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在我国随着人权入宪,一场以关注个体、围绕个案为特征的公民维权浪潮正在掀起,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意识到,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最好方式,不是整体性的诉求,而是点点滴滴甚至斤斤计较的对个人自由的反复坚持。这一维权浪潮在本质上是一场法治的“民权运动”,是人权法治化的体现,是对公安执法的更大挑战。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面临着人权法治化的高要求,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把切实保障人权作为最高工作目标,才能实现公安执法与人权保护的高度一致性。
一、人权法治化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人权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个道德概念。依法治国方略包含了丰富的人权思想,标志着人治向法治的彻底转变,也标志着我国步入了人权法治化的轨道。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构建和谐社会,政治文明建设以及人权入宪等等,构筑了新时期人权法治化新格局,赋予新时期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人权保护的新内涵,对人权精神不足的基层公安队伍的执法工作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面对新问题,新要求,公安机关在职能履行中,要使依法治国与保护人权二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体现人权保护,在人权保护中凸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作为人权保护的必要条件,确保在执法工作中公民充分享有人权。
二、从人权法治化看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权限有12个方面: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人身强制权;当场盘问权、当场检查权、留置盘问权;使用武器权;使用警械权;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权和搜查权;优先乘坐权;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权;现场管制权。然而,面对人权法治化的要求,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对人权保护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在刑事执法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有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相关权利。在这些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扣押物证、鉴定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尊重和未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超期羁押仍时有发现,在具体应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只注重保护受害人权利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合法的人身自由权;刑讯逼供问题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外来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案犯狡猾、抗拒心理强、“不打不会招”、不施加压力不会开口,往往无视办案程序,自恃职业特权,导致违法办案,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生权。证据意识不强问题仍较突出,未能严格依法收集证据,造成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未能很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不重视办案过程中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给后期案件审理工作造成困难;不注意按法律程序取证,以致证据丧失证明力,不被采信;在办案讯问过程中,特别是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中,一人办案现象较突出,导致取得的证据不能发挥证明犯罪的作用。
二是在行政执法治安管理方面。在行政执法程序上不注意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说明理由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畸轻、畸重,有失公正;在处罚的幅度上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样情节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同一辖区、同一时间段、同一批人,处罚种类和幅度差异大;在治安管理措施上,对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处在城市生活边缘的外来人口,往往给予不公正的待遇;在治安管理上缺乏人性化思维,没有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意识不强,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如警务公开不彻底,仍存在“封闭运作”的问题。
三、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实现人权法治化的途径
一要建设公权诚信,确保人权保护到位。诚信是道德之本,公权诚信建设是政治道德建设的核心。公安机关是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公权诚信的重中之重。公安民警作为社会公权人员,其职业诚信道德水平如何,具有很强的社会放大效应,直接影响整个公安机关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掌握社会公权的公安民警,其受教育程度、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总体上应该高于其他社会成员,高于其他公权人员。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行使好社会公权,应从社会公权诚信做起,这样才能符合人权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建设公权诚信,要处理好行政、执法、服务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只有建设公权诚信,公安民警才能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人权。公安机关建设公权诚信,必须强化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强化人性化执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好在执法工作中人权保护的“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转化社会治安管理职能,找准执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务求在执法工作人权保护上有新举措、新特色、新作为,务求在改进服务作风,解决群众和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公安机关建设公权诚信,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使每个民警深刻认识到自己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执法权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制意识,自觉做到公正执法,依法惩治犯罪,依法管理,依法保护人民。要使每个民警都能熟悉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如刑诉法、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同时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做到在执法时不滥用,不乱用,不侵犯人权。要使每个办案民警都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犯罪、惩治犯罪,收集证据要依法、合法,确实、全面,靠证据认定罪与非罪、罪重罪轻,靠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适用的法律和应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和专政职能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特定的对象和方法不同,公安机关在行使职能时,两者不能混淆,不容颠倒,必须全面正确地发挥民主和专政职能,不能有所偏废。以前在公安执法中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模糊认识和做法,必须从端正执法思想入手,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人权法治化的根本,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对保障人权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执法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切身利益,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模范。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职权范围是法律严格加以规范的,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做到慎之又慎。犯罪是侵犯人权的一种极端形式,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实际上就是保障大多数人不再受到犯罪的侵害,从而保障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要做到既依法严惩,又文明执法。人权法治化要求人民警察权力的实施,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和适度的原则。为了做到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正文明、保障人权的行政执法机制,每个环节都应注意尊重人权、维护人权,尤其是在采取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的措施时,更要慎用手中权力。公安机关执法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除了执法的审慎外,还要对合法性与合理性适度把握,避免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要倍加注意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以法制部门为主,监察、督察、信访部门密切配合,在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从严、从实、从细严格把好执法监督制约关,使执法监督制约渗透到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重点监督是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有否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是否依法取证、有无刑讯逼供,一旦发现问题必须认真纠正,严肃查处。
三要处理好刑事羁押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对被刑事羁押的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最多见,也是公安执法工作中人权保护的最弱点。其表现为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就松了一口气,没有顾及被羁押后的人权保护问题,由此在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牢头狱霸”殴打及自伤自残等情况时有发生。刑事羁押是一种严格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或者预防再次发生犯罪。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将一个人的行动限制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还有使用武力的权利。刑事羁押还具有程序性,就是说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并由此带来的羁押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否则就构成非法,就侵犯了人权。严格的说刑事羁押并不是剥夺了整个人权,而仅仅是剥夺了一部分人权──自由权。刑事羁押和人权保障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在于刑事羁押就是要强制性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刑事羁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从根本上说,羁押与人权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羁押,是国家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是道德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要始终把对人权保护与刑事羁押放在同一起点上进行制衡,要明确保障人权是羁押的根本出发点,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以人权法治化为基点,建立刑事羁押对人权保护的有效机制,确保在执法工作中既不无视羁押对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忽略刑事羁押对人权的重要保障。
作者简介:黄清观,尤溪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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