡脱俗”的行为。而“公平”“公正”,则是处于政治法权的层面,讲的是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如果把“慈善”拉到“公平”层面、甚至拉到“收入分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般层面,不但降低了“慈善业”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冷却了捐助者的善心,而且将使“公平”成为“没完没了”的事情,“仇富”思想、“劫富”主张却有了“名正言顺”的法理性依据!这些,对社会发展是无益且有害的,与现在的“保护私产”的法规也是相悖的!
因此,不宜将“慈善救助事业”作为分配或所谓“三次分配”来看待。至于政府以财政拨款等方式对灾民、病残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济、救助,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较多的投入(或补偿)、从政策上给予某些优惠和扶助,则当属“二次分配”及体现社会公平之举!
2. 关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领域中的适用问题。刘国光教授针对某些学者提出的“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的主张,厉声责问和批驳说:“难道初次分配社会公平问题就不重要?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畸高畸低的个人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有些部门、企业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的畸高畸低收入,不是初次分配问题?一些外资、内资工厂,把工人(特别是民工)工资压得那么低,而且多年不怎么涨,过量剥削剩余价值,不是初次分配的问题?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许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不是初次分配中产生的?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初次分配中的社会不公问题难道不需要重视、处理、解决?……”(刘国光《不再提“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理由》,2005年11月14日 人民网)说得何等的好哇,驳得何等的干净利落!
一个企业,一个单位,就是一个小社会,都要讲效率,也要讲公平。如果不讲公平,不尊重处于社会底层的企业员工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不公平地处理好他们的权利、权益,就必然压制和抹杀他们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创造性,这样的企业、这样的单位,不但不会有高的效率和效益,恐怕其存在和稳定都成问题!社会上可真不乏这样的例证啊。
从根本上说,生产决定消费,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效率或效益的状况仅仅是决定可供分配的总量及参与分配成员个人所得的份额、比例等。就这个意义上,讲效率,也就是讲公平,但并不是决定公平的唯一因素。当然,这里讲的效率,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提高的效率,有利于人民群众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效率。实行公平原则,就是为了保证效率,促进效率的提高。一次分配不仅仅有效率问题,也有公平问题,也必须讲公平;二次分配也不完全是个公平问题,也有效率问题,也必须讲效率,也正是为了社会稳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率而必须讲公平。
分配严重不公、差距过大、两极分化的问题,不管是一次分配,还是哪一次分配,基本上都是不讲公平也不讲效率所产生的,甚至是违法侵占社会资源、分配资源所造成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可能仅靠对所谓的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调节(即所谓的孰先孰后、孰轻孰重,或者谁兼顾谁),而是要真正做到既讲效率、也讲公平,并且要真正讲法制,依法打击、惩处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剥夺其非法所得。
其实,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效率和公平,也并非是“国家经济实力和财力大大加强”了,才要讲公平,更不应当等到“收入差距过大也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时候才来重视公平问题。讲效率、讲公平的观念和政策,应当贯彻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贯彻于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始终。
作者简介:谢建嘉,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咨询中心主任,福建省政研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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