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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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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善而从 发表于 2009-5-26 17: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和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时期,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权力。此后,各级地方政府把恢复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职权尚处起步阶段,为了进一步做好市场化条件下的粮食行政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1. 全面恢复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粮食购销市场化初期,政府机构改革,个别地方撤消县粮食局,不少地方将县粮食局降为二级局,无形中削弱甚至停止了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权力。《条例》颁布实施后,福建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恢复了县粮食局建制,多数列入同级政府的成员单位。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
    2. 组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专业队伍。政府是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以上粮食局是粮食行政执法的执行部门。因此,要在各级粮食局选择部分公务员组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局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省、市、县都要设立专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并配备部分专兼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
    3. 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推进依法管粮。我省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5年我省储备订单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一系列粮食政策性法规和规章,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要坚决贯彻实施这一系列粮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粮食政策措施,并进一步完善。
    二、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1.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近年,我省储备粮逐年增加,并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还建立了省市两级大米应急储备,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证。各地要努力探索储备粮管理的新办法,同时审时度势,择机有序地做好储备粮的轮换工作,在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同时,努力提高储备粮管理企业的经济效益。
    2.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应急体系。《条例》要求“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我省根据实际情况于三年前出台了《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各设区市也相应出台了各自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当前,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应对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粮食供应不断档,粮价不暴涨。其次,要进一步规范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并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为粮食安全服务。第三,要加强粮食市场预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工作,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3.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长效机制。一是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一定的粮食自给水平。福建是我国的粮食主销区之一,同时又是缺粮大省,保持一定的粮食自给水平显得尤为重要。福建仅南平、三明、龙岩3个粮食主产区,保护有限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建议逐年增加全省粮食储备订单规模,并坚持调实物,专项用于各级储备粮的增储和轮换,调动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持和提高粮食自给水平。二是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实行定期发布,一旦出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立即启动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
    三、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粮食行政管理要有利于种粮农民增产增收。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行政管理要将重点放在如何确保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上,要以实现种粮农民增产增收为前提,努力提高粮食商品率,调动种粮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粮食主销区中的粮食主产区也应参照执行。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行政管理要以规范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的行为作为工作重点,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严禁没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入市收购,扰乱粮食收购市场,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要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作为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措施来抓,引导农民种植市场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品种,以实现增产增收。要将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种粮免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作为粮食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提高粮食种植面积,大力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努力提高粮食生产的技术水平,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实现粮食安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 粮食行政管理要有利于“引粮入闽”,让经营者有一定的获利空间。在出台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时候,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引粮入闽”为重要标准。近几年我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由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开展产销区协作,从省外大量调粮入闽用于地方储备粮的增储和轮换,说明坚持“引粮入闽”有利于我省的粮食安全。
    3. 粮食行政管理要有利于粮食的合理消费。市场粮价过低,会刺激粮食消费,造成不必要的粮食浪费;市场粮价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部分粮食消费,同时也会造成城镇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难;市场粮价异常波动,还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要把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作为粮食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出台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时候,必须坚持以是否有利于粮食的合理消费为重要标准。
    四、加强流通监督检查,促进粮食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1.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使其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使之真正成为粮食市场中当之无愧的重要主体,发挥粮食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企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加大粮食流通监管调控力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做好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实现粮食安全作贡献。
    2.加强对非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坚决打击违法经营粮食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合法的公平竞争,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对非国有粮企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要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提供政策扶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公平竞争,使其成为粮食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3.加强粮食行业指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制定符合本地区粮食经济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粮食行业指导,将非国有粮食企业中的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及粮食营销数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范围。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要求他们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的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以便真实反映本地区的粮食产、购、销全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促进粮食经济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王建生,三明市粮食局业务科副主任科员,市粮食经济学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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