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是《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近年来,“家庭暴力”一词频繁见诸报端,它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家庭暴力”使家庭亲和力遭到破坏,人身受到伤害,身心受到摧残,人格尊严遭到侵犯,甚至造成家破人亡,构成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家庭暴力,受侵犯的绝大多数为女性。据有关报道:“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即8100万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11月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国际社会掀起了反家庭暴力的风暴。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据统计,1997年来,将乐县接到仅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要求法医鉴定的就有121人。可以说这还仅仅是一小部份,绝大多数被“家丑不可外扬”所遮掩了。 这121个案例中,从男女比例上看,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有104名,占86%。从年龄结构上看,25岁以下8名,占6.6%;26岁至35岁之间为最,有50名,占48.7%;36至45岁的为次,有35名,占28.9%;46岁以上19名,占15.7%。从居住处所上看,农村48人,占39.7%,城区73人,占60.3%。从职业方面上看,无职业者63人,占52%,居首位;从事农村耕作的家庭妇女49人,占40.5%;在职人员6人,占5.1%;外来人员2人,占1.7%;学生1人,占0.86%。从造成后果上看,死亡12人,占9.9%;轻重伤11人,占9.1%;轻微伤98人,占81%。 从这121名遭受家庭暴力者男女比例、年龄结构、居住处所、职业情况、伤害程度可以看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已成为主要对象;26至35岁之间女性遭受侵害为最;农村妇女较城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能力较弱,缺乏经济来源者遭受伤害比例大;从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后果看,均系人身遭受暴力伤害。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遭受侵害而报警者逐年递增,这说明妇女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增强。
二、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婚姻不幸。父母包办,婚姻基础不牢,婚前缺乏了解……不幸的婚姻导致婚后感情不和,极易造成对妇女这个弱势群体的伤害。双方对婚姻不满,容易因家庭纠纷造成暴力冲突。尤其是男权主义思想作祟,肆无忌惮地对妻子任意辱骂、殴打,使家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2001年9月26日,将乐古镛镇年仅29岁的李某娣因夫妻发生口角,不堪丈夫辱骂,服毒自杀身亡。 恶习难改。有些不务正业,染上吃喝嫖赌恶习者,听不进家庭成员的劝告,常常拳脚相向,造成女性对夫妻生活失去信心。2000年3月黄潭镇某村范某,因丈夫经常不干活,又嗜赌成性,所有家务活都由妻子干,输钱就向妻子要,不给就施以暴力殴打,妻子觉得生活无望而服毒自杀。2001年12月22日,居住白莲的孙绍登,因好逸恶劳,经常打骂妻子,妻子出于无奈提出离婚,在离婚后回家途中,孙将妻子张某娣杀死后潜逃。 移情别恋。因婚外恋造成家庭暴力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由于婚外恋情导致家庭破裂,夫妻感情不和,有的一方为了达到离异的目的,对对方百般折磨。光明乡肖某,为了追求与另一女子的结合,不顾家人反对,经常持木棍殴打妻子。 家庭虐待。中国的传统思想,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意识根深蒂固,相当多的妇女也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在遭受丈夫打骂时忍气吞声,女方总是抱着“家丑不可外扬”思想,逆来顺受。万安女青年周某因丈夫有精神病,常常遭到丈夫殴打,但也就是存有“嫁鸡随鸡”思想,未能摆脱这桩不幸的婚姻,2002年2月4日终被丈夫追打至楼顶后剌死。 心理因素。家庭暴力有许多是心理因素造成,有的丈夫性格孤僻度量小,粗暴限制对方兴趣爱好;有的是妻子嫉妒猜疑,常无事生非;有的是性格暴躁,把不良情绪发泄到家庭成员身上。 变相暴力。在社会家庭中常常会出现施以人身肉体伤害的相反一面暴力性,即冷暴力。夫妻之间存在另有新欢后便对自己的配偶不闻不问,不好不坏,故意冷落对方,或者干脆离家出走,分居而过,让对方产生精神折磨,心情郁闷,对生活失去信心。2001年4月17日,城关某厂下岗45岁的男职工苏某,夫妻产生矛盾之后长期分居,苏某自认为被人瞧不起,产生厌世心理而服毒自杀在宿舍内。2003年元月6日,高唐镇一男性村民宋某,因长期遭受妻子的冷落,而跳楼自杀身亡。 家庭教育。有些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过于严厉,教育方式方法不当,有的对“不听话”的子女采取打、骂、斥责、捆绑、软禁等方式,严重地侵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有的离家出走,有的浪迹天涯,有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以死抗争走上不归路。此类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2002年8月的一天,古镛镇一名12岁的少年中午偷偷下河游泳,母亲将回家后的少年一阵殴打,并拿出剧毒农药放在桌子上,气愤地说:“喝了去死吧”。待母教训后,该少年拿起农药在自家门口一饮而尽服毒自杀。 还有,家庭中虐待父母、公婆、继子、继女、亲生女的在农村也相当普遍。这类多施以辱骂、冷落等行为。家庭暴力屡屡伤害无辜者,造成悲剧。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三、 摆脱家庭暴力的对策
心理健康避免不幸的婚姻。心理健康应成为择偶的重要标准之一。为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双方最好在婚前对彼此做心理测试,如果发现对方有心理问题,应及时治疗,以免成家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健康的心态迈入婚姻殿堂后,夫妻双方更会宽容体贴,互相尊重,使家庭成为缓解社会压力的港湾,而不是心理病变的导火索。 司法介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面对屡屡发生的家庭暴力,受暴力侵害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相信工、青、妇等社会群众组织及公安机关永远是你的坚强后盾。目前,各地派出所都已设立家庭暴力报警点,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民法、刑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款,2001年4月颁布的新《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鉴于现在家庭暴力的很大一部分只是民事案件,妇联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这使得很多施暴者无所顾忌。作为司法机关切不可忽视有法可依进行查处的家庭暴力行为,让施暴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改变思想观念。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应摆脱“爱面子”、“家丑不可外扬”顾及“形象”、“以死摆脱”的束缚,勇敢地与家庭暴力抗争,切勿时时忍让,要靠自己拿主意、作决定,改变“儒弱”,寻求法律的援助,及时报警,才能摆脱欺凌,才不致于受害更深。 婚姻对于双方来说,希望的是双赢的结果,对于确属不能维系的婚姻,离婚相对男女双方而言,也是双赢的开始,各自都得以摆脱痛苦的枷锁,都可以再去追求理想的、美好的、幸福的生活。有的夫妻双方时好时坏,又舍不得夫离子散,处于“夫妻冤家”状态,不妨试试分居,也许这样的夫妻需要保持些距离,适当分居可能对缓解暴力有很大作用。也可以借鉴北京成立全国第一家“家庭暴力法律援助中心”的做法,成立“家庭暴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机构,为遭受暴力行为者提供法律援助。 综合治理,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高发。一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反家庭暴力意识。做好《刑法》、《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二是要开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教育,抛弃不良行为、不健康腐朽思想,提倡精神文明。三是要给妇女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她从家庭妇女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自立、自强、自尊、自爱。
作者简介:李宣华,将乐县委报道组助理记者。
余仁桂,将乐县委报道组组长、助理记者。
兰 谊,将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