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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教育管理与规范(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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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09-5-26 19: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未成年人上网产生的问题日益严重,由于痴迷上网游戏、聊天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事件逐年上升。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教育迫在眉睫,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已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一、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作为未成年人主要教育场所的学校和家庭,必须提高对互联网特性及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了解与认识,充分正视这些特性及其影响,努力掌握对未成年人网上行为的宣传教育方法,加强网络行为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强化对未成年人上网的教育引导,防止和消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未成年人上网活动的教育与管理是十分重视的,如瑞典在实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就要求在学生上网前,学校和教师应教育学生提高鉴别能力,对网上的有害信息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要使学生明白,网上违法同样是不允许的。有的学校还安装过滤器,将不适合学生看的内容屏蔽掉。此外,他们还建立举报热线,教育学生及时报告网上有害的或非法的内容,防止其在学生中传播。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还是大力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和社会化教育。家庭和学校应通过网络道德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强化民族意识,自觉抵制网上不良文化的侵蚀。针对部分未成年人上网而产生的非人性化倾向和逃避现实倾向,教育未成年人分清虚拟社会和真实社会的不同,提高未成年人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法制的宣传教育。未成年网络用户一方面对在网络上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进行安全防范的意识十分薄弱,另一方面却又因为网络的隐蔽性和信息的易逝性而总想随心所欲,忘记了起码的行为规则,导致短期行为盛行。因此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
    二、 加强对未成年人网上行为与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
    我国法律学术界尽管已经注意到了网络法学的研究问题,不少学者也着手进行了一些理论研究工作,但对末成年人网上行为与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却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美国是互联网的起源地,也是最大用户,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问题与纠纷比较突出,因而美国政府、产业界、法律界、学术界和社会人士都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网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时间也比较早,研究的内容比较深入,并有了大量的法律建议、研究报告和学术论著,特别是在对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和针对儿童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上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99年宾西法尼亚大学公共政策中心对“网络与家庭”问题也进行了专题研究,他们通过对1001位家长和300多名10到17岁儿童的网上活动和网络看法调查,提出了立法建议,并对家庭网络教育提出了意见。作为美国最大的网络服务商“美国在线”1999年也把青少年作为了专门的研究对象。这些研究及其成果为未成年人网络立法和网上行为的规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技术基础。西方国家2001年还在维也纳组织召开了“反对网上儿童色情活动”的国际会议,对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上儿童色情犯罪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我国一些研究机构已逐渐意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着手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为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法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开展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 加强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网络立法和司法工作
    尽管数字化的生活使一个国家对网络的管理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显得困难重重,但我们不能因此放慢网络法制化的步伐。
  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在一些发达国家,虽然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也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已经有了相当多的法律规范与判例。如美国早在1996年就实施了《信息交流规则法案》,根据该项法令,若在网络上向未成年人输送猥亵材料将会被判重罪;在网上向未成年人传输“不恰当的”内容的个人将被处以25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两年的监禁。尽管该法案由于社会各界意见不一,实施一年后夭折,但1998年10月,他们最终还是通过了《保护在线儿童隐私法案》,并于2000年4月21日起正式生效,为儿童的网上个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依据。在日本,电子网络协会也制定了《儿童使用因特网守则与规范》,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而在我国,由于网络技术相对发展较晚,这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未曾涉及到网上未成年人行为规范与权利保护问题,这与目前网络的迅猛发展及其对立法的迫切要求是极不相称的。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当然,在网络法律普遍滞后的情况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立法也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考虑通过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解决。如可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一些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及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新条款新罪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行为规范和网上权益保护的内容等,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立法合作,共同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管理法规,使未成年“网民”上网有法可依,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其次,要加强司法工作。对网络的发展所带来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应该说我国司法界反应不够及时,从事这方面法律服务的人才也十分匮乏。面对不断增加的未成年人网络案件,一是必须充分应用现有相关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行严惩与保护相结合原则,严厉打击网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同时积极采取司法手段做好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防范工作,审慎审理未成年人网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二是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他们能够尽快掌握网络知识,并能够较好运用它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网络纠纷的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还要大力培养既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又有较强网络知识的“两栖型”的网络法律专门人才,以满足办案需要。三是应建立起专业的网络司法、执法队伍。自武汉警方率先组建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队伍开始,我国已有一定数量的网上警察,但仍嫌不足。在检察院、法院系统,也应该增配从事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选出具有丰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和较高网络法学研究水平的检察官、法官,成立一个未成年人网络法律问题专家组,来应对网络司法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四是要总结司法经验,加强学术研讨。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本身的技术和资源优势,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案件进行认真的总结,积极开展网络法学学术研究工作,交流和推广国内和国际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案件的成功审判经验,进一步促进这类案件的司法工作。五是要加大未成年人网络司法工作的资金投入,在美国,司法部每年给10个州和地方执法部门下拨2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款,用以打击针对儿童的网络犯罪。司法官员表示“政府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四、 做好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网络是未来信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谁拥有了这两者,谁就拥有了未来。因此全社会都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网上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健全法律和加强司法工作或单靠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引导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托社会,通过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净化网络空间,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这也是社会各界和每位成年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
    一是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电脑屋”的监督管理。据国家工商部门对“网吧”、“电脑屋”的专题调查,这些场所大部分是打着学电脑和查信息的幌子,招徕许多未成年人在这些场所从事电脑游戏或不良上网活动。而网络上具有暴力内容的电脑游戏很容易使常玩这种游戏的小孩子也具有暴力倾向。因此必须加大对这些未成年人社会活动场所的管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净化文化市场和活动环境,特别是对电脑游戏必须严格把关,严防暴力与色情污染下一代。同时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防火墙”和“过滤”软件的研制及其在这些场所的应用,对网上的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净化网上环境,同时防止“黑客”和不良网站窃取未成年人的个人网络资料。
  二是要占领网络阵地,大力开辟健康有益的青少年网站,以阻止不良的言论思潮、价值观念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良影响。目前,我们对青少年网站设立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够,青少年网站很少,除了中青网的内容比较丰富之外,其它青少年网站大多内容单调,对未成年人没有吸引力。因此,要开辟更多的为未成年人所喜爱的网站,充分利用这一独特的阵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正面的教育。
    三是要成立专门的网上未成年人民间维权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网上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方面,群众团体有着不可替代的效能。在美国,很早就设立了网上儿童保护委员会,并经常开展各类儿童网络安全教育、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等活动,为防止儿童网上问题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尚未有这类的民间组织,各级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极力促成这类团体的形成与发展。政府和法律工作部门也应考虑逐步建设专业的未成年人网上法律援助机构,配合和推动未成年人网上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网上合法权益。
  四是努力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在未成年人网上问题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背景不容忽视,那就是“社会转型”。在社会体制变革时期,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调整与变化,未成年人网上问题的产生,实际上也是社会各方面存在问题的集中表现。如新闻媒体过分注重商业利益,忽视自身的正确引导作用,大力渲染“少年网络英雄”,将社会责任过多地加在未成年人身上的不良现象就十分突出。因此要减少这些问题,就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个社会基础课题。必须呼吁社会各界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发展问题,公安、教育、文化、工商、民政、司法部门和社区应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大力净化社会环境,共同解决好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为信息时代和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出努力。

    作者简介:周茂善,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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