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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和谐”的若干辩证思考(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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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秘 发表于 2009-5-26 1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自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成为人们议论的一个热点。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和谐社会”,尤其必须认识和理解“和谐”这一概念。本文拟就“和谐”这一概念,从辩证的角度谈三点看法,并在这个基础上分析和思考“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和谐”是相对于不和谐而言的
  “和谐”在古代汉语中即协调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和谐”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用哲学的语言和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和谐”是相对于不和谐而存在的,和谐的对立面是不和谐,不和谐是一种混乱和冲突状态,处于无序的状态。“和谐” 与“不和谐”是对立面的统一关系,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和谐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追求社会和谐是人类的美好愿望,是人类的普遍信仰。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解放,是人的复归。但是现实社会是不和谐的。社会要和谐、要发展,就是要逐渐消除不和谐因素。我国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其现实基础的,一方面,受到相对落后的生产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现实生产关系的制约,不和谐因素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基于我们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具体说来,中国实行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中国社会的不和谐现象却与日俱增,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利益阶层与弱势群体同时出现,局部的社会矛盾日益明显。三农问题、官员腐败、失业问题、分配不公、环境污染等已成为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必须逾越的障碍。社会的不和谐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稳定。近年来,群体暴力事件频发,大规模上访事件惊人增长,一再发出了社会不稳定的强烈信号。这一切都告诉人们:要构建和谐,首先要认识不和谐,清除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
  和谐是价值目标与现实发展过程的统一,它不是静态的完美,而是动态的协调。正因为社会中存在不和谐的因素,存在矛盾与冲突,我们才要追求和谐,也正因为追求和谐,我们才要协调矛盾。和谐与不和谐是相对的,当我们达到一种和谐状态的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展必然还会有新的不和谐因素出现,因而历史会不断地提出新的和谐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从而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动态发展的,是永无止境的。
  可见,社会中存在不和谐是必然的,是一种常态。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统一关系,正视和重视社会现有的不和谐因素,探究其发生的原因,关注不和谐背后所包含的积极因素。不讳疾忌医,不文过饰非,承认不“和谐”才可以改造不“和谐”,正视不“和谐”才可以建设新“和谐”。如果我们对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熟视无睹,或把握不准.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 
  当然,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与旧社会的完全不同。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它只能通过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冲突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和谐是主流,不和谐的是支流,是局部的不和谐,不和谐的性质不同。所以,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能形成和谐关系。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形成和谐关系就只能是一种愿望、一种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我们党把广大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望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提出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完全正确的。
  二、“和谐”是有差别的和谐
  有人认为,现在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能有矛盾的、不要讲对立的、不能有差别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大家相安无事。这是一种天真的、不正确的想法。实际上,和谐是一种存在差别的和谐。
  “和谐”是在各种差异和矛盾基础上的和谐,没有矛盾和差异的和谐是静止的、僵化的和谐,并不是真正的和谐。我们要达到的和谐是动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不断发展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防止绝对化、机械化、教条化和庸俗化,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事物的发展演化进程中,和谐总是相对的,绝对的、静止的和谐状态是不存在的。社会发展也是如此。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待构建“和谐社会”,不是要以绝对的观点对“和谐”进行定位。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无论是社会共同富裕,还是制度平稳过渡,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强求绝对的“和谐”。社会待遇和社会机会的多样化,人的先天条件在个体上的不平等,地区文化、教育和自然条件的差异等等,都是不可抹杀的社会差异的根源,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
  因此,我们只能构建由现实条件决定和符合时代要求的和谐社会。这种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可以消除一切社会矛盾。“和谐”本身就是矛盾中的和谐、相对的和谐。我们提出的“五个统筹”,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好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五对矛盾,即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区域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之间的矛盾。我们所说的“利益差别”,实际上就是利益矛盾。现在,我们有一些干部害怕矛盾,害怕问题,出了问题,往往采取“堵”的办法、“压”的办法、“捂”的办法,矛盾得不到解决,就会造成问题的累积,累积到一定程度,势必造成矛盾的爆发,所谓的“突发性事件”都是矛盾积累的结果。
  与过去不同的是.这里的差别与矛盾,主要指各种利益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并进而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改革开放推动着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巨大变化,这些发展变化在社会关系上集中体现为“五个多样化”,即社会成份、组织方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既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成果,又是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形成了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多样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他们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利益上却存在着矛盾和差异,并由此构成大量的经常性的人民内部矛盾。
  当前,我国的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多种因素使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复杂多样的、急剧变化的状态。应该看到,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如果我们不正视甚至掩盖这些矛盾和问题,让它们发展并积累起来、激化起来.甚至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也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可以预见,人民内部矛盾将存在和作用于和谐社会构建的全过程,制约和影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演化,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课题。
  三、“和谐”是在矛盾的不断解决过程中得到实现的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和谐”是在不断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实现和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既然“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它就不是空洞的概念,而必须以具体矛盾的解决为依托,通过化解矛盾,才能变不和谐为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在不断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与冲突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化解不和谐因素和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満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这几个方面的落脚点都是“统一”。怎么统一?必须通过解决矛盾达到统一。解决这些矛盾的方式与过去阶级斗争条件下的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里的关键是我们必须科学设计和选择能够容纳和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机制和方式。
  社会主义社会是在矛盾的运动中前进和发展的,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矛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在现阶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重要的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即要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落到实处。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解决,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经济领域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归根结底是要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矛盾的运动。毛泽东指出:“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不断出现,又不断解决,就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应该说,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动态发展的社会,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了,社会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总之,“和谐”是相对不和谐而言的,是有差别的和谐,并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注意“和谐”的相关性质和具体特点。

  作者简介:吴英莲,中共三明市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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