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在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贸易洽谈的双方,一方是国外强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是我国农业部门的政府代表,其洽谈结果的效率可想而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农村广泛存在并高度发展着,如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日本农协。
本文以尤溪县八字桥金柑佛手瓜专业合作社(下简称该社)为例,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几点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为成员提供产前的信息、生产资料,产中的技术指导及产后的运输、销售等服务。如尤溪县八字桥金柑佛手瓜专业合作社由600多名生产经营金柑佛手瓜的正式社员组成,与2200多个非社员生产户进行业务往来。
1、组建条件:组建合作社的当地必须有资源、产业优势,产品要有市场需求。首先,八字桥乡有着良好的种植佛手瓜的自然资源优势。该乡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平均海拔600多米,土质肥沃、水湿条件适宜,无病虫害发生,具有种植佛手瓜优厚的自然条件。其次,通过乡政府和农民的长期努力,当地有着长期的生产经验和物质基础,佛手瓜成为了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再者,该乡的佛手瓜深得消费者的喜爱。当地的佛手瓜颜色青嫩,肉质鲜美,具有防癌抗病功效,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2、组建的步骤和程序:首先,选择发起人,该社由前供销社主任吴长根发起,他也成了该社的法人代表。其次,在工商部门登记。该社2003年4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04年更为现名。再者,起草章程,制定经营管理制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3年6月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可以成为合作社章程的模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作用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农产品市场存在买方市场的特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对接的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1、可以节约个体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我们知道,交易是要发生费用的,如信息搜寻费用、交易签约费用和交易履约费用等。通过合作社统一与购买者签订合同,大大减少了交易次数,节约了交易费用。该社一方面与瓜农签订包产包销合作协议,合作社根据市场行情将瓜统一收购。一方面在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等全国26个大中城市的蔬菜批发市场设立自己的营销网点,直接销售合作社的农副产品。
2、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作为农民利益共同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得农民以一个整体的身份为其成员进行市场谈判,其交涉能力和谈判水平大大提高。从而改变了农产品的市场结构,使农户能巧妙地回避原来单干时所存在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弱小的“天然劣势”,将利润从中间商手中返还给农民。1998年以前,在与外地商人交易中,瓜农们往往各自为战,相互压价,有时竟然压到0.03元每公斤的低价,年产量长期徘徊在3000吨左右。通过在外地闯市场,该社出售的瓜价大大提高,并把从流通环节获得的利润拿来对瓜农进行二次分红,2003年返还社员60多万元,2004年返还99万元,2005年返还102万元,2006年达104万元,瓜农得到了切实的利益,种瓜的积极性大增。
3、进行技术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该社规定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提供良种和肥料,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生产的佛手瓜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
4、做大做强,实行品牌营销。该社对生产的佛手瓜实行统一包装,使用“朱子故里”的美誉和“活水牌”注册商标,扩大了佛手瓜的市场知名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合作组织无论它是工业的还是农业的,都存在着与生俱来的本质,即“劳动者的联合”。合作制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来说,之所以对成员有激励作用,是因为劳动者认识到自己拥有管理权。同时,高排他性成本和“搭便车”问题是合作制的另一个特征,却成了打击成员积极性的因素。但是,可以通过一些产权界定的措施来减少这种负面效果。
1、社员资格的取得。首先,确保会员中农民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简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其次,应该对新会员的进入加以限制。如果对新加入的会员、非会员与老会员采取一样的价格优惠,而不对加入资格采取限制,那么对发展做出过努力的老会员是不公平的,换言之,会削弱现有成员为合作社工作的动力。因此,该社实行开放的社员制是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2、投票权的分配。《法》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大股东所承担的风险也较大,该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存在小股东侵犯大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3、利润的分配。利润中应该确保分给农民的比例占绝对多数,才能保证生产者合作性质不变味,避免合作社发展为股份公司。《法》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该社按“产品60%,人才20%,资金2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是确保合作方向的做法。
4、公共积累的分割。由于新社员的加入,往往会摊薄公共积累中属于老社员的部分。《法》规定:要设立每个成员的账户,记载当前“量化为社成员的公积金的份额。”
5、分组制的优点。公共选择学派学者奥而森认为,大团体因为个体利益的分歧,往往导致集体效率的低下,而小团体又存在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倾向。所以分组进行生产是很好的方法。该社将农民分为生产组,并实行片长制,将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组,是令笔者惊喜的发现。如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
针对农民专来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做些什么呢?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加强立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对《关于请求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财商字[1996]156号)中有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免征增值税,否则,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在实际税收征收过程中,各种税收的名称和征收办法是非常复杂的,仅仅靠这个“暂行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应该立即加强税收立法工作。
2、落实扶持政策。如:政府应培育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进行典型示范;真正打通“农产品绿色通道”,提供金融支持等。但是,政府不能过度干预,如强制建立,或者指令摊派等,都是不可取的。 |